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所得稅(Income Tax)
第165條 納稅人
所得稅納稅人是:(1)格魯吉亞居民自然人;
。2)在格魯吉亞獲取收入來源的非居民自然人。
第166條 應納稅對象
1.居民自然人的應納稅對象是他/她的應稅收入,以日歷年總收入與《稅法》允許在此期間的扣除額之差額計算。
2.在格魯吉亞通過常設機構開展活動的非居民納稅人被認為所得稅納稅人,就其在日歷年與其常設機構有關的、從格魯吉亞來源獲取的總收入與《稅法》允許在此期間扣除額之差額確定為應納稅收入。
3.與他/她的常設機構無關的非居民的總收入按本法第197條征稅,在支付時代扣,除本條第4款老規定情況外沒有任何扣除額。
4.非居民自然人出售財產所賺取的收入,就其在日歷年從格魯吉亞來源賺取總收入,扣減為獲取這些收益有關的允許扣除費用,被認為所得稅納稅人。
5.以下被作為在本條第4款項下確定的財產出售收入:
。1)居民法人出售普通股票或合伙(股東,特殊伙伴或其它類似)股份所獲贏余收入;
。2)出售本法第12.13條所列財產獲得贏余得收入;
(3)本法第24條第1.10款或第1.11款確定的、出售用于經濟活動的財產所獲贏余收入;
(4)出售其它財產所獲贏余收入。
第167條 所得稅稅率
自然人的應納稅收入以12%稅率征稅。
第168條 稅收減讓
1.下列類型的自然人收入不計征所得稅:
。1)駐格魯吉亞境內的外交或等同于外交機構的非居民職員的就業報酬;
。2)無償捐助、國家退休金;從非國家退休金制度累計并有償的退休金;國家獎學金和由國家、自治共和國或地方財政預算(包括運動員和他們的教練在奧林匹克賽、世錦賽和歐洲錦賽因獲獎以得到的貨幣和其它形式的獎勵)分配的補助;
。3)運動員和他們的教練在奧林匹克賽、世錦賽和歐錦賽因獲獎得到的貨幣和其它形式的獎勵;
。4)贍養費;
。5)自然人因離婚得到的財產;
。6)自然人出售他/她擁有超過2年的有形資產之贏余收入;該自然人出售用于企業活動的資產所得贏余收入除外;
(7)第一級和第二級遺產繼承人在一個稅務年中免費或通過繼承得到的財產;
。8)在一個稅務年中從一個自然人那里免費得到1000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以下的財產;
(9)第二級和第四級遺產繼承人在一個稅務年中免費或通過繼承得到的15萬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以下的財產;
。10)付給自然人(捐贈者)補償其獻血的食物金額;
(11)自然人-企業家不使用雇用勞力并獨立完成符合“歐盟經濟活動分類表”(略)所列其中之一活動。
。12)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自然人受雇于農業部門以供應加工(貨物海關HS編碼發生變化)前的初級農產品獲取的收益,如果在日歷年內該收益不超過10萬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
2.下列自然人的應納稅收入,在一個日歷年中3000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以內的不計征所得稅:
。1)從小就是殘疾人以及第一組和第二組的盲人殘疾人;
。2)格魯吉亞公民,二戰和為格魯吉亞領土完整的軍事行動參與者;
(3)被授予“格魯吉亞母親”榮譽稱號的人士;
。4)單身母親;
。5)收養了一個小孩的人,從收養起一年內;
。6)獲得教養一個小孩監護權的人。
3.下列收入不計征所得稅:
(1)第一組和第二組殘疾人(本條第2款提及除外)在一個日歷年中1500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以內的應納稅收入不征稅;
。2)高山區居住者有多個(三個或更多)孩子,免征所得稅,如果他的年收入少于3000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并對那些有一個或二個孩子的人所得稅減少50%。
4. 如果所得稅納稅人根據本條第2款和第3款享有超過一個稅收減讓權利,他或她享有其中的最高減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