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早報2月17日訊:新加坡和印尼于2月16日簽署投資保障協定,這項協定包含13個條款,主要是通過為新、印兩國投資者提供平等待遇和投資保障,以促進新印兩國間的投資交流。協定中的投資種類是房地產、股票、債券、知識產權和商業(yè)特許權,而收到這項協定保護的投資者則包括兩國國民以及在兩國開設的各種商業(yè)實體,已獲批準的所有相關機構在兩國的投資,也同樣受到協定保護。此協定給投資者提供平等待遇,投資項目將能享受最惠國和國民待遇中的最優(yōu)惠條款。另一方面,征用條款則為投資者提供重要的投資保障,此條款規(guī)定,政府只有在合法或以公共目的為出發(fā)點時,才能征用投資者的資產,而賠償則必須根據現有市值計算。同時,征用土地也必須根據國內的法律處理。根據協定,投資者得以在同等待遇的情況下自由轉移投資回報,并兌換為別種貨幣。
投資者如果要針對投資協定提出仲裁,除了本國法庭之外,也可通過東盟、世界銀行和聯合國所主持的國際仲裁管道進行仲裁。這項協定將超越新印兩國于1990年8月28日所簽署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