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發〔2011〕14號
根據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我區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對設在我區的各類企業(含西藏駐區外企業),在2011年至2020年期間,繼續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意見
藏政發〔2011〕28號
為了有序承接產業轉移,完善合作機制,優化發展環境,規范發展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精神及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一、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意義
產業轉移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客觀規律,是優化生產力空間布局、形成合理產業分工體系的有效途徑,是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要求。當前,國際國內產業分工深刻調整,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產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區發揮資源豐富、要素成本低、市場潛力大的優勢,積極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不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區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而且有利于推動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轉型升級,在全國范圍內優化產業分工格局。
主動承接產業轉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是實施充分開放合作的重要舉措,是我區實現加快發展的最佳路徑,是促進我區產業優化升級、增強區域競爭力的迫切需要,是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實現“加快發展、科學發展、更好更快更大發展”的重要途徑。主動承接產業轉移已成為后發展地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助推器。二、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工作會議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堅持走有中國特色、西藏特點的發展路子,結合自治區“十二五”規劃思路,實施充分開放合作,創新體制機制,營造競爭優勢。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承接載體與平臺建設、政策與政務環境建設為主要推動方式,著力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務水平;著力在承接中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業優化升級;著力加強環境保護,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著力引導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促進產業和人口聚集,加快城鎮化步伐;著力深化區域合作,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實現區域良性互動,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鮮明、優勢互補的現代產業體系,不斷增強我區自我發展能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導向與政府推動相結合。以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為基礎,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政府負責政策引導、環境營造、平臺搭建、信息服務,充分發揮產業政策的導向作用。2、堅持承接產業轉移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加強節約資源、能源和環境保護工作,把承接產業轉移企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優勢產業,注重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嚴格產業準入,杜絕承接淘汰產能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向我區轉移,防止污染轉移,做到承接產業不污染環境、不破壞生態、不浪費資源、不搞低水平重復建設。
3、堅持發揮優勢與互利共嬴相結合。遵循產業價值鏈和產業聚集的客觀規律,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引進先進技術,改造升級現有產業,實現承接產業轉移與推動產業升級同步,著力培育西藏本土企業,盡快將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推動我區加快發展。
4、堅持產業承接與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優化相結合。促進我區與發達地區之間以及區內各經濟區域之間產業的有效對接,實現輸出方與承接方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5、堅持承接產業轉移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從我區實際情況出發,積極承接勞動密集型產業,充分發揮其吸納就業的作用,引導、鼓勵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和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務工、創業,實現由輸出勞務向輸出產品轉化。三、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
為進一步改善我區投資環境,實現我區有序和科學承接轉移產業,在財稅、金融、投資、土地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財稅促進政策。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激勵機制建設、西部鼓勵類重大產業轉移項目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實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和國家對西部大開發的區域性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設立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實行財政補貼和貸款貼息。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以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按規定免征關稅;對符合其他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按規定辦理進口減免稅和海關審批手續,依法接受海關監管。對轉移企業從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鎮)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投資建設經營、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除外。投資新能源建設經營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除外。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免征的企業所得稅僅指我區的40%部分;對上繳中央的60%部分,根據預算級次,由財政部門按企業實際上繳的稅額全額返還)。新型建筑材料必須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同認定并符合國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轉移企業所的稅稅收,享受《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8〕33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金融促進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轉移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等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根據企業需求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及時滿足企業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積極扶持地方商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強中小企業貸款、貼息、擔保服務工作。對于轉移產業中重點支持的產業和行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調配好信貸資金,在信貸支持上優先安排,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并根據企業正常生產周期和貸款用途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鼓勵銀行金融機構改進對企業的資信評估管理;通過信貸資金的大力支持,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優勢企業兼并重組落后企業、困難企業,鼓勵優勢企業強強聯合,實現資源的優勢互補,推動關聯產業、上下游企業聯合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與資源配置效率。指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轉移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支持有實力的轉移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和短期融資(券),允許轉移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和資產證券化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支持轉移企業運用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工具。政策性金融機構運用政策性資金支持鼓勵類產業轉移企業發展。保險機構做好轉移企業的保險服務工作。
---產業與投資促進政策。待《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0年本)》和國家正在制定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出臺后,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我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與備案管理辦法,強化對產業轉移的引導和支持。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以及前期工作準備充分的產業轉移項目,根據權限優先予以核準或備案。支持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國家高技術或特色產業基地和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根據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業的需要,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屬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變更事項,由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服務業領域中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以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土地促進政策。在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對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的產業轉移項目,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按照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執行,優先用地預審,簡化用地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確保項目及時落地、按期投產。對利用荒地開發建設產業轉移園區、引進產業項目的,適當減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適當降低承接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建設用地的基準地價。
---環境保護促進政策。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對國家鼓勵類及符合節能見排、總量控制、清潔生產、生態功能區劃的項目,優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鼓勵低污染、低耗能、生態破壞小的現代化高新技術產業轉移項目,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工藝與方法,對生產過程中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禁止“15小”、“新5小”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以及“兩高一低”產業向我區轉移。
---商貿促進政策。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和個體工商業,鼓勵內地經營者到西藏從事對內對外貿易,興辦實業。對符合條件的轉移企業,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備案,鼓勵企業發展對外貿易,擴大自產產品出口。積極探索新的辦法,創造新的優勢,鼓勵東部沿海地區各類投資主體來藏興辦產業園區,通過政策扶持和生產要素傾斜配置,鼓勵以專業產業園區(集中區)的形式承接產業鏈或產業集群整體轉移,加快形成具有西藏特色的產業鏈配套體系。
---科教文化促進政策。鼓勵中東部地區(或區外地區)轉讓先進技術,大力發展跨區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促進我區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支持科技產業園區的建設,加大對產業園區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知識產權運用以及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創新和再創新能力。鼓勵東部地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與我區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在我區建立研發機構和中試基地。支持我區高等院校提升人才培養與創新服務能力,結合產業轉移重點辦好特色專業。推動我區文化產業振興發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營造良好的人文環境。四、我區承接產業轉移的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
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創造和利用我區產業基礎和資源等優勢,做好勞動密集型產業、高型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特色農牧業、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業和食(飲)品制造業、能源礦產資源開發與加工業、加工貿易的產業轉移承接,著重承接我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產業轉移,著力引進對產業聚集和開放型經濟貢獻大的骨干企業和加工貿易、服務外包項目。同時,積極承接周邊省(市)的產品擴散和產業轉移。
(一)科學規劃布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同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廳、科技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環境保護廳等部門抓緊開展我區承接產業轉移的基礎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在我區產業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根據全區產業布局和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按照城鄉統籌和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不同要求,確定承接產業轉移的合理分工,建立協同機制和防止淘汰類產業轉移入藏的工作機制,推動生產要素跨行政區劃自由流動,實現產業在區域間的優化布局和產業聚集。
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區位、資源、產業和綜合成本優勢,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操作性強的引導政策、激勵政策和保障政策,建立主動抓產業承接的長效機制,選準產業的承接點,注重承接的針對性、有效性和靈活性。拉薩市及拉薩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充分發揮科技、人才、產業和區位優勢,重點承接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加工貿易、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業和食(飲)品制造業,發展總部經濟,率先建成我區承接產業轉移和科技創新的示范基地。青藏鐵路沿線、藏中和藏東“三江”流域地區可承接能源礦產資源產業轉移,優先布局資源開發項目,形成藏中、藏東地區有色金屬及駱鐵礦產業基地和藏西鹽湖資源開發基地。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企業準入條件,合理、有序推進西藏銅礦、鉛鋅礦、鉻鐵礦、鹽湖鋰硼鎂等礦產資源開發。同時通過引進轉移企業的先進技術,大力開發和應用太陽能、風能和地熱清潔能源。開展特色優勢資源深加工工業園區論證工作,在青海省格爾木市建成特色優勢資源深加工工業園區,對西藏特色優勢礦產品進行深加工,延伸產業鏈,提高附加值。各地可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接轉移企業和引進轉移企業的先進技術,大力發展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業和食(飲)品制造業。
(二)壯大承接載體。要對現有園區進行準確的功能定位,加強標準廠房建設,加強園區交通、通信、供水、供氣、供電、防災減災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園區綜合配套能力,積極為承接產業轉移修好“跑道”、造好“載體”。同時要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園區,大力推進園區整合發展,避免盲目圈地布點和重復建設,防止一哄而起。承接產業轉移要與發展園區經濟相結合,以全區各類園區為主要承接載體,突出產業特色,科學合理規劃,加快配套建設,推進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優勢資源和要素保障向園區集聚,促進產業集約發展。
(三)搭建承接平臺。加快推進我區與東中部地區商品市場準入互認、區域名牌合作互認、著名商標共享、質量技術標準一體化,共建共享統一開放的人力資源市場和技術服務市場。建立承接產業轉移網絡信息平臺,實現各地、各部門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信息充分共享、情況快速反饋、問題協同處理。整合宣傳資源,創新宣傳模式,塑造西藏充分開放合作新形象。充分利用國內外主流媒體的宣傳渠道,加大對西藏新形象的宣傳力度,突出宣傳西藏產業特色、環境特色和要素特色。
(四)改善承接條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加強人才開發和就業保障,對轉移企業員工實現培訓全免費,為承接產業轉移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和智力支持。對產業轉移企業,要在員工招聘、職工技能培訓、參加社會保障機制,積極為高層次人才搭建創新創業平臺。推動人才合理流動,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吸引東部沿海地區和海外高層次人才根據本人意愿在藏落戶,并在子女入學、就業、就醫、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完善促進體系。建立以政府信用為核心的社會信用體系,保障政策措施的可持續性,摒棄重招商輕管理的現象。加強法制環境建設,保障產業轉移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大整頓市場秩序力度,積極協調企業投訴,為產業轉移企業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速度。全面推行政務公開,要嚴格按照政企分開、企事分開的原則,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切實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和服務承諾制,完善“一站式服務”、“病聯審批”、“聯合審批”等審批服務方式,提高政府服務效能。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擴大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發展和完善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等要素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
(六)建立激勵機制。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專項用于獎勵在承接產業轉移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園區、企業和社會引資人,支持重大產業項目的引進、重要產業鏈和產業集群的形成。
---地(市)和園區激勵。對產業特色突出、承接產業轉移成效明顯的園區,由自治區給予園區建設引導資金支持,優先安排園區土地、能源和稀缺資源配置,并由自治區根據園區項目建設進度,以貼息、專項資金補助等方式予以扶持,優先保障要素配置。
---產業鏈及產業集群形成激勵。對形成完整產業鏈、較強產業配套能力和明顯產業集聚效應的地區,優先納入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在重大項目推薦和配套項目安排上給予重點支持。對推動形成產業鏈的關鍵企業或產業集群的核心企業,可由承接地政府給予獎勵或補助。
---產業創新激勵。鼓勵轉移企業與我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相結合,創辦產業創新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自治區有關政策文件,在創型企業建設、自主創型產品培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和采購、產學研融合機制建立、人才隊伍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生產要素配置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投資及引資獎勵。對鼓勵類產業轉移企業,在達到相應投資強度和投資進度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根據實際到位投資額情況給予獎勵或補助;對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以商招商的龍頭企業,獎勵標準可適當提高。鼓勵市場化投資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及社會引資人引進產業轉移項目(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0%的企業視同為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引進項目的類型和到位資金額,承接地政府作為委托方可給予適當獎勵。
---部門激勵及干部獎懲。鼓勵政府投資促進部門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實行更為靈活的用人管理機制,把承接產業轉移工作情況做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干部提拔使用、表彰的重要依據。對績效突出的干部按規定程序給予表彰;對損害承接環境的人員予以問責。對在承接產業轉移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優先推薦其參加全區勞模評選。
(七)強化組織領導。成立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我區承接產業轉移事宜,主要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實承接產業轉移的政策舉措,按照國發[2010]28號文件要求制定我區承接產業轉移的具體實施方案和促進政策細則,加強承接產業轉移規劃引導,制定我區產業轉移承接區域布局規劃指導意見,出臺承接產業轉移指導目錄,完善各項配套措施,以優惠的條件和優良的服務吸引更多的企業到我區投資興業,有序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同時建立重大招商項目協調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防止過度競爭和惡性競爭。全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同意思想,提高認識,把推進承接產業轉移擺到經濟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緊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相應的領帶機制,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大產業轉移承接項目和重大投資促進活動中簽約的重點項目,要堅持部門督辦責任制、跟蹤落實責任制,實行“簽約-落地-投產-達效”全程跟蹤和服務,督促、指導產業承接地政府和只能部門對承接項目加強服務、協調糾紛、解決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