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藏政辦發【2014年103號】)
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我區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藏政發〔2011〕14號
三、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意見(藏政發〔2011〕28號)
四、西藏自治區黨委關于推進非公有制經濟跨越式發展意見(藏黨發〔2011〕19號)
五、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14〕51號)
六、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14〕124號)
七、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藏財稅〔2014〕5號)
八、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資源稅征收方式的通知(藏政發〔2013〕118號)
九、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印發《林芝地區扶持重點民營企業加快發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林行發【2015】30號
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
藏政發[2014]103號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已經2014年9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14年9月22日
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區對外開放水平,改善和優化投資環境,引進先進管理理念和技術,著力推動西藏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央賦予西藏的特殊優惠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原則,鼓勵國內外各類投資者來西藏自治區投資興業。
第三條投資者在自治區投資的領域和行業,除國家、自治區明令禁止、限制類或列入國務院清理整頓范圍的淘汰類產業外,其他領域和行業實行全面放開政策。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外各類投資者在自治區境內(含格爾木藏青工業園)投資興辦企業和其他項目,并在自治區境內設有生產、經營實體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二章投資產業導向
第五條西藏自治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在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重點支持以下產業發展:(一)鼓勵投資者以多種形式投資特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重點發展規模養殖業、木本油料種植業、林果業和青稞、牦牛、藏系綿羊、藏豬、藏雞、林下資源等優勢農牧林產品的深加工和開發建設。
(二)鼓勵投資者以多種形式投資清潔可再生能源、旅游業、文化產業、天然飲用水及綠色食(飲)品業、藏醫藥業、民族手工業、建筑建材業、節能環保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優勢礦產業等開發經營。
(三)鼓勵投資者以多種形式參與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市(城鎮)公共設施等開發建設。鼓勵全面參與服務業,發展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多式聯運等。鼓勵發展經紀代理和中介服務、技術服務、現代服務。
(四)鼓勵投資者以多種形式投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
(五)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設立行業性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等。
(六)鼓勵投資者以多種形式與自治區科研、教學機構合資、合作,進行科研開發和設立研發中心。
第三章投資經營方式
第六條投資者可采取下列投資經營方式:(一)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
(二)參與自治區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包括租賃、收購、托管、兼并及參股、控股或組建集團)。
(三)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合作和技術承包。
(四)開展補償貿易和加工貿易。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優惠政策
第七條財政優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區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可享受我區財政扶持政策。
(二)在西藏自治區境內依法設立并加入各級工商業聯合會2年以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可享受我區財政扶持政策。
(三)各類企業每招用1名屬國家計劃內招收的西藏自治區應屆高校畢業生,并同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財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一定數額的獎勵資金。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2年合同或協議的給予5000元獎勵資金;簽訂3年合同或協議的給予12000元獎勵資金;簽訂5年以上合同或協議的給予20000元獎勵資金。
(四)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招用屬國家計劃內招收的西藏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并與之簽訂一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協議,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費券,用于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簽訂5年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給予50%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在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時予以抵扣。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五)對直接增加農牧民收入的扶貧性龍頭企業、從事社會事業項目的企業,以發放扶貧貼息貸款方式予以支持。對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實施的重點文化發展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第八條稅收優惠政策
(一)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我區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投資者從事下列涉農項目的,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從事特色優勢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加工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2.投資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生產生活用品的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該項目企業所得稅5年。對其中屬于手工制作的民族產品、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投資者從事下列社會事業和扶貧就業項目,可按規定給予以下免稅優惠:1.在縣以下城鎮(不含縣城)和農牧區從事醫療衛生事業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2.對興辦各類學校、幼兒園、實用技能培訓班以及文藝演出團體、體育比賽承辦單位、文博展覽承辦機構和電影放映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3.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博物館、宗教活動場所等從事與其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取得的門票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5.吸納我區農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超過企業雇用職工總數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五)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給予以下免稅優惠:1.投資太陽能、風能、沼氣等綠色新能源建設并經營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2.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處理和垃圾回收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
3.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4.除上述項目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的其他綠色產業或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5.上述綠色產業和環保項目的具體免稅目錄由財政廳、國稅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6.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免征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對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復審批準的當年開始,可申請在有效期內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
7.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六)對從事新型藥品研究、開發和生產,傳統藏藥的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a,中藥材和藏藥材種植、養殖、經營,并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要求的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該項目企業所得稅6年。
(七)城市(城鎮)和自治區外的納稅人到農牧區直接為群眾的農牧業生產提供科學技術等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八)以上各條所稱各項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我區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納稅。
(九)稅收優惠政策遵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14〕51號)及《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14〕124號)執行。
第九條金融優惠政策
(一)凡符合國家、西藏自治區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金融機應積極予以信貸支持。
(二)投資者在西藏自治區金融機構獲得的人民幣貸款,均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幣貸款利率統一執行全國各類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低2個百分點的優惠貸款利率政策。
(三)投資者參加商業保險,享受自治區低費率的優惠政策。
(四)對符合我區旅游業、藏醫藥業、高原特色生物產業和綠色食(飲)品業、農畜產品加工業和民族手工業、優勢礦產業、建筑建材業六大重點支柱產業市場準入條件和信貸原則的項目,加大多種形式的融資授信支持。
第十條對外貿易優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區工商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可向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申請。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外貿經營資格備案,鼓勵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二)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獲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經營農產品出口業務的企業,可減免檢驗檢疫費。
(三)支持有利于促進我區外經貿發展的外貿項目,可通過申請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解決。
(四)獲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可申請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人民幣結算、出口退稅等各項貿易促進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區自用物資關稅返還政策的進口物資,可享關稅返還政策。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
(一)自治區對生產經營中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從簡從輕,收費規定標準有幅度的,以低限為基準收費。免收所有市場主體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費用,實行“零注冊”。
(二)經國家、自治區批準執行的收費項目目錄應向社會公布,投資者有權拒絕目錄以外的收費,有權拒絕亂攤派、亂罰款、侵占企業財產的行為,有權拒絕除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組織以外單位的檢查。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一)建設項目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者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設用地且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全部出讓金后,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二)依照國家規定,從事基礎設施或公益性建設等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劃撥。
(三)使用國有戈壁荒灘建設產業聚集園區、引進產業項目的,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采取劃撥用地方式供地;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集體所有戈壁荒灘建設產業聚集園區、引進產業項目的,采取先征后返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期均為50年。上述用地不流轉、不改變用地性質。
(四)允許農村集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利用村鎮建設用地,采取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開發。
第十三條戶籍優惠政策
(一)在自治區投資10萬元以上者,憑有關部門投資證明,本人與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為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本人與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為非農業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外省、區、市大專及以上畢業生被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本人戶口遷移手續或解決本人非農業常住戶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憑本人戶口遷移手續,辦理配偶及子女的非農業常住戶口。
(三)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區內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憑聘用單位證明,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本人、配偶及子女為非農業戶口的,可根據個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另外可解決2名非直系親屬的城鎮非農業戶口。
(四)凡在西藏自治區城市(城鎮)購買商品房或自建合法產權房,但戶口在異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續完備并有穩定生活來源的,購(建)房者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在該城市(城鎮)落戶。
(五)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經批準在城市(城鎮)落戶的人員,不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優惠政策
(一)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簡化住所登記手續。
(二)削減前置行政審批。對國家規定明確取消行政審批的項目、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事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的項目實行“先照后證”,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對下放至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依法公示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建立規范統一的市場規則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四)放寬企業集團登記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有3個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之和達到1000萬元,可申請設立企業集團。凡從事農牧業、文化旅游業的龍頭企業,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放寬到有2個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之和達到1000萬元,可申請設立企業集團。
(五)支持投資者以知識產權、股權、債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
第十五條礦產資源開發優惠政策
(一)鼓勵有資質、有實力、有信譽的大型企業,在自治區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
(二)在自治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除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外,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過申請批準方式取得。探礦人、采礦人可以采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三)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的,允許將下列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
1.用于探明可供開采礦床的地質勘查費。2.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權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對投資總額或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各類企業實行“一事一議”,經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十七條其他優惠政策。
(一)投資者及企業職工子女上學享受就近就地入學的與西藏自治區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二)投資者和企業職工可以自愿參加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對西藏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較大的企業家提供參政議政的平臺。
第五章投資服務
第十八條自治區對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手續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分別由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各級行政部門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明確承諾辦事的服務標準和時限。
(一)自治區招商引資局為投資企業和重點投資項目提供全程服務,主動跟蹤,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解決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政策性問題和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投資者要求各級行政部門解決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依法辦理。不予辦理或不能及時辦理的,應書面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查處對投資者造成損害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組織、協調全區招商引資工作,自治區招商引資局作為全區招商引資協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各業務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第二十二條由招商引資局發布的招商引資項目,招商引資部門負責為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5日內辦結核準(備案)手續。對于核準(備案)超過工作時限的,投資者向招商引資局提出申請,由招商引資局協商、督促各職能部門解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實施后,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優于本規定的從其規定。減免稅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