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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出口貿易政策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在出口管理方面,巴基斯坦最基本的法律依據是《1950年進出口(控制)法》(The 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 1950)。根據該法律授權,巴政府先后制定過《1999年出口政策法令》(The Export Policy Order,1999)和《1999年進出口程序法令》(The Import-Export Procedure Order,1999)。2000年7月11日,巴聯邦政府公布了《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The Export Policy and Procedures Order, 2000),被取代的上述兩個法令同時廢止。根據現行有效的《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和巴政府后來對其進行的一系列修訂補充,巴基斯坦的出口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 關于出口經營者


  根據《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的規定,準許從事出口經營或有出口


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包括:


  1.出口商。按照原有規定,“出口商”是指按《1993年(進出口商)注冊條令》[The Registration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Order,1993]的規定,在出口促進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出口商登記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但巴政府在2002-03年新貿易政策中廢止了這一條規定,即單位和個人欲從事出口不再需要到出口促進局登記。出口商需先行登記的規定取消后,如何對出口者資格進行管理,目前巴政府還未出臺新的規定。


  2.聯邦、省和地方政府,公共領域機構。


  3.發送禮品的個人或單位。“禮品包裹”是指通過郵局或快遞公司發到國外


的作為禮品的物品。


  4.由商業部授權的其他個人或單位。



  二、 禁止出口的商品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錄I中所列的10類商品禁止出口,包括:


  1.《1979年禁酒令》(The Prohibition,( Enforcement of Hadd) Order,1979)中規


定的酒精飲料和使人致醉的液體。


例外:按該禁酒令有關規定,允許為純醫學目的出口酒精或含致醉物的液體。


  2.《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The Conven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中規定的野生動植物,《省級野生動植物法令》(Provincial Wildlife Act)所保護的所有動物、哺乳動物、爬行動物和特產鳥類。


例外:(1)授權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NCCW),可以因下列目的為出口出具“不反對證書”(No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


   a. 為科研目的;


   b. 作為來自保護區的狩獵紀念物。


  。2)珍奇/特產鳥類,如果有“不反對證書”,并經過省級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在機場或出境點強制檢查的。


  3.木炭和木柴(Charcoal and firewood)。


  4.木頭和木材(Wood and Timber)。


  5.可裂變物質(Fissionable material)。


  6.人員殺傷地雷(anti Personnel Landmines-APLS)。


  7.文物(Antiquities)。但老爺車和老式飛機不算在內。


  8.《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附錄A中所列化學品。


但允許向已核準《化學武器公約》的國家出口這些化學品,出口要遵守《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有關程序規定。


  9.植物酥油和食用油(Vegetable ghee and cooking oil)。


但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出口:作食用目的,附加值在15%以上,食用油包裝不超過5公升,酥油包裝不超過5公斤的;或者作非食用目的,附加值在50%以上,包裝在1.5公升和半公斤以下的。


  10.冒牌貨(Counterfeit products)。


  


  三、需滿足規定條件的出口商品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錄II原來規定,石油和石油制品出口只


能由公共部門(Public Sector)進行,F在這一規定已經廢止,除特定種類另有規定外,石油和石油制品的出口可以由公共領域機構或私營企業自由進行。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錄III中規定了若干種商品,其出口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程序和手續,這些規定目前依然有效,包括:


  1.小麥及其磨制品。需要按照食品、農業和畜牧部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


  2.棉花。出口需要按照下列條件和程序進行:


 。1) 出口合同先到出口促進局登記,并交納合同金額2%的履約保證金(Security deposit);向海關出示已登記和已交納保證金的證明,同時出示船運單據和“巴基斯坦棉花標準協會”(Pakistan Cotton Standard Institute)頒發的棉花等級證書。


 。2) 買方應在35天內開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從合同登記日起180天內,合同規定數量的貨物應裝運完畢。如果信用證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出,或者合同未能履行,則由中央銀行按照未裝運數量的比例沒收保證金。


  3.大米。出口合同應到出口促進局登記;裝運前應按出口促進局規定的有關質量檢驗標準進行檢驗。


  4.金屬。外國公司出口金屬,需要按照石油和自然資源部規定的特殊機制,對出口價格等進行檢查。


  5.武器、彈藥、爆炸物,及其成分。需由國防部(國防生產局)出具“不反對證書”(NOC)。


  6.火箭、不載人運載裝置(Unmanned Air Vehicle Division)及其零部件。管理辦法同上。


  7.原子物質、放射物質和《1984年巴基斯坦原子安全和輻射保護法令》規定的品種。需按照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規定的程序進行。


  8.用于生產、使用和應用原子能的設備,包括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同上。


  9.寶石和金首飾。需要按照1996年11月22日的第131/96號特別調節法令規定的特殊程序進行。


  10.鴉片種子。從按照單一公約(Single Convention)規定能合法種植鴉片的國家進口的鴉片種子,允許出口。


  11.尿素。允許出口,條件是出口合同需到出口促進局登記。


  12.寵物狗和貓。出口寵物貓狗應予準許,但需要有動植物檢疫部門簽發的檢疫證書,并且裝籠。


  13.野豬,其肉和皮。只準登記注冊的非穆斯林出口商出口。



  四、 對阿富汗和通過阿富汗對中亞各共和國(Central Asian Republics)的出口規定


由于走私情況嚴重,巴基斯坦對向阿富汗出口管理相當嚴格,即便如此,每


年兩國間走私貿易額遠超過官方貿易。巴基斯坦現行出口政策法令中單列了一節,用于規范對阿富汗的出口;另外兩國還有《阿富汗轉口貿易協定》(Afghanistan Transit Trade-ATT),需要遵守。中亞各共和國地處內陸,進出口需要轉口,而且又多通過阿富汗,巴基斯坦把如何對這些國家出口也做了專門規定。對阿富汗和通過阿富汗對中亞國家出口的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以巴基斯坦盧比出口。除了禁止出口的商品外,所有在巴基斯坦制造的商品,允許通過陸路、以巴盧比作為結算貨幣出口,但來自保稅加工區(manufacturing bonds)的商品除外。另外,這些出口不得享受:a. 應納稅商品的零銷售稅待遇;b.中央消費稅減讓;c.出口退稅。


  2.以可兌換貨幣出口。除了禁止和有特別規定的商品外,所有巴基斯坦生產或制造的商品,允許通過陸路或空運,以不可撤消信用證或預付款方式,以可兌換外幣作為結算貨幣出口,并且可以享受:a.零銷售稅;b.中央消費稅減讓;c.出口退稅。但要符合下列條件:


 。1) 巴基斯坦駐喀布爾、坎大哈(Kandhar)和賈拉拉巴德(Jalalabad)的使領館,需核實來自巴基斯坦的出口貨物的到達情況(這些驗證要求需待駐這些地方的巴使領館正常運作后方可開始); 


 。2) 出口包裝或零售包裝上須以不可擦涂的方式明顯標注“僅供出口”字樣;如果是國際援助機構供阿富汗的物資,則要標注“僅供出口——援阿富汗物資(該國際機構的徽標)——不準在巴基斯坦銷售”的字樣。


  (3) 若經陸路出口,只允許通過特定口岸,即塔汗姆(Torkham)和查曼(Chaman)口岸。


 。4) 除了植物酥油和食用油,來自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加工區的出口,應予允許,但這些出口不享受:a.零銷售稅;b.中央消費稅減讓;c.出口退稅。


  3.國際援助機構對阿富汗的出口。由國際援助機構或為國際援助機構,包括聯合國難民署(UNHCR)、世界糧食計劃署(WF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會(UNFPA)、國際紅十字委員會(ICRC)、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通過國際招標在巴基斯坦制造的援助阿富汗的商品,如果是以可兌換外幣結算,則允許享受正常出口退稅待遇,結算可以通過信用證、預付款、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等所有標準結算方式進行。


  4.通過伊朗向中亞各共和國的出口允許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稅待遇。


  5.向阿富汗出口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在無進一步通知之前暫予禁止。


  6.下列對阿富汗出口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稅:


 。1) 雪茄、香煙及其他煙草制品;


  (2) 染料和化工品;


 。3) 紗,包括各種類型;


 。4) PVC和PMC原料;


  (5) 金屬化聚脂薄膜(Polyester metalized film);


  (6) 滾珠軸承;


  (7) 植物酥油和食物油(從出口加工區或加工保稅區出口)。



  五、 關于化學品等的出口規定


  為遵守《化學武器公約》,對于那些既能用于工業生產又能用來制造化學武


器的化學品的出口,《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特別實行了分類管理。這些化學品被分為三類,分別列在該法令所附的表I、表II、和表III(Schedule-I, II, III)。


  1.表I中列出了12種毒性化學品,如硫磺芥子氣、貝類毒素、篦麻毒素等,這些有毒化學品很少在工業中使用,因此屬于嚴格限制的出口商品,除了對那些公約成員國外,對其他非公約成員國則禁止出口。


  2.表II中所列的胺吸磷、地蟲磷、二烴基等14種化學品,和表III中所列的碳酰氯、氯化氰、氰化氫等17種化學品,在商業領域有廣泛用途,因此允許向非公約成員國出口,但要滿足以下條件:


 。1) 表II和表III中規定的化工品,只能分別向2000年4月29日和2002年4月29日之后還不是公約成員國的國家出口;


 。2) 向非公約成員的國家出口表II和表III中所列化學品,進口國應提供最終用戶證書,說明下列事項: a.只用作不被公約所禁止的用途;


          b.該化學品不會被轉讓;


          c.化學品的類別和數量;


          d.最終用戶名稱、地址等。


 。3) 為進口這些化工品,進口國應采取措施保證進口品不會被用作公約禁止的用途,為此進口國和最終用戶應填寫《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中規定的T20和T30表格,具體填寫方法和處理程序附錄F和附錄G中作了詳細規定。


  3.關于特定種類的石油及制品出口。出口高速柴油(High speed Diesel Oil)和重油只能由公共部門進行,其他所有石油及制品可由公共領域機構或私營企業出口,但要符合下列要求:


 。1) 當作為油漆或揮發物質的一部分時,允許出口礦(物)質松節油;


 。2) 成品潤滑油需要以混合狀態出口;


 。3) 自用有余的潤滑油原料、石油化工品、疏松石臘、瀝青和石腦油。


  4.向阿富汗出口石油及制品。僅允許煉油廠或經批準的石油經銷公司進行。


如果是以可兌換貨幣、采用信用證或預付款方式出口,則可以享受免除銷售稅、中央消費稅減讓和出口退稅。



  六、 關于出口的其他管理規定


  1. 貨物出口復進口。在下列條件下應予允許,并遵循相關規定:


 。1) 進口的貨物為了修理或液罐重新充裝的目的,可以允許出口,條件是向海關出具保證書,保證所出口的貨物在修理或罐裝之后將復進口。在國外供應商或制造商能夠提供證書證明證書中所列貨物或配件的進口目的是為了修理,則復進口時不再需要提供海關進關單(Bill of Entry)。


 。2) 有缺陷的貨物或零件為了更換的目的允許出口復進口,條件是由供應商或生產商證明所更換的貨物或配件是質量擔保范圍內的;


 。3) 允許以出國旅行為目的的車輛出口復進口,需要“巴基斯坦汽車協會”出具證明文件,或由“巴基斯坦運輸互助社”提供保證,或由車主提供違約賠償保證書。


  2. 貨物進口復出口(不含禁止出口的產品)。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原來的和未經加工的狀態復出口。但下列情況下除外:


 。1) 拆船得來的零件;


 。2) 廢棄的電池;


 。3) 牙科用的汞廢料;


 。4) 曝光過的X光膠片;


  (5) 舊機器,條件是進口稅不予退還,或不享受出口退稅;


  (6) 以背對背信用證進口的、以出口為目的的貨物,需要按照巴基斯坦國家銀行通知的程序和條件辦理;


 。7) 以未經加工的原來狀態出口的下列進口貨物允許復出口:


  A. 出口的FOB單價比進口時的C&F價至少高出2.5%(對中亞各共和國出口要高出3%)。但下列情況不需要這一附加值要求:


  a.生產出口商品的制造商進口貨物,條件是質量符合要求才付款,而質量不合要求的;


  b. 生產出口商品的制造商進口的貨物,在生產中使用了一部分,剩余部分由于質量或損壞原因而不能使用,或者由于品牌型號的原因而不能在當地處理的;


  c.為制造出口貨物而免稅進口的商品,因出口訂單撤消而又不能在當地消費的。


  B.復出口是以即期信用證或預付款的方式進行的;


  C.通過陸路復出口且已付清所有關稅的。


  3. 出口貨物的替換。海關應準許巴基斯坦出口商調換在保證期內有質


量缺陷的出口商品。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


  a.顯示保證期的出口合同副本;


  b.買方反映發現該出口商品中存在缺陷情況的通訊記錄。


  4.出口需遵守有關外匯管理規定。所有出口行為,必須符合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制定和公布的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則、規定和程序,并在需要時按要求出具這類文件。


  5.轉口貿易和邊境貿易。允許轉口貿易和邊境貿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6.有關適用例外!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 出境的船只、車輛、飛機所用的貯備物資、機械設備零件、小廚房設施,及其水手和乘務人員及旅客自用的行李。但非經特許,禁止或限制的商品除外。


  (2) 從境外發運時就已表明只是通過巴基斯坦轉口的貨物;


 。3) 經國防采購部頒發出口許可,以政府間方式出口到國外的任何物資、材料和設備;


  (4) 符合下列條件的樣品出口:


  a.該商品非禁止出口的商品;


  b.每個出口商每年向國外寄送樣品的價值按FOB價不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貨幣;


  c.這些樣品屬于免費提供。


皮衣出口商允許每年向國外提供樣品不超過50件,不論價值高低;如果是以非完整商品的形式寄送樣品,則不受此限制。


 。5) 寄送價值不超過1萬盧比的禮品包裹;


 。6) 巴基斯坦政府內閣向世界任何國家發送救災物資;


 。7) 出境旅行的私人行李;


  (8) 出境旅行者攜帶的非屬禁止或限制類的物品。


  7.出口特別許可。出于特定的需要或原因,巴政府有權放寬《2000年


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規定的有關的出口管理規定。聯邦商業部應對特別許可的商品出口頒發出口、出口復進口或進口復出口許可證。如無其他規定,這些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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