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許可制產生的背景
隨著經濟發展,韓國工人的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以出口為主的中小企業和被稱為“3D(臟、累、險)”的企業越來越難以雇到工人,部分企業面臨喪失競爭力甚至倒閉的危險。韓國政府為了緩解這一矛盾,1993年開始以產業研修生名義引進外國勞動力,并指定韓國中小企業協同組合中央會具體承擔此項業務。從1993年到2003年,韓國引進產業研修生共計120,964名,分布在各中小企業。研修生制沿用11年來,一方面緩解了韓國中小企業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促進了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在執行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解決研修生制下出現的種種問題,是促使韓國政府出臺雇傭許可制這一新的引進外國勞動力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雇傭許可制政策的主要內容
● 定義
所謂的外國人雇傭許可制是指:允許那些在韓國境內招聘不到合適勞動力的企業合法雇傭一定人數的外籍勞工,與此同時,國家也能夠做到系統地引進、管理外籍勞工的制度。通過外國人雇傭許可制的實施,可以緩解中小企業勞動力不足的局面,也使得外籍勞工能夠成為勞動關系法的保護對象,使他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
● 主要內容
1.關于引進外籍勞務所涉及的工種、人數、輸出國等的決定
韓國“外國人力政策委員會”負責對引進外籍勞務所涉及的工種、人數、指定勞務輸出國等具體問題作最后的審議和決定,并每年對上述事項作適當的調整。“外國人力政策委員會”委員長由國務調整室室長擔任,委員由各相關部委次官(我國稱副部長)擔任。
關于引進外籍勞務所涉及的工種,主要是以相對難以招聘到韓國籍勞動力的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為主,以目前勞動力嚴重不足的300人以下規模的中小企業為主。
關于外籍勞務的人數,要與韓國勞動力供需動向緊密聯系,為防止雇主過分依賴雇傭外籍勞務,需要確定每家企業和工作場所允許雇用外籍勞務人數的上限。
勞務輸出國的確定,韓國“外國人力政策委員會”綜合在韓各國非法滯留者的比例、雇主雇傭意向等情況來決定具體勞務輸出國。在3月5日,韓國勞動部公布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八個國家為勞務輸出國候選國家,并在3月中旬派4個工作組分別到候選國家進行實地訪問,對候選國在勞務輸出制度、公平選拔勞務、勞務輸出后續管理能力等方面進行考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選定不少于5個國家作為向韓國派遣勞務的國家,韓國勞動部將與被選定的國家簽訂《諒解備忘錄》。
韓國政府提出,有關外籍勞務的選拔與引進由韓國和勞務輸出國的政府或相關的公共機構來承擔,任何民間中介公司都不得介入此過程。
韓國勞動部下屬的產業人力公團承擔外籍勞務引進等事務。勞務輸出國的政府或公共機構根據與韓國簽訂的諒解備忘錄的要求,依據學歷、工作經歷、韓國語測試成績(此項2005年8月起實施)等標準確定相當于需要人數的3—5倍的備選人員名單,交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勞動部雇傭安定中心具體負責外籍勞務的職業介紹、雇傭與管理等工作。有雇傭外籍勞務資格的韓國企業或其他業體可直接在雇傭安定中心的外籍勞務求職者名單中選定人選,與其簽訂標準勞動合同后就可雇用該外籍勞務。
2.外籍勞務的管理
雇傭許可制下外籍勞務自入境之日起,可以在韓國工作3年。依據“外國人雇傭法”在韓國國內工作后出境的外國人,自出境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在韓國工作。
為保障外籍勞務的合法權益,雇主必須和外籍勞務簽訂以標準勞動合同為范本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期滿前可更新合同,每次更新的勞動合同期限也不得超過一年。
雇主必須以外籍勞務為被保險者或受益者,加入出國到期保險或出國到期一次付清信托,此項保險替代韓國工人退職金制度;加入防止拖欠工資現象發生的保證保險;加入針對疾病和死亡等的傷害保險;為了保障外籍勞務回國時必需的費用,加入回國費用保險或信托。
外籍勞務原則上必須在最初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連續工作,但是,如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難以在原單位繼續進行正常工作的時候,可按照規定向職業安定機構申請轉換工作場所。
A.雇主因正當理由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廢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時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B.因公司休業、停業以及不屬于外籍勞務責任的原因等,外籍勞務無法繼續在該公司工作。
C.雇主被取消外國人雇傭許可或受到雇用外籍勞務限制。
申請轉換到其他公司或營業場所工作的外籍勞務,按照出入境管理法規定,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能獲得轉換許可的情況,或是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未申請轉換到其他公司或營業場所,必須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