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最大限度地挖掘青藏鐵路的巨大發展潛力,最大限度地發揮青藏鐵路的強大輻射作用,使青藏鐵路更有力地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造福各族人民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賦予西藏的特殊優惠政策,本著特優特惠的原則,結合那曲物流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青藏鐵路那曲物流中心位于藏北地區交通樞紐那曲鎮以南5公里處,占地面積約8000畝,是集收貨驗貨、儲存保管、裝卸搬運、揀選分揀、流通加工、配送、結算、信息處理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的現代化、集約化物流集散中心。
第三條 凡入駐那曲物流中心并依法取得市場準入資格的各類市場主體(以下簡稱投資企業),在享受國家給予西藏的優惠政策的自治區的優惠政策的同時,享受本規定政策。
第二章 產業導向
第四條 根據國家和西藏自治區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規定和要求,那曲物流中心重點招商領域包括:物流業;礦產品加工;農畜產品加工;高原綠色食品、飲品開發和加工;民族手工藝品、旅游紀念品開發;藏藥材資源開發和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經營;新型能源開發;高新技術產業和高科技產品開發等。
第五條 入駐那曲物流中心的工業(生產加工)企業、項目應符合物流中心重點招商領域要求,符合環保節能、發展前景廣闊的要求。
第三章 財稅、金融政策
第六條 對入駐那曲物流中心且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各類企業,依法成立后,執行西藏自治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10年。
第七條 入駐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3年內免繳流轉稅(指增值稅、營業稅,下同);3年后,年繳流轉稅額超過20萬元的,由那曲地區財政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率安排企業扶持資金,具體比率為:
超出額為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扶持比率15%;
超出額為2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扶持比率35%;
超出額為100萬元以上的,扶持比率50%。
扶持期限為10年。
第八條 那曲物流中心的建設和企業經營所需進口物資可享受西藏自用物資進口關稅返還政策,實施關稅返還政策的進口物資僅限西藏地區使用。
第九條 那曲物流中心進駐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進出口經營資格備案登記,可經營邊境小額貿易,享受國家和西藏自治區的邊境小額貿易優惠政策。
第十條 那曲物流中心將設立由海關監管的保稅物流中心。符合條件的那曲物流中心進駐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存儲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開展國際中轉貨物、轉口貨物、國內出口貨物、外商暫存貨物,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等倉儲業務,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經營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第十一條 入駐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十一五”期間,凡從西藏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取的自身生產經營所需的各類貸款,貸款利率一律執行比全國基準利率低2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
第十二條 入駐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其生產經營性貸款用于在那曲物流中心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項目建設的,由那曲地區財政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予貼息扶持,累計貼息資金最高為其固定資產凈值的50%。扶持期限最長為5年。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十三條 實行特事特辦和登記承諾制度。對通過招商引資進入那曲物流中心的重點項目,申辦企業憑項目擬定書和那曲地區行政公署或項目審批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提交股東或主管部門承諾書,經審核后,執照經營范圍核定為“項目籌建,不作經營使用”,待手續齊備后,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投資企業無需前置審批的一般性材料暫不齊備,企業提出信用擔保或承諾的,可先予辦理營業執照,再限期補辦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申請以“西藏”冠名的企業,經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根據企業意愿可在那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
第十六條 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且申請材料齊備的,非公司法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工商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股份公司、集團公司的設立,工商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七條 入駐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根據投資方向和規模,可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內一定面積的土地,20年內免收租金,并且由那曲地區行政公署在物流中心內為企業無償提供一定面積的辦公用地。
第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基準地價的30%優先予以出讓。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供應土地過程中,對報件齊全的,正常報件5個工作日、急需報件3個工作日、特急報件1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答復。
第六章 戶籍管理政策
第二十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憑那曲地區招商引資部門出具的投資證明,根據個人意愿,本人、配偶、子女可將戶口遷至那曲鎮落戶。
第二十一條 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被在那曲物流中心注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且在該單位連續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憑用人單位證明、畢業證或者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勞動合同書等原件及相關落戶手續,可將戶口遷至那曲鎮落戶。
第二十二條 凡在那曲物流中心工作、經營的人員,在那曲鎮購買商品住房的,可憑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將戶口遷至那曲鎮落戶。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條 那曲地區行政公署要不斷加大市場秩序整頓力度,著力改善投資環境,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高效辦理各項審批手續。那曲物流中心將根據入駐企業需要,提供便捷式服務,減免相關費用;積極為投資者提供生產經營所要求的市場調查和周邊投資環境考察等前期工作服務;為入駐企業全過程協辦立項、規劃、用地、建設、施工等審批手續;為入駐企業做好所需要的其他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那曲物流中心生產經營性用水、用電費用減半收取,水資源費、增容費、電貼費減半收取。那曲物流中心進駐企業辦理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租用那曲物流中心產品加工區廠房的,按照投資方向和規模,報經那曲地區行政公署審核批準后,8年內免收規定面積的廠房租用費。國內物流百強企業和自治區重點聯系流通企業入駐那曲物流中心,租憑產品加工區倉儲設施8年內免費使用,期滿后4年內減半收取租用費。投資者購買那曲物流中心產品加工區廠房的,按照成本半價出讓。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我區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納稅。對上繳中央的該部分企業所得稅,由那曲地區財政部門按企業實際上繳稅額進行返還。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有關招商引資政策優于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