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地亞《商業公司法》 作為規范商業公司活動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1月23日生效,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以德國公司法為藍本,做了少量調整和簡化,共647項條款。該法實施以來,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一些條款不夠嚴謹和清晰,各地司法部門對相同條款的解釋存在差異;其次,法律通過10年來,商業活動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第三,克與歐盟簽訂《穩定和聯系協議》后,必須按歐盟的標準調整相關的法律;第四,原《商業公司法》中的部分用詞和文字存在偏差。所有這些均要求克對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但8年來除1999年克對該法進行了微小的修改外,該法基本上未進行過重大改動。
2003年克羅地亞對原《商業公司法》進行修改和補充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符合歐盟的要求;糾正存在偏差的用詞,使其更加規范、清晰和嚴謹;對實踐中出現的有爭議的問題明確統一的司法解釋,提高法律安全性;調整部分規則,與其后通過的有關法律(《破產法》、《判決執行法》、《有價證券法》、《股份公司并購法》等)相適應;引入在商業公司活動和法律中出現的新變化(如有關小型股份公司、無面額的股票、加強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責任等)。為此,在對《商業公司法》的修改和補充中,用詞更加清晰準確,并嚴格了對資本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責任的規定,加強了公司經營的監管,加大了商業公司活動和一些部門信息流通的透明度,改善了公司中單個成員(股東)特別是公司弱勢股東和成員的地位,加強了對公司弱勢股東和成員權利的保護并方便了其權利的實現,加強了債權人的地位并形成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機制。
總體看,《<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篇幅較大(326條),但主要作用是完善了《商業公司法》,對其實質內容未做修改,較重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一、公司注冊資本改由庫納計算
《商業公司法》原注冊資本計算單位為馬克,現一律改為庫納。
有限責任公司:《商業公司法》中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相當于5000馬克的庫納折算值,如有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單個出資人出資額必須高于相當于200馬克的庫納折算值。根據《<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2萬庫納(約2700歐元),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應低于200庫納,并以100庫納為基本增減單位,注冊資本中現金額不應低于1萬庫納,公司創建人在法院登記前必須以現金方式支付至少注冊資本四分之一的金額。修改草案原建議將注冊資本提高至10萬庫納,但因其不利于中小型企業的發展而未被采納。
股份公司:《商業公司法》中原規定,創建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相當于3萬馬克的庫納折算值,每股面額不應低于相當于10馬克的庫納折算值。根據《<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22萬庫納(約2.7萬歐元,歐盟規定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5萬歐元),每股面額不應低于10庫納,并以10庫納為基本增減單位。
對于注冊資本低于《<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規定的金額的公司,在其新規定實施后首次變動注冊資本時必須按新規定補足。
對于以馬克計算已注冊的公司,必須在2004年12月31日前到法院按庫納折算值重新登記,折算方式為:先按1歐元=1.95583馬克的匯率折算成歐元,再按重新登記日的匯率折算成庫納。如果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完成上述變更,自2005年1月1日該公司將被注銷。
二、加強對債權人和股東的保護
《<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引入了嚴格的規則,防止公司創建人或股東通過與本公司簽訂合約變相抽取已付資金;如果公司成立后兩年內通過法律上的業務從股東手中獲得公司注冊資本10%以上股份,必須為此舉行公司大會,進行公司創建變更并在法院登記注冊,防止債務欺騙和隱性還債;詳細地規定了公司利潤的分配,確定滿足公司需要的先后順序,避免公司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公司正常經營所需資本的情況下抽用利潤。
三、嚴格了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責任
《<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做了詳細的規定,并給予其對抗股東一味尋求分紅要求的能力,避免公司陷入財政困難,但同時對上述權力進行了時間和范圍的限制,防止出現損害股東利益或公司積累過度的情況,針對公司大會也做了同樣的限制!<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中加大了向監事會提交報告的責任,并詳細地列明了報告中必須包含的內容,以此擴大公司內部信息的流動性,方便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在西方國家部分跨國企業財務和經營丑聞爆發后,該規定尤顯重要。
四、對公司弱勢股東的保護
《<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引入了新的保護公司弱勢股東利益的機制。在損失補償過程中,在針對監事會的訴訟程序中由公司管理機構為公司利益的代表,在針對公司管理機構的訴訟程序中由監事會為公司利益的代表,通過新的規定防止公司管理層與監事會成員間進行合謀;在出現使第三者受益的越權行為時,公司大會決定啟動訴訟程序,將此權力也授與了弱勢股東,同時通過對承擔訴訟費用的規定防止該權力的濫用。
五、引入歐盟關于公司資本分割的規定
根據歐盟關于公司資本分割的規范意見,《<商業公司法>修改補充法》引入了公司資本分割的條款。將資本分割分為“分離分割”和“脫離分割”兩種情況,其中“分離分割”是指將公司財產同時分割成數塊,或由為此新成立的公司接收這些財產(創建式),或已存在的公司接收這些財產(并購式),在這種情況下不清算原公司,但原公司停止存在,接收該公司財產的所有公司均為原公司的法定繼承人,按分割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