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允許參與制造和加工特殊化學品、生物制品、原材料、設備和技術的印度注冊公司、分支機構和業務實體,在得到中央政府的許可之前,不得與外國政府或外國第三方簽署涉及安排或協助其直接進行或間接通過印度機構進行現場參觀、現場核查或查看記錄、文件的協議或備忘錄。申請以上許可時,進出口許可證也作為考慮條件。
如果已經簽署涉及現場參觀、現場核查或查看記錄、文件的協議或備忘錄,依據印度所簽署的雙邊協議或多邊條約需實施,應首先向中央政府提供該協議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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