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2000年12月29日法律第6305號
第1條(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過對進口商品課征關稅以外的臨時進口附加稅(下稱“附加稅”)以改善國際收支、謀求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
第2條(附加稅的課征條件)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可依照總統令的規定課征附加稅。
1.為改善國際收支,有必要緊急抑制進口需求時;
2.主要交易國的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并可能導致國際收支惡化,對此有必要采取緊急對策時。
第3條(課稅物品)
附加稅的課征對象是進口商品(《關稅法》第50條規定的附表--稅率表上的無稅物品除外)。
第4條(課稅標準及稅率)
①附加稅的課稅標準是《關稅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27條至第36條規定的課稅價格。(1983年12月29日,2000年12月29日修訂)
②對所有課稅對象商品征收的附加稅稅率均相同,但在30%的范圍內由總統令確定。
第5條(附加稅的免除)
①進口商品如果享受《關稅法》和其他法令、條約及協定等所規定的關稅減免并且是由總統令規定的商品,則可免除附加稅。
②刪除(1997年12月31日)。
③第1項所規定的免征附加稅的商品,如果其減免的關稅被征收,則減免的附加稅也要征收。
第6條(征收)
①附加稅與關稅同時征收。
②附加稅不得分期交納。
第7條(《關稅法》的準用)
關于附加稅,除本法之規定外,其余的準用《關說法》的有關規定。
第8條(施行令)
由總統令規定有關本法施行的必要事項。
附 則
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則(1983年12月29日)
第1條(施行日)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8條第2項、第9條、第9條之2至第9條之14及第149條之2第2項第1號的修訂部分自198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條至第9條省略
附 則(1997年12月31日)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例外部分省略)
附 則(2000年12月29日)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