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遼寧省鐵嶺市紀委、監察局制定了一項暫行辦法,今后,凡實名舉報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行為,查實后將給予舉報人獎勵。如果使違紀者受到黨紀或政紀處分,舉報人最高可獲5000元獎勵。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的,按實際額度的5%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5月2日《人民日報》)
對此,有人叫好,認為可以為反腐助力。但是,這樣的規定,對于舉報人來說,具有一定的挑戰和考驗。因為,“實名”是前提,“查實”是重點,“獎勵”只是最后的結果。實名舉報意味著將舉報人的信息完全公開,沒有“舍得一身剮,敢把貪官拉下馬”的人生勇氣,誰愿意丟掉眼下自己安寧的幸福生活,將自身的命運逼上絕境呢?退一步說,即使沒有遇到殘酷的打擊報復,憑借自身的正義感和道德追求,將一名頗有權勢的官員拉下馬,也可能從此導致舉報人被孤立和被周圍社會環境所不容。
因此,很多舉報人選擇“匿名”而非“實名”,實在是出于利弊權衡和現實考量。而對于紀委、監察機關而言,總覺得匿名舉報缺乏可信度,會包含著大量的憑空捏造和不實之詞。因此,鼓勵實名舉報,又成為辦案機關的必然選擇。在鐵嶺市紀委、監察局制定的獎勵辦法中,要求舉報人應署真實姓名和身份,并且必須“舉報內容真實”,同時,為了強化可操作性,將“內容真實”進一步細化為“舉報線索具有可核對性”。
獎勵舉報人,是因為其對查辦腐敗案件有貢獻。很多人舉報的初衷可能出于利益紛爭,或者不愿意與腐敗官員同流合污。雖然舉報人可能對腐敗內幕知情,但要求像辦案機關那樣縝密、嚴謹地提供“可核對”的真實內容,可謂是“高標準、嚴要求”。實際情況是,大多數舉報人并不能保證舉報內容“完全真實”,他們提供的,往往就是腐敗案件的蛛絲馬跡,可能捕風捉影,也可能渲染拔高,只有辦案機關細致入微、順藤摸瓜,才能將腐敗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因此,讓舉報人獲得20萬元大獎,初衷雖好,但從操作性來看,可能不具有現實意義和實際可能。當然,紀檢、監察機關適當獎勵腐敗案件舉報人,對于改變舉報人隨時遭到打擊報復、“流血又流淚”的現實而言,依然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