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 法人稅的繳納義務人為國內法人,如果是外國法人時,僅在其在國內具有源泉所得時負有繳納義務,法人稅征收對象的所得為法人各個事業年度的所得和清算所得,但非營利性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不征對收清算所得的稅。
- 法人的事業年度是由法令和法人章程規定的一個會計年度為事業年度,此期間不可超過一年,要變更事業年度的法人,必須在事業年度終了前3個月以內向納稅地管轄的稅務署長申報。
- 外國法人的法人稅繳納地為國內營業場所的所在地,在國內沒有營業場所的,不動產權利、轉讓所得、山林所得等該資產的所在地視為納稅地,具有2個以上營業場所的法人以主營業場所的所在地為納稅地。
- 具有國內營業場所的法人,因國內的不動產、不動產上的權利取得所得的外國法人、具有山林所得的外國法人,其各個事業年度所得的法人稅的征收標準為國內源泉從所得的總額中按順序將前5年的耗損金額、非征稅所得、船舶或航空器在外國航行所產生所得的金額扣除后剩余的金額。
- 在計算外國法人的國內源泉所得總額時,遵循國內法人的各個事業年度所得、利益、損耗計算方法、非征稅、所得扣除方式來計算。
- 各個事業年度所得,為該事業年度的利益總額中扣除損耗總額的金額。利益的范圍為由于使法人純資產增加的交易而產生的收益金額,損耗的范圍為因為使該法人純資產減少的交易而產生的損耗費用的金額。
- 規定了在計算利潤和損耗時不算入的對象和其基準。因資本交易發生的利益、資產評估差的利益、持股公司的分紅金額、因出資其他法人而獲得的分紅金額等作為利潤不算入,資產評估差的損失、折舊費、捐贈費、招待費,超額經費,與業務無關的費用、借貸款支付利息等作為損耗不算入,并規定了其標準。
- 為公益目的事業而支出的準備金、法律規定的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為向保險合同人分配而準備的合同人分配準備金、為抵消退休金而準備的抵消金、以及為債權準備的壞賬準備金等,不計算在損耗內,并規定了具體的條件。
- 對于外國法人各個事業年度所得的法人稅是征稅標準金額上乘以稅率所計算出的金額,1億韓元以下征稅標準是15%(2005年開始為13%),1億韓元以上的征稅標準是,對于1億韓元部分按照15%(2005年開始為13%),超過1億韓元的部分為27%(2005年開始為25%)。
- 外國法人具有國內營業場所時,自該日開始2個月內向納稅地管轄稅務署長申報,并提交營業場所設置申報書,附上借貸對照表等關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