第二十三章 利潤稅(Profit Tax)
第169條 納稅人
1.利潤稅的納稅人是:(1)格魯吉亞企業(yè);(2)通過在格魯吉亞常設機構開展活動和/或在格魯吉亞境內產生收入來源的外國企業(yè)。
2.合伙企業(yè)和其它類似實體按照本法第206條繳納利潤稅。
3.如果一個外國當事人不是自然人,且不能根據(jù)本法第206條證明其聯(lián)合所有權,根據(jù)本款,它被作為一個格魯吉亞企業(yè)對待。
第170條 應納稅的對象
1.格魯吉亞企業(yè)應納稅的利潤被認為應納稅對象。應納稅利潤以納稅人總收入與本法準許的相應扣除額之差額界定。
2.通過其常設機構在格魯吉亞開展經(jīng)濟活動的外國企業(yè)(開展國際航空客運和/或貨運的企業(yè)除外)就其在格魯吉亞境內獲取的總收入被視為納稅人,根據(jù)本法對歸因于其總收入的成本作相應扣除。
3.通過其在格魯吉亞常設機構開展經(jīng)濟活動的,開展國際航空客運和貨運的外國企業(yè)的應納稅利潤,根據(jù)其常設機構在日歷年中從格魯吉亞來源中賺取的收入進行界定,除以其在當年從格魯吉亞和其它來源獲得的總收入,乘以它的應納稅利潤。
4.一個與其常設機構無關的外國企業(yè)的總收入按照本法第197條進行納稅,沒有扣除額,本條第5款和第6款描述的情況除外。
5.根據(jù)本條第6款從資產出售中賺取收入的外國企業(yè),與其在格魯吉亞常設機構無關,就其在日歷年中從格魯吉亞獲取的總收入被認定為利潤稅納稅人,應納稅額,就其在歷法年中從格魯吉亞獲取的總收入與根據(jù)本法對歸因于該收入的成本作相應扣除之差額界定。
6.以下作為本條第5款設想的出售財產獲取的收入:
(1)一個居民法人的合伙人(股東、特殊伙伴和其它類似形式)從出售普通股票或股份中賺取的利潤;(2)根據(jù)第12條13款從出售財產中賺取的利潤;(3)從本法第24條第1款第(10)、(11)項界定的財產出售中賺取的利潤;(4)從其它財產出售中賺取的利潤。
第171條 稅率
1.企業(yè)利潤以20%稅率征稅,本條第2款描述的情況除外。
2.基于格魯吉亞《油氣法》界定的“現(xiàn)有合同”中油和氣交易結果獲取的利潤,如果該合同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簽訂,按10%稅率征收。
第172條 稅收減讓
下列情形免征利潤稅:
(1)預算的國際慈善機構的利潤,經(jīng)濟活動的利潤除外;
(2)機構收到的無償援助、會員費和捐贈;
(3)格魯吉亞中央銀行的利潤;
(4)格魯吉亞大教堂出售專門用于宗教目的的十字架、蠟燭、圣像、書籍和日歷的利潤;
(5)醫(yī)療機構(不論其組織和法律形式)從醫(yī)療活動中收取的、已被再投資(機構整修,用于技術基地)和用于雇主物質激勵的利潤部分;
(6)2007年1月1日前自然人就業(yè)于農業(yè)部門、通過供應再生產(即貨物海關HS編碼發(fā)生變化)之前的初級農產品獲取的收益,如果在一個日歷年中該收益不超過10萬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
(7)2007年1月1日前從農業(yè)活動中獲取的并已再投資于此類活動領域的利潤;
(8)2007年1月1日前供應報紙/雜志和/或通過報紙/雜志開展廣告業(yè)務獲取的利潤。
第二十四章 總收入
第173條 總收入
1.居民納稅人的總收入包括他/她在格魯吉亞境內外創(chuàng)造的收入;
2.非居民納稅人的總收入包括從格魯吉亞境內產生的收入;
3.產生于任何形式和/或任何活動的各種收入視為總收入,包括:
(1)以工資形式賺取的收入;
(2)與就業(yè)無關的經(jīng)濟活動賺取的收入;
(3)除與就業(yè)和經(jīng)濟活動有關的其他活動賺取的收入。
第174條 以工資形式賺取的收入
1.從就業(yè)收取的任何補償或津貼,包括自然人以退休金形式的收入和從前期就業(yè)單位獲取的其它收入或從將來就業(yè)單位的收入,被認為以工資形式獲取的收入;
2.關于本條第1款,津貼價值等于本款規(guī)定的由職員作為津貼收取的已付的更少任何金額,包括:
(1)作為私人用途取得任何款式的機動車輛——在該機動車輛由職員用于私人用途的期間,在稅務年初每天該機動車輛賬面價值的0.1%;
(2)以低于市場利率取得貸款——按市場利率到期應付的金額;
(3)由雇主出售或免費轉讓給職員(商品或服務)的市價;
(4)雇主將居住場所轉讓給職員——年租的市值;
(5)雇主提供給職員或職員家屬的教育(與職員職務有關的培訓項目除外)的資助——雇主提供資助的價值;
(6)雇主給職員的費用補償——補償金額;
(7)雇主給職員欠債或債務的匯款——欠債或債務的數(shù)額;
(8)雇主為職員支付的人身和健康保險費或其它類似的金額——雇主支付的保險費和其它金額;
(9)其它情況——根據(jù)本法第22條津貼的市場價格。
3.以工資形式收到的收入不包括:
(1)格魯吉亞財政部規(guī)定標準內出差津貼的報銷;
(2)招待費的報銷。
4.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價值和價格包括消費稅、增值稅和任何歸職員支付的其它稅收。
第175條 與就業(yè)無關的經(jīng)濟活動獲取的收入
1.經(jīng)濟活動收入被認為從與就業(yè)無關的企業(yè)和非企業(yè)活動中獲取的收入。
2.以下被認定為從企業(yè)經(jīng)濟活動中賺取的收入:
(1)供應貨物(服務)獲取的收入;
(2)出售用于企業(yè)活動資產的贏余收入;
(3)就企業(yè)活動或企業(yè)關閉采取限制措施所獲收入;
(4)根據(jù)本法第183.7條固定資產出售所獲金額被包括在收入中;
(5)根據(jù)第209條賠償?shù)目鄢~;
(6)其它企業(yè)活動的收入;
3.從非企業(yè)經(jīng)濟活動中賺取的收入:
(1)以利息形式獲取的收入;
(2)紅利;
(3)版稅;
(4)從債務免除中賺取的收入;
(5)資產出售獲得的贏余,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收入除外;
(6)金融租賃、收益權、租賃和出租或其它類似行為賺取的收入;
(7)其它經(jīng)濟活動賺取的收入,本法第174條和本條第2款描述的收入除外。
第176條 與就業(yè)和經(jīng)濟活動無關的其它收入
1.任何其它收入和津貼被認為與就業(yè)和經(jīng)濟活動無關的其它收入和/或津貼,除了:
(1)在本法第174條和175條中規(guī)定的收入;
(2)增加企業(yè)凈資產的、企業(yè)合伙人捐獻。
2.如果當事人從另一當事人處收到財產或津貼,將包括到總收入中的財產和津貼的價值根據(jù)本法第174條第2款界定。
第二十五章 扣除額與虧損
第177條 與收入取得有關的費用
所有與總收入取得有關的費用應從總收入中扣除,以下除外:
(1)與固定資產采購、安裝有關的費用和根據(jù)本法第211條其它資本支出,當本法第183條第13款規(guī)定的情況沒有出現(xiàn)時;
(2)本法第178條及本章的其它條款規(guī)定不可扣除的費用。
第178條 不可扣除的費用
下列費用不應從總收入中扣除:
(1)與經(jīng)濟活動無關的費用,本法第186條中描述的情況除外;
(2)娛樂費用。本條款設立的規(guī)定不包括那些從事娛樂企業(yè)活動的、假如為此活動發(fā)生費用的納稅人。
(3)自然人為他/她自己使用目的而發(fā)生的費用,以及與從彩票、賭場、賭博和其它游戲賺取收入的有關費用或與取得工資有關的其它費用;
(4)免除利潤稅或所得稅取得收入的有關費用。
第179條 利息扣除方面的限制
1.根據(jù)本條第2款,已付和/或應付信貸利息(采用權責制)在相應期間和相應比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金額中扣除。
2.如果超過20%的企業(yè)法定資本直接或間接被免征利潤稅的法人所有,非居民(當股份屬于常設機構的情況除外),根據(jù)本條第1款可扣除的利息額不超過扣減了允許扣除額(利息扣除額除外)的、以利息方式收到的全部總收入的50%。
第180條 壞帳的扣除
1.納稅人有權扣除與出售的貨物和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壞帳,如果從中所獲收入較早時已包括在經(jīng)濟活動的總收入中。
2.如果債務已被免除并被如此記錄在納稅人的會計記錄中,準許壞帳扣除。
第181條 轉移到準備金的扣除
1.從事保險業(yè)的法人有權在格魯吉亞法律確立的標準內扣除轉移到保險準備金的金額。
2.根據(jù)格魯吉亞中央銀行確立的規(guī)則發(fā)放的貸款就可疑欠款建立準備金,銀行有權扣除潛在虧損。
第182條 與研發(fā)、設計和試驗設計服務有關的費用扣除
從研發(fā)、設計和試驗設計服務獲取的總收入并與之有關的費用可扣除,在固定資產采購和安裝方面發(fā)生的費用及其它資本支出除外。
第183條 折舊費和準許固定資產的扣除額
1.用于經(jīng)濟活動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按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予以扣除。
2.折舊費不適用于土地、藝術品、珍藏品、歷史文物(建筑除外),牛和動物及其它不屬于折舊的資產。另外,折舊費不適用于資產在購買或生產時從會計年度中全部從總收入中扣除的、價值超過1000拉里的固定資產的費用。
3.屬于折舊的資產根據(jù)下列折舊標準分組:
第一組:20%折舊率的固定資產:乘用車,道路上使用的車輛設備;辦公家具,機動運輸車輛;卡車,巴士,特種機車和牽引車;各種工業(yè)和鑄造業(yè)用的機器和設備;鍛壓設備;建筑設備;農用車輛和設備。
第二組:20%折舊率的固定資產:特殊儀器、存貨和設備;計算機,外圍設備和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電子裝置。
第三組:8%折舊率的固定資產:鐵路,航空和水運工具;電力機車和設備,熱能技術設備和渦輪設備;電氣引擎和柴油發(fā)電機;電力傳輸和通信設施;管道。
第四組:5%折舊率的固定資產:建筑物,建筑結構。
第五組:15%折舊率的固定資產:未包含在其它組的、屬于折舊的固定資產。
4.每一組項下的折舊費金額按本條第3款所示折舊標準在稅務年末計算到該組的賬面價值中。
5.建筑物和建筑結構(之后稱建筑)的折舊以各個建筑分別計算。因此每個建筑被認為代表不同的組別。
6.到稅務年末,一組賬面價值為根據(jù)以下確定的金額:該組在上年的賬面價值扣減適用于前述稅務年的折舊金額和根據(jù)本條第8、9款規(guī)定的扣除額,按第211條(本條第2款所示固定資產除外)將固定資產價值追加到該組,并加上根據(jù)第184條第2款發(fā)生在前述稅務年中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固定資產維修費,扣除在年中以固定資產出售收到的收入。
7.如果在稅務年中一組固定資產出售收到的金額超過年末該組的賬面價值,贏余金額被包括在總收入中,該組的賬面價值等于零。
8.如果該組在年末的賬面價值少于1000拉里,賬面價值的金額屬于扣除額。
9.如果一組固定資產被出售或清算,該組在稅務年末的賬面價值從總收入中扣除。
10.納稅人有權就第2組和第3組采用加速折舊標準,但不得高于本條第3款規(guī)定標準的兩倍金額。
11.通過租賃(租賃對象)獲取的、屬于折舊類的固定資產,按本條第3款列出的標準各自分組。
12.至于租賃物品的獲得人,租賃物品的賬面價值是通過按國際會計準則折扣方式從總負債中單列的本金。如果合同期間提前終止,租賃物品以現(xiàn)存賬面價值退還給出租人。承租人的利息支出可按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比例從總收入中扣除。一旦利息支出扣除,第179條規(guī)定被考慮在內。
13.與購買、租賃或生產的固定資產相關,在固定資產開始利用的年份,納稅人有權全部扣除此固定資產的采購(生產)成本,如果租賃——扣除租賃付款的折扣價值。此類固定資產不包括在本條規(guī)定的賬面價值中。在供應該資產(租賃情況,如果最終購買可預見一旦歸還)后,收到的或將收到的金額,如果那不存在,不含增值稅在內的市價被包括在納稅人的總收入中。如果納稅人使用此權利,有義務對其今后所有采購、生產或租賃的固定資產使用此方式。
14.本條第13款僅適用于在本款生效日之后購買、生產或租賃的固定資產。該款生效之前,第1至12款應適用于購買、生產或租賃的固定資產。如果采用第13款規(guī)定,納稅人無權在5年內更換已選擇的扣除方式。
第184條 固定資產維修支出的扣除
1.用于企業(yè)活動、本法第183.3條中每組固定資產維修發(fā)生的費用扣除被允許按年制進行——年末資產賬面價值的5%金額內。
2.超過本條規(guī)定的金額按組價值增加節(jié)余。
第185條 招待費扣除額的限制
對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當事人,招待費扣除額不超過在稅務年賺取的總收入的1%。
第186條 對慈善機構捐贈的扣除
由企業(yè)向慈善機構提供的捐贈額從總收入中扣除,但不得超過本法確定的總收入扣除額的8%(不含本條規(guī)定的扣除額)
第187條 與保險費相關的費用扣除
由被保險方和/或保險人支付的、基于相關保險合同(累積和在有回報的保險合同下的保費除外)的、與經(jīng)濟活動有關的保險費應予扣除。
第188條 與地質勘探和自然資源提煉必需的準備工作相關的費用
1.為自然資源開采和地質研究準備工作發(fā)生的開支按照第183.3條第1組固定資產折舊標準的折舊費形式從總收入中扣除,分組計算。
2.本條規(guī)定適用于無形資產的支出,納稅人為獲得地質研究權、自然資源加工或開發(fā)權而發(fā)生的費用,不能界定無形資產使用期限和按比例扣除到會計期間的除外。
3.根據(jù)格魯吉亞《油氣法》,按照生產銷售合約因地質研究、自然資源開采和鉆探準備工作發(fā)生的費用,按協(xié)議規(guī)定扣除。
第189條 與無形資產相關的費用
1.與無形資產相關的費用按其有限使用期限的比例以折舊費形式扣除。如果不能界定無形資產的使用期限——根據(jù)第183.3條規(guī)定下第5組標準。該無形資產作單列組記錄。
2.與無形資產采購或生產有關的費用不包括在屬于折舊無形資產的價值中,如果它們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利潤)時已被扣除。
第190條 稅與罰金的扣除限制
不允許扣除額:(1)在格魯吉亞境內或其它國家已支付的利潤稅或所得稅;(2)已付或應付給國家財政的處罰和/或罰金。
第191條 財產出售虧損
由自然人-企業(yè)家出售財產產生的虧損,從出售該財產收到的貨款進行補償。如果虧損不能在發(fā)生當年被補償,它們在最多5年期間內進行,并且從該財產出售款的收入予以補償。
第192條 虧損結轉
1.本法就自然人-企業(yè)家規(guī)定的扣除額超過從經(jīng)濟活動獲取的總收入時不得以工資支出扣除。它們可結轉到最多5年期間從未來期間的、與就業(yè)無關的經(jīng)濟活動中獲取的總收入中抵償。
2.本法規(guī)定就法人的扣除額超過總收入時,可結轉到最多5年期間以未來期間總收入費用進行抵償。
第二十六章 國際稅收
第193條 抵消海外支付的稅收
1.在格魯吉亞外不是從格魯吉亞來源賺取的收入而支付了所得稅或利潤稅,在格魯吉亞繳稅時記入貸方。
2.根據(jù)本條第1款描述的記入貸方的稅款額,不超過根據(jù)生效的準則和稅率就該收入或利潤在格魯吉亞評估的稅款額。
第194條 在免稅期國家產生的收入
1.如果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10%的外資法定資本,或擁有在低稅(避稅)國家獲取收入的法人的、超過10%的投票股權,屬于該居民的這種收入或部分收入包括在應納稅收入中。
2.如果稅率低于本法規(guī)定稅率的1/3,或如果有關金融信息或關于公司獲得確切的財產所有人的信息或收入被保護的機密性法律的外國被認為是低稅國家。
第二十七章 在支付時代扣的稅收
第195條 在支付時代扣的紅利稅
1.由格魯吉亞企業(yè)付給自然人或外國企業(yè)的紅利在支付時以10%稅率代扣。
2.付給格魯吉亞《企業(yè)法》第2.1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的紅利,除獨資經(jīng)營者外,在支付時不代扣稅,并不包括在紅利收受企業(yè)的總收入中。
3.由居民自然人收受的紅利,在支付時已代扣稅的,不包括在紅利受益人的總收入中,并不再次征稅。
第196條 在支付時代扣的利息稅
1.由非居民常設機構或由居民或由代其支付的利息,如果支付源在格魯吉亞,支付時代扣應付金額的10%稅收。
2.由居民銀行劃撥的信貸(貸款)支付的利息,在支付時不代扣稅。
3.當事人收受的利息,在支付時已代扣稅的,不包括在總收入中,并不再次征稅。
4.利潤應納稅的居民法人,收到了在格魯吉亞支付時被扣稅的利息,有權出示納稅證明文件,沖減已付稅款。
第197條 非居民在支付時代扣的稅收
1.非居民在格魯吉亞境內賺取的收入,與格魯吉亞境內非居民常設機構無關的, 按以下稅率在支付時納稅:(1)紅利——根據(jù)第195條;(2)利息——根據(jù)第196條;(3)由企業(yè)、法人和/或自然人-企業(yè)家以風險保險和再保險,租賃、國際通信服務和國際海運服務為基礎支付的金額,按4%稅率。由格魯吉亞《油氣法》規(guī)定的從事油氣經(jīng)營業(yè)務的非居民分包商獲得的收入也適用此稅率。(4)本法規(guī)定的在格魯吉亞境內賺取的代表收入的其它已付金額——10%稅率。(5)以工資形式支付的收入——按第167條確定的稅率。
2.關于本條,由在格魯吉亞的非居民常設機構或其代表支付的款項,被認為由格魯吉亞企業(yè)支付的。
第二十八章 稅務會計準則
第198條 稅務年度
稅務年度是指一個日歷年。
第199條 記錄收入和支出的原則
1.納稅人在備有證明文件的數(shù)據(jù)基礎上對收入和支出保持準確和及時的記錄,采用本章規(guī)定的方式將它們分配到在各自取得或產生期間的相應會計報告期間,以清楚反映應納稅的收入(利潤)。為征稅目的,納稅人采用現(xiàn)金制或權責制保持記錄,取決于采用何種財會方式。
2.納稅人記錄所有與其活動有關的交易,并且保證控制他們的開始、過程和結束。同時,經(jīng)濟交易的內容、科目、金額和參與該交易的各方名稱被完整、清晰地在原始報告文件中描述。除以上所述,為了經(jīng)濟活動目的,一經(jīng)在國內以經(jīng)濟目的(提貨單中包括詳細資料的特別增值稅發(fā)票條件提供的除外)提供貨物,有義務按財政部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簽發(fā)嚴格登記的提貨單。無此文件,禁止貨物的運輸、儲存和銷售。
3.應納稅的收入(利潤)按納稅人在會計中采用的相同方式表示。同時,調整收入嚴格按本法的要求進行。如果按本法設定的扣除額,納稅人的會計數(shù)據(jù)和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不同,那么為了確定應稅對象,納稅人須提供扣除額的稅務記錄。
4.按照本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義務采用權責制或現(xiàn)金制保持記錄,以納稅人在稅務年度中采用的此種方式為準。
5.如果納稅人采用權責制保持記錄,收到收入時將被認為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時刻。
6.在自然人情況下,要求采用權責制保持記錄僅適用于來自企業(yè)活動的收入。
7.如果納稅人會計方式已經(jīng)改變,對與納稅人相關聯(lián)因素的調整在會計方式變更之年做出,因而沒有任何因素被遺忘或重復。
8.在納稅人以非現(xiàn)金基礎獲得收入或發(fā)生支出情況下,那么收入取得或支出承擔的時采取在現(xiàn)金制規(guī)定的收入和支出相同的規(guī)則表示。
第200條 采用現(xiàn)金制記錄收入和支出
會計上采用現(xiàn)金制的納稅人,一經(jīng)收到收入或收到它的使用和處置權即記錄收入,并且只要已經(jīng)付款(上述不適用于第183條規(guī)定的折舊資產)就將扣除支出。
第201條 當采用現(xiàn)金制時收入取得時刻
1.如果支付現(xiàn)金,收入取得時刻被認為現(xiàn)金貨幣資源的收到時;如果用非現(xiàn)金付款,貨幣資源轉移至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的結算賬號的時,或者轉移至他/她可以支配的其他賬號時或他/她有權從此賬號收到所述資源。
2.在納稅人償還欠債的情況下,尤其是相互抵消情況,收入取得時刻將被認為債務消除或履行的時刻。
3.如果納稅人從其債務人收到用于償還債務的本票(或其它任何債權憑證),收入取得時刻被認為最接近可能向另一人提示本票(或債權憑證)要求償付時刻,但不遲于最可能的索償提交時刻。
第202條 當采用現(xiàn)金制時支出實現(xiàn)時刻
1.當納稅人在稅務財會中采用現(xiàn)金制支出實現(xiàn)時刻被認為當納稅人確實發(fā)生支出的時刻,本條第3款規(guī)定情況除外。
2.在現(xiàn)金制情況下,支出實現(xiàn)時刻被認為由納稅人用貨幣資源支付的時刻;如果用非現(xiàn)金付款,即為銀行從納稅人結算或其它賬號中注銷貨幣資源的時刻。
3.在消除或償還所欠納稅人債務情況下,尤其在相互抵消情況下,支出發(fā)生時刻被認為欠債注銷或償付時刻。
4.當支付債務的利息或為租賃財產支付時,如果債務或租賃協(xié)議期限延續(xù)多個報告期間,在稅務年中扣除的按年支付的利息(租金)額即為利息(租金)額,按每個報告期間應付金額進行計算。
第203條 采用權責制記錄收入和支出
采用權責制保持記錄的納稅人,基于納稅人對該收入權的獲得時間或支出確認時間分別記錄收入和支出,而不管確切的收到收入或辦理付款時刻。
第204條 采用權責制時收入收到時刻
1.如果相關金額是給納稅人的付款或納稅人在交易(協(xié)議)下已履行其所有義務,收到此收入(包括懲罰制裁)的權利將被認定為已經(jīng)獲得。
2.如果納稅人提供服務,本條第1款規(guī)定的權利被認為在其按交易(協(xié)議)規(guī)定完成服務的時刻獲得。
3.如果納稅人以利息或財產租賃形式收到或有權收到收入,收到收入的權利被認為在債務或租賃協(xié)議期限到期時刻獲得。如果債務或協(xié)議期限延續(xù)多個報告期間,收入按其應收情況在這些報告期間進行分配。
第205條 采用權責制支出實現(xiàn)時刻
1.除本條第3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當納稅人在稅務會計中采用權責制時,與交易(協(xié)議)相關的支出實現(xiàn)時刻被認為是以下所有條件實現(xiàn)時刻:
(1)納稅人對債務接受毫無異議地被確認時;
(2)債務金額可以足夠準確計算價值;
(3)交易或協(xié)議的各方已確實履行了交易或協(xié)議項下所有各自義務,并且相關付款屬于強制性付款。
2.債務指按交易(協(xié)議)結果假定的義務,交易(協(xié)議)的另一方將被要求以貨幣或其它形式表示與之相應的收入。
3.當支付債務的利息或對租賃財產支付款項時,實現(xiàn)支出時刻被認為是債務或租賃協(xié)議期限到期的時刻。如果債務或租賃協(xié)議的期限延續(xù)多個報告期間,支出按其應付情況在這些報告期間進行分配。
第206條 共有權
在超過一人涉及所有權的共有權(共同所有權)安排情況下,但沒有成立法人,收入和扣除歸它們的所有人,并按其份額征稅。
第207條 長期合同下的收入與扣除額
1.在納稅人采用權責制的情況下,與長期合同有關的收入和扣除額在稅務年度中根據(jù)它們實際完成的百分比記錄。
2.合同的完成額通過在稅務年底前發(fā)生的支出與合同項下總支出比較而確定。
3.長期合同指生產、安裝或建設或相關履行服務的合同,在合同項下工作開始的稅務年內不能完成,而不是指在合同項下工作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預計完成的合同。
第208條 記錄庫存商品和材料的程序
1.為稅務記錄庫存商品和材料,當事人有責任在各個經(jīng)濟活動的具體地點(商品接收、儲存或供應)備有記錄商品及其流動的日記賬,其格式和保管程序由格財政部確定。采用基于計算機程序會計報告的當事人,可以將商品及其流動的電子版信息轉移到記錄商品及其流動的日記賬上,并由負責人批準。這種日記賬的實施格式和規(guī)則由格財政部制定。
2.納稅人有義務將其所有權名下的任何已加工或部分加工的商品包括到商品和材料庫存中,不管它們所在位置,特別是需要今后出售或生產貨物、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原材料和材料。
3.當確定應納稅的收入時,在期初的商品和材料庫存價值要從總收入中減去,在期末的商品和材料庫存的價值要加到總收入中。
4.當記錄商品和材料庫存時,納稅人應在稅務會計中反映生產商品或需要的價值,在費用支出(生產成本除外)或商品獲得的價格基礎上分別確定。納稅人也應該在該商品價值中包括它們的儲存和運輸支出。
5.當記錄商品和材料庫存時,納稅人有權估計有瑕疵的、陳腐、過時的或不能以超過其可能售價的生產(獲得價格)支出的價格出售的產品價值。
6.如果納稅人不保留其產權名下貨物的單個記錄,納稅人就商品和材料庫存有權選擇并采用下列會計方式之一:(1)先入先出法——與在報告初期撥入清單的那些商品被認為先出售相一致,然后根據(jù)在生產(獲得)時的報告期間生產(獲得)的商品;(2)后入先出法——與在報告期間最后生產(獲得)的商品被認為先出售的商品相一致;(3)平均成本作價法。
第209條 補償?shù)目鄢~和儲備金扣減
1.如果前期扣除的費用、損失或壞帳借款被償還,收到的金額應該成為其償還當年的收入。
2.如果前期扣除的儲備金被扣減,扣減的金額將包括在總收入中。
第210條 資產供應的利潤和虧損
1.資產供應的利潤將包括供應收入與本法第211條規(guī)定的資產成本的正數(shù)差。
2.資產供應的虧損將包括供應收入與資產成本的負數(shù)差。
3.本條第1和第2款不適用于分組項下的折舊資產。
4.一經(jīng)以免費或降價轉讓資產,轉讓人的利潤將按資產轉讓時的市場價值與本法第211條規(guī)定的成本之間的正數(shù)差確定。
第211條 資產的成本
1.資產的成本將包括其獲得、生產、修建、組裝和安裝的支出,以及其它增加其價值的支出,征稅和/或關稅除外。
2.在僅供應資產的一部分情況下,供應時的資產成本將在其余和供應部分劃分。
第212條 不予承認的利潤或虧損
1.下列情況利潤或虧損在確定應納稅收入時將不予考慮:(1)在配偶之間轉讓資產;(2)前配偶之間在離婚時轉讓資產;(3)一項資產非自愿銷毀或沒收,收到的款項在銷毀或沒收發(fā)生的次年底前再投資于相同性質的資產。
2.在本條第1款第(3)項中描述的替換資產的成本將參照銷毀或沒收時替換資產的成本確定。
3.在本條第1款第(1)或第(2)項情況下,轉讓的資產的價值將作為交易時轉讓人的資產價值。
4.本條規(guī)定將不適用于在第二十五章中屬于分組中折舊的資產,第1款的第(1)或第(2)項在該組中所有資產同時轉讓情況除外。
第213條 清算
1.法人的清算將被認為合伙人(們)出售超過50%的股份,依照第215.7條規(guī)定的操作沒有出現(xiàn)重組的情況除外。
2.如果一個法人被清算,并且資產被轉讓給某個合伙人,該合伙人是一法人,資產的價值將與在法人的成員股份相當,并且合伙人(在法人中擁有50%或更多利益)立即優(yōu)先清算,那么:
(1)轉讓將不作為被清算法人的資產出售;
(2)給合伙人(股東們、特別合作伙伴們和此類形式其它人)轉讓的資產的成本與轉讓給被清算的法人之前的該資產成本相同;
(3)資產的分配不是分紅;
(4)利潤和虧損當在被清算的法人的合伙人份額取消時不予考慮。
3.本條規(guī)定不適用于本法第二十五章屬于分組中折舊的資產,除非該組中所有資產同時轉讓。
第214條 評估以交換合伙人股份而轉讓資產的成本的程序
1.轉讓資產的出售不作為資產的供應,如果當事人(們)轉讓的資產在法人實體中占五成或更多比例的股份。
2.本條第1款中適用的受讓人的資產成本將與轉讓人在轉讓時成本相同。
3.收到作為本條第1款中描述的交換某合伙人股份的成本將與轉讓該資產或這些資產的成本相同。
4.本條規(guī)定不適用于第二十八章采用分組歸類屬于折舊的資產,除非在該組中所有資產同時被轉讓。
5.如出現(xiàn)本條第4款所述,分組中所有資產同時被轉讓,受讓人以轉讓時該組的賬面價值作為資產價值。如果超過一項資產被轉讓,且該組賬面價值在轉讓時按市價在這些資產中分割,轉讓人以轉讓時該組賬面價值作為收收某合伙人股份的成本。
6.本條不適用于產權上有瑕疵的資產,如果負債超過轉讓人轉讓資產的成本。
第215條 法人的重組
1.屬于經(jīng)批準的重組交易各方的法人(們),其擁有的財產和股份的成本應與那些財產和股份在重組前的成本相同。
2.財產和股份在經(jīng)批準的重組交易各方的法人之間轉讓,不作為財產的出售。
3.屬于經(jīng)批準的重組交易各方的居民法人名下的任何股份與同是當事方的另一居民法人的股份交換,不作為股份的出售。
4.本條第3款項下股份交換的成本應與原始股份價值相等。
5.屬于經(jīng)批準的重組交易一方的法人的股份分配,股份對另一也是此交易方的法人產生的權益應不是紅利。
6.本條第5款提及的原始股份的價值按屬于派發(fā)股份的價值與派發(fā)后股份原始價值的比例確定的系數(shù)劃撥到派發(fā)的股份中。
7.假如兼并、取得、聯(lián)合、接管或分割經(jīng)稅務機構批準,對照主要目標沒有違反稅務規(guī)定,重組包括:(1)兩個或更多居民法人的合并;(2)取得或接管50%或更多有投票權的股份和價值上用一個居民法人總股份成本50%或更多獨家交換涉及取得或接管交易方的類似權益的股份;(3)居民法人的50%或更多的資產被另一居民法人取得交換在分紅方面沒有優(yōu)先權的投票權股份;(4)一個居民法人分成兩個或多個居民法人。
8.重組交易一方將被作為直接涉及重組交易的居民法人,居民法人是擁有或被直接歸涉及該交易的居民法人所有。
9.本條第8款,法人的所有權指擁有50%或更多投票權的股份和法人所有其它股份價值的50%或更多。
10.本條規(guī)定將不適用于第二十六章項下分組折舊的資產,除非該組所有資產同時轉讓。
11.本條第10款規(guī)定的在同一折舊標準分組中的資產,資產受讓人以轉讓時該組賬面價值作為資產的成本,在一個以上資產轉讓情況下,該組的余值應就轉讓時它們的市價按比例在資產中分割,轉讓人把換來合作伙伴(股東,特別伙伴和其它此類人)收到的股份價值作為轉讓時該組的賬面價值。
第216條 法人股份所有權變更情況下結轉虧損和扣減的限制
與上年相比,法人優(yōu)先所有權里的50%或更多擁有投票權股份的合伙人發(fā)生變更,始于變更發(fā)生的稅務當年,從上一稅務年中結轉虧損、扣減和信貸不予有效。除非在變更之后三年的期間,該法人繼續(xù)從事相同企業(yè)活動和在稅務機構同意下開始新的企業(yè)活動。
第二十九章 稅務管理部門程序
第217條 提交納稅申報單
1.下列納稅人在報告年的次年4月1日之前把個人所得稅、利潤稅的納稅申報單和賬戶聲明應按法律規(guī)定提交到注冊登記地的稅務機構:
(1)擁有在格魯吉亞未征稅收入的居民自然人;
(2)在外國銀行帳戶有貨幣資源的居民自然人;
(3)格魯吉亞企業(yè);
(4)從格魯吉亞有未預扣稅收入的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
(5)在日歷年內收益超過35000拉里的居民自然人。
2.第168.1.11和168.1.12條項下的自然人在每季度末月底的次月15日前按季度向相應的稅務機構填寫與財政部規(guī)定相符的簡單收支財務表并提交納稅申報單。另外,上述自然人不按本條第7款規(guī)定向稅務機構遞交計算結果。
3.納稅人在格魯吉亞的企業(yè)活動一經(jīng)終止,他/她在30天內向稅務機構提交有總收入和扣減額的納稅申報單。
4.法人一經(jīng)清算,清算委員會或納稅人立即書面通知稅務機構。在決定清算該法人的15天內,清算委員會向稅務機構提交納稅申報單。
5.沒有義務遞交納稅申報單的自然人可以提交納稅申報單,以便申領退稅或重新計算稅。
6.在格魯吉亞沒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收到第197條第1款第(3)和(4)項規(guī)定的收入,在支付時預扣了稅收,有權提交納稅申報單申領退稅。納稅申報單按本條第1款規(guī)定條件遞交。此類納稅人應假設該收入與在格魯吉亞常設機構相聯(lián)系那樣的相同方式征稅。納稅人與收入相關發(fā)生的費用按常設機構規(guī)定的程序可以扣減,如果稅收沒有超過本法第183條規(guī)定的預扣稅款。
7.當事人按報告月(報告月的次月15日之前)遞交根據(jù)工資額和已付、預扣稅款的計算結果,規(guī)則由財政部制定。
8.無形資產出售,由自然人擁有少于2年(用于經(jīng)濟活動和/或證券銷售的資產銷售除外),在稅務年度內免費收受的價值超過1000拉里(當財產從第一和二級受贈人免費轉讓及本條第10款提及的情況除外)的財產,所得稅在資產轉讓后不遲于第三天繳付;納稅人向稅務機構提交納稅申報單。
9.所有權歸自然人的資產出售的情況,用于經(jīng)濟活動(證券出售除外),也免費收到財產(從第一和二級繼承人免費轉讓和本條第11款提及的情況除外),登記機構僅僅基于自然人——資產出讓人或免費財產接收的通知將權益登記到新所有人的產權。憑證證明已履行稅責或免稅。
10.在稅務年度過程中,一經(jīng)收到或從第三和四級受贈人繼承價值超過15000拉里的財產,所得稅應用相同金額支付2年,收到此類財產(收入)5個月后當月15日。此類自然人在稅務機構提交納稅申報單。
11.本條第10款規(guī)定的情況,登記機構僅憑自然人收到的通知——證明稅責或免稅,將權益登記到新所有人的產權下。
12.由在格魯吉亞擁有外交地位的國際機構付給格魯吉亞市民的稅收索償規(guī)則由格魯吉亞政府制定。
第218條 在支付源預扣稅款的程序
1.下述稅收代理人——法人、企業(yè)(組織)或自然人—企業(yè)家,在支付時預扣稅款:
(1)向雇用的職員付款(工資等)的當事人;
(2)支付退休金的當事人,在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內支付的退休金除外;
(3)本法第197.1條項下應繳稅的當事人;
(4)向根據(jù)本法規(guī)則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個人提供的服務給予償付的自然人—企業(yè)家、企業(yè)(組織);
(5)從事博彩業(yè)并向自然人支付利潤的當事人;
(6)支付獎學金的當事人,國家獎學金除外。
2.支付收入的當事人承擔預扣稅收并轉付給國庫的責任。如果征稅金額未被預扣,支付收入的當事人向財政預算支付未預扣的稅款及相關的罰金和處罰。稅款金額和相關的罰金及處罰也可由收入接受人代支付人繳付。
3.根據(jù)本條第1款在支付源預扣稅款的當事人應:
(1)一經(jīng)付款即轉付稅款給國庫;
(2)一經(jīng)支付工資,即向收取收入的自然人簽發(fā)標有姓和名的首字母、收入種類和金額以及預扣(如果稅收已預扣)稅款金額的聲明給予通知。
(3)在稅務年度末的30日內向稅務機構,也向與本條第1款相符的收取收入的當事人,提交具有該當事人登記號、姓名或姓和名的首字母、居住地址、收入總額和在財務年中預扣的稅款金額的聲明給予通知。
4.按照格魯吉亞財政部制定的規(guī)則,本條第1款的(4)(5)項稅務代理人有義務不遲于報告月之次月15日按月向稅務機構提交已付金額的信息。
5.由稅收代理人預扣的所得稅根據(jù)就業(yè)人確切的所在地付給地方財政,如果在格魯吉亞境外就業(yè)——按稅收代理人的登記地辦理。
第219條 經(jīng)常性稅收支付
1.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企業(yè)(組織)或自然人-企業(yè)家按照上年全年稅收以如下金額向國家財政經(jīng)常性付款:(1)3月15日之前——25%;(2)7月15日之前——25%;(3)9月15日之前——25%;(4)12月15日之前——25%。
2.在前一稅務年度內沒有應納稅收入的納稅人不支付經(jīng)常性稅收。
3.如果納稅人證明他在目前稅務年的預期收入(利潤)將至少比上年少50%,他/她有權減少或根本不付經(jīng)常性稅收。同時,如果當預期50%收入減少未被提交的全年真實結果證實,并且納稅人在稅務年度內沒有完全支付經(jīng)常性付款,那么納稅人應根據(jù)本法被課從經(jīng)常性付款日至提交納稅申報單日的罰金。
4.給國家財政的經(jīng)常性付款包括稅務當年向納稅人征收的稅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