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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進口貿易政策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巴基斯坦是WTO成員國,它在WTO框架下制定貿易政策,政策內容符合WTO的規范。巴基斯坦的貿易政策總體上比較開放,除了根據特定需要所實行的必要限制之外,對進口沒有過多的管制,絕大多數商品實行自由進口制度,關稅是調節進口的主要杠桿,對進口的管理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手段進行,主管進口事務的聯邦商業部根據形勢需要,會及時頒布和修訂進口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一、 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實施進口管理


  巴基斯坦用于管理進口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50年進出口(控制)法》(The


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1950)。在此基礎上,聯邦政府先后制定過《1998年進口貿易法令》 (Import Trade Order 1998)、《1999年進口政策法令》(The Import Policy Order,1999)和《1999年進出口程序法令》(Import and Export Procedures Order, 1999)。2000年7月17日,聯邦政府公布了《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The Import Trade and Procedures Order,2000),用于取代上述三個與進口貿易有關的法令。之后,聯邦政府又對《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做過一系列的修訂和補充,本文的所采用的內容是截止到2002年8月21日所做的最新修訂。目前巴基斯坦政府對進口貿易的管理主要就是依據這一最新法令的有關規定來進行的。


  除了直接的進口貿易管理法規外,巴基斯坦《1969年海關法》(The Customs


Act, 1969)、《2001年海關細則》(The Customs Rules, 2001)也是與規范進口貿易有關的立法。另外,對于藥品的進口,《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明文規定,《1976年藥品法》(The Drugs Act, 1976)中有關藥品進口的限制規定必需執行。


  除了上述有關法律法規外,聯邦商業部在每個新的財政年度開始前都按慣例發布新財年的貿易政策,其中會涉及到在新的財年里政府對進口管理方面的具體政策和措施。(2002-03財年的新財年貿易政策已做過專題,具體內容此不贅述。)



  二、 政府通過關稅手段對進口進行調節


  巴基斯坦對進口的調節主要是通過關稅手段來進行的,對鼓勵進口的商品實


行低關稅甚至零關稅,反之則實行高關稅。


  從發展中國家整體情況看,巴基斯坦的關稅總水平并不算高,近兩年還接連進行了下調。2000-01財年時巴基斯坦最高關稅為35%;2001-02財年對4000余種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了下調,最高關稅降到了30%,關稅層級也由5檔降到了4檔;2002-03財年再次對2500余種商品的關稅稅率進行下調,最高關稅也降到了25%。目前,除了小汽車、摩托車以及部分運輸車輛實行高關稅保護外(3000CC以上小汽車進口關稅稅率達200%;摩托車稅率90%,運輸車輛稅率60%),其他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最高為25%。現在巴基斯坦進口關稅稅率只有4檔,即25%、20%、10%和5%。部分商品如外國投資項下的部分機械設備進口還享受零關稅。



  三、 巴基斯坦現行進口貿易政策的主要內容


  根據《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及截止2002年8月21日聯邦政府對該法令所做的所有補充規定,巴基斯坦現行進口貿易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禁止進口的商品


  1.《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附錄A所列明商品禁止進口。包括:


  A.沒有阿拉伯文對照的古蘭經翻譯本;


  B.載有可能傷及巴基斯坦任何派別、階層、團體的宗教感情、有宗教內涵的詞語或題字的任何商品(及其包裝容器);


  C. 有淫穢圖畫、文字、題字或畫像的任何商品;


  D.反伊斯蘭、淫穢或煽動顛覆的文學作品;


  E.任何含有與古蘭經和先知穆罕默德確定的伊斯蘭教義和戒律內容不相符的商品,包括豬、肥豬、野豬及其制品和副產品。


  F.以聯苯胺制造或含有聯苯胺的染料;


  G.《巴塞爾公約》規定和歸類的有害廢物;


  H.酒精類飲料和白酒,包括釀酒和蒸溜后的酒糟和廢料;不適合人類食用的任何食品。


  I.工廠廢料、下腳料,任何不合格庫存品或次品,但下列商品除外:


  (1) 雖然是庫存不合格品,但進口關稅為零的;


  (2) 符合下列條件的廢料、次品或廢品:


  a. 長、寬不小于121.9英寸(48英寸)和50.8厘米(20英寸)的廢鐵板、廢鋼板(不銹鋼除外);


  b. 任一邊長不小于45.7厘米(18英寸)的馬口鐵;


  c. AISI-300、400系列的不銹鋼板。


  (3)可以重軋的廢鋼。這些廢鋼應該不超過10厘米寬、5米長。還可以是鋼廠的廢品,鋼錠、鋼坯、板材、鋼坯塊的切頭,可以是拆船的廢鋼板切割塊,以及廢舊鋼梁。


  J.下列商品也禁止進口:


  (1) 大麻植物和古苛葉;


  (2) 巢菜屬野豌豆(Vetches);


  (3) 大麻松脂和香脂;


  (4) 鴉片;


  (5) 粟桔桿提純物;大麻濃縮物和酊劑;


  (6) 其它(聯苯胺及其派生物);


  (7) Paraphene-tole Carbamide 和5-Nitro-2nd proxy-aniline的片劑和粉狀物及晶體;


  (8) Allyl-isothio-cyanate;


  (9) 檸檬酸咖啡因(Caffeine citrate);


  (10) 40國際單位的胰島素制劑及注射劑;


  (11) 煙花爆竹;


  (12) 其他(煙火類物品);


  (13) 以巴基斯坦或印度語制作的、反映巴基斯坦或印度生活方式的、或者由巴基斯坦或印度演員做主角的電影膠片之全部或部分;


  (14) 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的廢品、刨花或廢料;


  (15) 翻新輪胎;


  (16) 舊的充氣輪胎;


  (17) 毛皮及制品,但綿羊、羊羔、兔、山羊、小山羊和小牛的生毛皮和鞣制毛皮除外;


  (18) 石棉衣物;


  (19) 釀酒機械;


  (20) 高壓喇叭(Pressure horn);


  (21) 坦克和其他裝甲車輛及零配件,不論是否裝備有武器;但裝甲保安車輛除外;


  (22) 大炮、機槍、輕機槍、各種口徑自動步槍和其他軍用武器和射彈(左輪手槍和手槍除外);


  (23) 屬于禁止槍膛口徑的和口徑大于0.46英寸的手槍和左輪手槍;


  (24) 屬于禁止槍膛口徑的武器,包括7.62毫米和8毫米半自動步槍;


  (25) 槍膛口徑大于0.22的步槍;


  (26) 其他(發射用武器或以爆炸力發射的類似裝置);


  (27) 其他武器(例如彈力槍或毒氣槍,警棍),氣槍除外;


  (28) 上述禁止槍械的零部件;


  (29) 彈藥及其部件,但不禁止槍械的彈藥除外;


  (30) 賭博設備。


  2.禁止進口以色列為原產地的商品;


  3.除了列明商品外,禁止從印度進口其他商品。


  《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附錄B中列舉了允許從印度進口的608種商品名單(此略)。但符合《2001年海關細則》第4、6、7節規定的出口商和被許可人,可以從印度進口為制造出口商品所必需而當地又不生產的、附錄B列明商品以外的商品。


  4.《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附錄C中所列機械設備禁止進口二手貨。這些機械設備包括:


  (1) 鍋爐;


  (2) 壓縮機(工業氣體壓縮機除外);


  (3) 空調;


  (4) 冰箱;


  (5) 手工工具;


  (6) 家用機械及其零件;


  (7) 其他雜項機械類及零件;


  (8) 機械零件;


  (9) 可本地制造的糖廠、水泥廠、煉油廠、化工廠、熱電廠、水電站設備以及吊車、壓路機、機床,但下列設備除外:


  a.震動式壓路機和液壓挖掘機;


  b.已經開始建設的項目所需的機械;


  c.從海外整體引進的高科技廠。


  (10) 海關稅則目錄第85章中所列部分電氣設備(8504,8505-8513,


8516-8548細目中包括的商品);


  (11) 車輛。海關稅則第87章中所列各種車輛,但非公路用翻斗車、裝甲保安車和從卡拉奇出口加工區進口的5年以上的車輛除外;


  (12) 汽車零部件(包括能裝配使用的作為廢鋼進口的汽車配件);


  (13) 海關稅則第90章所列儀器和用具的二手貨以及翻新品。


  5.暫時禁止來自瘋牛病發病地區的動物及制品進口。從瘋牛病發病國


家和地區進口活動物,如從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加拿大、丹麥、福克蘭群島、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等進口牛、水牛、綿羊和山羊,其肉類和骨飼料、油脂等,在無進一步通知之前,暫時禁止進口。


但從上述國家和地區進口寵物(貓、狗、鳥等),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允許:出口國有關獸醫部門出具證書證明其瘋牛病狀況,并證明這些寵物沒有用感染瘋牛病的反芻動物的肉、骨粉等飼養。


  6. 聯邦政府特別禁令。若出于保護公共利益需要,聯邦政府可以決定


在特定時期內中止或禁止進口任何來源的任何商品。


  


  (二)具有限制條件的進口商品


  1. 需要滿足規定條件才能進口的商品。《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附錄D中列舉的商品類別,除非有特別許可,必需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進口。這些商品和進口的條件分別是:


  A.需要滿足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商品——:


  (1) 動物精液。需按照畜牧部規定的程序進行。


  (2) 棉花種子。需事先經食品農業部批準。


  (3) 甘蔗種子、香蕉種子、菜籽、西紅柿籽、花卉種子和其他糧食種子,包括根莖、塊莖、根、枝條等。需要抽取樣品,經“聯邦種子認證局”做質量檢驗。


  (4) 棕櫚硬脂酸(Palm Stearin)。需加明顯的染色劑,以防被用來制作食用油/脂;


  (5) 以煙草或煙草替代品制成的雪茄、方頭雪茄、小雪茄和香煙。必需在包裝上印上“吸煙有損健康”字樣。


  (6) 放射原料和放射儀器。凡在附錄D-1里規定的放射原料和放射儀器,必需經“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下屬的“巴基斯坦原子安全和輻射保護理事會”的事先批準。


  (7) 石棉。僅有符合下列規格的溫石棉(chrysotile)才準許進口:顏色為白到灰,密度為每立方厘米2.4-2.6克。必需有出口商出具的證書說明該出口品符合上述規格;進口文件中須顯示具體規格。


  (8) 碳化鈣。須經過爆炸物管理部門的預先批準。


  (9) 丙酮。只準由毒品控制局審查過的工業用戶進口。每年允許進口的最大數量由中央稅收委員會(CBR)確定。


  (10) 苯基丙酮(1-Pnenyl 1-2propanone)、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二乙酸酯(Ethylidene Diacetate)、乙酰氯(Acetyl Chloride )、乙酰氨茴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異黃樟腦(Isosafrole )、胡椒醛(Piperonal)、 黃樟油精(Safrole)以及3,4-Mehtylenedi-oxyphenyl。管理辦法同第(9)之規定。


  (11) 麻黃素(Ephedrine) 、偽麻黃堿( Pseudoephedrine)。只允許持有有效生產許可證的制藥廠進口。


  (12) 麥角新堿(Ergometrine)、麥角胺(Ergotamine)、麥角酸(Lysergic Acid),所有毒品性質的藥品和精神藥物(禁止進口清單上的除外)。進口管理同第(11)之規定。


  (13) 血液。需要提供沒有愛滋病和乙型、丙型肝炎的證書才準放行。


  (14) 食品色素。進口附錄D-2中列明允許進口的食用色素,必須提供出口國政府關于其正在使用中或已經過注冊的證書,并有正確而真實的標簽。


  (15) 食品色素之色淀(Lakes)。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


  (16) 染料。需由供應商提供證書,證明該染料不是由聯苯胺/對二氨基聯苯(Benzidine)制成且不含有任何其成分。


  (17) 炸藥。須由爆炸物管理部門事先批準。


  (18) 殺蟲劑、滅鼠劑、殺真菌劑、除草劑、分杈控制劑、消毒劑以及類似產品。需要按照《1971年農藥法令》的規定辦理,但該法令未包括的品種除外。


  (19) 下列物品的廢品、廢料或切片:a.苯乙烯聚合物 ; b.氯乙烯聚合物;c. 其他塑料(聚丙烯除外)。


需要出口國提供證書,證明所出口的塑料廢料中不含《巴塞爾公約》所禁止的有害物質。


  (20) 舊的或翻新的壓縮氣/液化氣罐(汽車用)。需要由爆炸物管理部門提供安全證書。


  (21) 蒸氣鍋爐(用于集中供暖的熱水鍋爐除外)和超熱水鍋爐。需要事先經過鍋爐檢驗機構(Chief Inspector of Boilers)的批準。


  (22) 發射裝置,不管是否有接收功能(傳真機和移動電話除外)。只能由巴基斯坦電視臺和其他公共部門進口。


  (23) 電視轉播天線系統、甚高頻裝置、電視調制解調器、圖像發射裝置和圖象轉換系統。只允許由巴基斯坦電視臺或其他經聯邦政府許可的機構進口。


  (24) 裝甲保安車輛,包括二手貨。只允許由銀行或保安公司進口自用或給另外的銀行或保安公司使用。需要申領特殊牌照。


  (25) 用于制造農藥的原料成分。只允許有關工業用戶進口自用。


  (26) 除禁止進口外的武器彈藥。需要取得聯邦商業部的授權許可。


  (27) 二手或舊的醫療設備,如透析機、反向透析機和其他電子醫療設備。允許進口的條件是這些設備的已使用年限未超過5年。


  (28) 無后坐力步槍、槍支、迫擊炮的槍管或槍管半成品以及其他零配件。只準許有武器制造許可的單位進口。


   B.需要滿足規定程序要求的商品——:


  (1) 原油。只允許煉油廠進口。


  (2) 車用汽油、航空用油、煤油、輕柴油、高速柴油及其他種類的車輛用油品。允許經批準的有相應經營權的石油銷售公司進口。


  (3) 燃料油/重油。允許石油銷售公司、水電發展署(WAPDA)、卡拉奇供電公司、私營供電商和其他工業自用用戶進口。


  (4) 成品潤滑油。進口SC/CC級以上的機油和GL-4級以上的變速箱油,需要由商業性進口商、潤滑油混合廠、潤滑油/石油銷售公司和煉油廠進口。


  (5) 醫藥原料。除非聯邦衛生部另有特別許可,進口(用于對抗療法的)醫藥原料只能由持有有效醫藥生產許可證的制藥廠進行,這些醫藥原料必須是適合制藥級的,而且從填寫“進口貨物清單”(Import General Manifest-IGM)之日算起,所剩保質期不得少于其整個保質期的75%。


  (6) 藥品。除非聯邦衛生部另有特別許可,進口(用于對抗療法的)藥品必須嚴格按照《1976年藥品法》第7節規定的藥品注冊程序進行,而且應依照《1969年海關法》的規定,從填寫“進口貨物清單”之日算起,藥品保質期必須至少還剩75%。


  (7) 特種紙張。由“巴基斯坦特種印刷公司”和“巴基斯坦特種紙張廠”推薦進口。但對于用來滿足商業部規定的支票簿和其他特種文件印刷需要的特種紙張進口,應由“巴基斯坦特種紙張廠”出具“不反對證書”(NOC),或者由該廠供應。


  (8) 地圖、水文圖、地形圖、地圖集、地球儀等。須符合巴基斯坦測量部門出版的地圖之標準,正確標注巴基斯坦的領土范圍、查謨和克什米爾地區以及Junagarh、Manavader、Mangrol地區。


  (9) 金銀。條件是進口商必須自行解決外匯。


  (10) CKD散件形式的農用拖拉機。只能由被認可的組裝廠或按計劃逐步提高國產化率的投資者進口。


  (11) 小汽車、卡車、公共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的CKD套件。只有被認可的組裝廠按照工業生產部批準的國產化率計劃進行生產時才準許進口。


  (12) 飛機、空間飛行器,不包括飛機配件。只有持有國防部頒發的有效許可證的公共機構、私營航空公司、私人飛行俱樂部、航空租賃服務機構和慈善團體才能進口。此外,經國防和航空部推薦,有資格進口新飛機和直升機的機構也可以進口二手飛機和直升機。另外,以上這些可以進口飛機的機構也可以進口二手或翻新的飛機發動機或零件,但需要有國防航空部的推薦。


  (13) 用于載貨或載客的二手船只、油輪或用于裝載其他液體的船只。進口條件是:


  a. 船只持有“商用海事局”(MMD)或巴基斯坦政府認可的其他船級社頒發的適航證書;


  b. 進口者應該提供“違約賠償保證書”保證,任何時候如果要進行拆船,進口者應向海關有關官員報告,并在獲準拆船之前交付所有進口關稅和其他費用。


  (14) 二手或舊的拖網漁船。進口要滿足的條件同第(13)之規定。


  C.特種工業類機械設備的進口——:


對于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四個特殊工業領域,即武器彈藥、烈性爆炸物、放射物質、印鈔鑄幣和特種印刷,巴基斯坦不但禁止外商投資,而且對其所需機械設備進口控制嚴格,只有那些經有權機關批準的相關工業單位才能進口。



  (三)對商品進口的其他管理規定


  1.邊貿和巴阿貿易。對于邊境貿易和巴基斯坦-阿富汗貿易協定項下的貿易,應按照聯邦商業部隨時修訂的有關程序進行。


  2.關于進口價格。進口應該采用最有競爭力的價格。


  3.關于品名標注。除非不可能(如散裝貨或以商品大類標記),發票中應標明所進口商品的商標/品牌(Brand name)。


  4.從肯尼亞的進口。對來自肯尼亞的進口,每票貨物應向巴基斯坦駐內羅畢高級專員署交納50美元或發票價值0.5%(哪個高適用哪種)的該商品原產地證和發票的認證費。


  5.食品進口。從填寫“進口貨物清單”之日算起,食品應至少有6個月的保質期,或其規定保質期的50%,哪個短適用哪個。如果制造商或出口方所提供包裝證書中不顯示上述日期,則必須經海關認可。


  6.進口臭氧層消耗物質。對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應按照聯邦商業部與環保部協商制定的政策進行。


  7.銀行和海關的責任。銀行和海關應該保證使《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中所規定的各種要求、限制和條件得到貫徹實施。


  8.進口商品的零售價標注要求。對于在進口環節應按零售價交納中央消費稅的帶包裝的進口商品,應該象國內生產的應按零售價交納中央消費稅的帶包裝的商品那樣,在包裝上印上零售價。


  9.特殊進口許可。出于特定原因,聯邦政府可以放寬本法令規定的某些商品的進口條件。另外,聯邦政府可以進口為國防所需要的任何貨物。


  10.關于預付款。以外匯即期匯票進口有限制條件的商品,預付款每年不得超過5千美元。但如果工業用戶以外匯即期匯票通過空運或快遞進口零配件和機械,則可以放寬到每年3萬美元。工業用戶同時是出口商的,進口零配件等可以不受此金額限制,但每年最多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出口總額的5%。


  11.落空的貨物(Frustrated cargo)。對于落空的進口貨物的復出口,應按照1970年1月2日特別調節令的規定予以允許。原收貨人之外的另外的進口人進口落空的貨物,如果屬于準許進口之列,則在其交納貨物CIF價1%的附加費后,海關應準許其進口。


  12.進口貨物的復出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了轉口、落空貨物,或者《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另有規定,進口貨物復出口需要有聯邦商業部的特別許可;


  (2) 下列情況下的臨時進口應予準許,條件是向海關出具在特定時間內該貨物將復出口的違約賠償保證書(Indemnity bond)或銀行保函:


  a. 石油天然氣公司,從事石油勘探和生產的公司,其承包商或分包商,煉油廠和采礦公司所臨時進口的貨物;


  b. 外國航空公司或船公司;


  c. 在巴基斯坦從事各種項目建設的工程公司及承包商;


  d. 暫時存放在巴基斯坦保稅區而以巴基斯坦以外的其他國家為目的地的貨物;


此外,若聯邦政府認為適當,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放寬上述限制。


根據最新的補充規定,任何以保稅方式進口的、作為在巴基斯坦境外行使的船只的儲備物資的商品,不再需要提供違約賠償保證書或銀行保函。


  13.進口許可:


  (1)下列情況下的進口需要聯邦商業部出具進口許可證:


  a. 經政府授權的部門建議,殘疾人進口專用機動車輛的;


  b. 進口武器彈藥;


  c. 需要進口、進口復出口(包括試驗、測試或展示目的的進口)或者出口復進口許可的任何其他情況。


  (2)上述進口許可證由聯邦商業部以正規格式的信頭紙出具,載有順序號碼,并蓋鋼印。


  14.出口復進口:


  (1) 進口貨物為了修理、調換或液罐重新充裝的目的,可以允許出口,條件是向海關出具保證書,保證所出口的貨物在修理、調換或罐裝之后將復進口;


  (2) 海關應準許巴基斯坦出口商調換在保證期內有質量缺陷的出口商品,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


  a.出口合同副本;


  b.買方反映商品缺陷情況的通訊記錄;


  15.關于按個人行李或作為禮品進口車輛。應嚴格按照《2000年


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附錄G的規定進行。該條規定的大意是,在國外居住滿兩年的巴基斯坦人,可以用自己在國外取得的收入,按個人行李或作為給家庭成員的禮品進口一輛汽車。附錄G中規定了相關條件和需要提供的證明格式等。


  16.車輛的出口復進口。允許以出國旅行為目的的車輛出口復進口,


需要“巴基斯坦汽車協會”出具證明文件,或由“巴基斯坦運輸互助社”提供保證,或由車主提供違約賠償保證書。


  17.關于出口加工區的規定。允許出口加工區企業向交納關稅的地區銷售不合格品、廢料、使用過的包裝材料、空桶和空箱,條件是按照現行稅率交納關稅和稅費,并且金額不超過其年出口總額的3%。


  另外規定,根據聯邦政府在公告中所允許的品種,出口加工區企業可以向交納關稅的地區銷售進口的原材料。


  18.關于解釋和說明權。就某種物品能否進口發生爭議或需要澄清,如果海關不能確定,一律交由聯邦商業部做最后決定。


  《2000年進口貿易和程序法令》中未能涵蓋的與進口有關的任何事宜,均由聯邦商業部負責解釋、說明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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