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規定:
自2009年11月1日起,允許不超過5公斤零售包裝且有商標的食用油出口,至2010年10月31日止,總量不超過1萬噸。此類出口僅允許通過海關的電子數據交換口岸(EDI Ports)。
注:此前2008年60號公告所規定的期限截止日期為2009年10月31日。
蘇公網安備 320902020009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