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研修生的定義
所謂外國人研修生是指外國勞動力通過兩國政府人力合作渠道來韓工作的人員,并享受韓國勞動法的基本權利。外國人研修生分為產業研修生(簽證為D-3)和就業研修生(簽證為E-8)兩種,根據韓方規定,從2002年11月起,產業研修生在韓工作時間為一年,期滿后經過必要的考核合格后就能轉入“外國人就業研修生制度”,在韓工作二年,享受韓國勞動法的基本權利。產業研修生主要是邊學技術邊工作,就業研修生則以熟練工人的身份在韓工作。
二、法律保證
為了保證外國人研修生制度的事實,韓國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法規,其中有:《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產業研修制度實施方針》《外國產業研修生管理實施要領》《外國人產業研修生保護及管理方針》等。
三,產業研修生制度管轄部門和作用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外國人研修生制度是韓國產業人力政策的一環,在管理上采取在政府統一指導下發揮各部門協調、分工負責作用之原則,具體各部門分工為;
(一)法務部:負責研修生出入境管理;
(二)勞動部:負責研修生人權保護;
(三)中小企業廳、建設交通部、海洋水產部、農林部:負責各自行業的產業研修生工作,如負責派遣國家的確定和取消,制定研修企業選定標準及外國人產業研修生制度實施規定等。同時,各相關委托公共機關負責具體研修生引進和管理等工作,具體是:
1.中小企業中央會受中小企業廳的委托全面負責中小企業制造業的研修生工作;
2.大韓建設業協會負責建筑業研修生的具體工作;
3.水產業協同組合中央會負責水產業研修生工作;
4.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負責農業研修生工作。
四,研修生引進規模
據悉,自93年11月引進第一批制造業產業研修生2萬人起,韓國共引進外國人勞動力制造業13萬、近海漁業(水產業)3千、建筑業2萬、農業2千。其中,我制造業研修生為5萬人,建協研修生為5千,水協研修生1800人。
五、研修生派遣國家
(一)制造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15個:
中國、泰國、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巴基斯坦、烏茲別克斯坦、蒙古、尼泊爾、緬甸、孟加拉、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伊朗、哈薩克斯坦。
(二)建筑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8個:
中國、泰國、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巴基斯坦、烏茲別克斯坦
(三)水產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 4個:
中國、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吉爾吉斯坦
(四)農業研修生派遣國家有2個:
烏茲別克斯坦、蒙古
六、韓國研修生運作體系(如表)
(一)外國人產業人力政策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并決定研修生引進規模。
(二)中小企業廳:負責派遣國家的選定及各國家研修生名額分配。同時對中小企業中央會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中小企業中央會:負責與派遣國家或派遣企業以及研修企業的各方面協調和聯系。同時,負責向法務部申請研修生入境簽證等。
(四)法務部:審核研修生入境資格和并通過韓國駐外使領館向研修生發放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