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20世紀50年代日本確立了貿易立國的方針,1955年加入《關貿總協(xié)定》,1958年撤消貿易進口管制。
【進口管理】日本絕對禁止進口的商品:貨幣、紙幣及有價證券等的偽造品;傷風敗俗的書籍圖片和雕刻等物品;兒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等的物品;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特指的構成不正當行為的物品。
經政府許可才能進口的商品:大麻、鴉片等毒品及吸食用品、****、爆炸物、火藥類、化學武器及特定物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物品等。
根據(jù)《進口貿易管理令》第4條1項,日本實施配額制的進口商品:鯡魚、鱈魚和小型鱈魚及其魚子;小雜魚干、鰤魚、沙丁魚、鲹科魚、鲅魚、秋刀魚、扇貝、干貝、干魷魚、食用海草(紫菜、海帶)及海草調味品等水產品和核燃料物質等。
根據(jù)《關稅法》、《關稅定率法》等,對牛奶、奶油、干燥豆類、飼料用玉米、花生、魔芋、牛皮、羊皮、皮鞋等20種商品實施進口配額關稅管理,即在限量范圍內的進口商品僅征收包括零關稅在內的低關稅,超過部分加征高關稅。此外,根據(jù)日本簽署的雙邊經濟合作協(xié)議,日本對墨西哥的番茄濃縮液等16種商品、對馬來西亞的生鮮香蕉等也實施配額關稅制。
【出口限制】對妨礙國際和平安全的特定地區(qū)出口的特定種類貨物必須報經濟產業(yè)大臣許可;在維持國際收支及經濟貿易健全發(fā)展的范圍內,對特定種類、出口地及交易相關的貨物出口,實施經濟產業(yè)大臣(部分是海關署長)的自動許可管理;《關稅法》、《文化財產保護法》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出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