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引外資的基本政策及管理部門
馬來西亞政府鼓勵外資投資于出口導向性產業,以此帶動其國家經濟發展。馬來西亞目前尚無類似我國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規定,且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及項目同時也對國內企業和個人實施,但在有些領域因維護馬來土著利益,對外資在股權比例、董事會成員構成等方面有限定。
馬來西亞目前沒有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對外商投資進行全面統一管理,其主管部門因行業而異。馬來西亞國際貿易及工業部(MITI)及其下屬的馬來西亞工業發展局(MIDA)負責制造業的吸引外資工作,其他行業和領域由馬來西亞外資委員會( Malaysia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簡稱 FIC)及有關部委負責管理,FIC只負責審批外資的持股比例,而有關部委則負責其它相關事宜。如涉及金融、保險行業的外資,由FIC和財政部、國家銀行主管;涉及交通運輸行業的外資,由FIC和交通部主管;農業吸收外資由馬農業部負責管理,旅游業由馬文化旅游部管理等。但有關馬來西亞吸引外資政策的重大調整,由馬政府內閣集體討論決定。
二、鼓勵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馬來西亞鼓勵外商及本地投資者投資于馬來西亞的制造業、農業、旅游賓館服務業、環境保護、科技研究開發、技術培訓和轉讓等,相應給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新興工業。馬來西亞將本國亟待和優先發展的制造業列為“新興工業”,后來,又將農業及服務業內優先發展的行業也列入到“新興工業”范圍內。對于列入“新興工業”范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馬來西亞給予稅收、用地和工作準證方面的優惠鼓勵措施。
2、高科技產業。馬來西亞將用于在馬本地研究與開發年度費用支出占其銷售額1%以上、科技員工人數占全部員工人數7%以上,且技術人員有正規院校文憑和學歷、在相關行業工作滿五年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與開發的企業列為高新技術企業。
3、戰略性項目。馬來西亞將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技術水平高、對馬經濟有發展有重大關聯性影響的行業列為戰略性項目。
4、研發項目。馬來西亞鼓勵外商在馬設立研發中心(包括公司內部設立研發部門),為馬國內有關企業提供研發服務。
5、技術轉讓和培訓項目。馬來西亞鼓勵外商在馬進行技術轉讓和對本地員工進行技術培訓。
6、信息通信。主要是指鼓勵外商從事電腦軟件開發和升級、信息通訊產品生產和技術開發等。
7、環保項目。馬政府鼓勵外商從事植樹造林、有毒和危險性廢物的儲存、處理和清除、節約能源、工農業及生活垃圾和廢物的處理及再利用等行業。
8、航運及運輸業。馬政府鼓勵外商從事航海運輸和集裝箱公路運輸等,改善馬物流現狀。
9、農業綜合開發。包括耕地和糧食品種改良、農田灌溉、排水及道路橋梁修建、禽畜及水產品養殖、海洋捕魚等。
10、旅游會展業(含賓館服務)。鼓勵外商在馬設立旅游公司,吸引外國游客來馬旅游,鼓勵外商開發生態和農業旅游、從事旅館和度假休閑設施的建設及豪華游艇建造和維修服務等,鼓勵外商在馬從事專業性及綜合性展覽及舉辦國際性會議。
11、設立地區總部和國際采購中心。鼓勵外商在馬設立地區總部,為境內外的辦事處和公司提供服務,鼓勵外商在馬設立采購中心,為其母公司及馬國內關聯公司采購和銷售原材料、零部件和制成品。
三、鼓勵外商投資的區域政策
區域發展方面,針對東馬地區和馬來半島東部沿海地區工業基礎相對薄弱現狀,馬來西亞鼓勵外商和本地投資者在東馬的沙巴和沙撈越州及馬來西亞半島“東部走廊”(注:馬來西亞的“東部走廊”包括吉蘭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地帶投資,在所得稅等方面予以特別優惠。
為鼓勵外商在馬從事高新科技研發,馬政府在吉隆坡專門劃出區域設立“多媒體超級走廊”,積極引進外商從事電子、信息和通訊科技開發、產品研制及技術服務等,對“走廊”內的企業,除給予所得稅和投資稅賦減免等優惠措施外,在電信收費、研發經費申請、上市及海外募集資本方面也給予相應的扶持。
自2006年來,馬來西亞政府陸續推出依斯甘達特區、北部經濟走廊、東海岸經濟走廊、沙巴經濟走廊以及砂撈越再生能源走廊,力圖加快各地經濟速度,平衡區域發展。
四、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馬來西亞鼓勵投資的優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稅和投資稅賦減免、進口稅及銷售稅減免等:
第一,所得稅減免。馬來西亞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8%,但2006年起的3年內,每年降低所得稅1個百分點。(從事石油開采冶煉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8%)。 對于獲得“新興工業地位”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之日(指日產達到最高產量的30%當天)起,五年內只對公司30%的營業利潤征繳所得稅;如投資在東馬及“東部走廊”地帶,五年內只對公司15%的營業利潤征繳所得稅。
對于高科技公司、從事科學研究與開發及在“多媒體超級走廊”內設立電子信息通訊科技企業的,5年內免繳所得稅。對設立機構進行科學技術轉讓及培訓的,10年內免繳所得稅。對于向馬國內公司或個人轉讓先進技術的外商企業,其技術轉讓費免繳所得稅,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戰略性項目,及對生產優先開發的機械設備(如工作母機、塑料成型機、材料裝卸設備及自動化設備)及其零部件的,10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
投資于環保產業領域,5年內公司營業利潤的70%免繳所得稅,但對于從事植樹造林的,10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
對于投資于財政部核定的糧食生產(包括槿麻、蔬菜、水果、藥用植物、香料、水產物及牛羊等牲畜飼養)的企業,10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對于出口鮮果和干果、鮮花與干花、觀賞植物和觀賞魚的,可免繳相當于其營業利潤10%的所得稅。對于生產回教食品(HALAL),為取得HALAL食品品質驗證和鑒定的支出,可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對于出口型企業,如其出口額增長30%,出口增加額的10%免繳所得稅,如其出口額增長50%,出口增加額的15%免繳所得稅。對信息與通訊科技企業,其出口增加額的50%免繳所得稅。
對在蘭卡威島從事豪華游艇維修服務及在馬提供豪華游艇出租服務的,5年內免繳所得稅。
對在馬設立地區營運總部和采購中心的,5年內免繳所得稅,5年期滿后,經申請核準后,可再延長5年免繳所得稅。
對參與馬來西亞工業發展計劃的外商投資企業,5年免繳所得稅,其用于培訓員工、產品開發測試及公產審計方面的支出,可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如作為供應商,其產品在價格、品質和技術含量上能達到世界水平,經核準后,可免繳10年的所得稅。
第二、投資稅賦抵減。對于獲得“新興工業地位”資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資企業,其用于固定資產(含廠房、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投資額的60%,可在5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如投資于東馬及“東部走廊”,其投資額的80%可在5年內沖抵公司應繳納所得稅的85%。
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戰略性項目及對于環保產業及對生產優先開發的機械設備(如工作母機、塑料成型機、材料裝卸設備及自動化設備)及其零部件的,5年內其用于固定資產的投資全部可從企業所得稅中扣除。
對投資農業項目的,其用于固定資產(含廠房、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投資額的60%,可于5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其中用于農業綜合開發中道路橋梁、灌溉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60%,可于10年內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對投資參與馬來西亞工業發展計劃的外商企業,其合格資本支出的60%可于5年內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如作為供應商,其產品在價格、品質和技術含量上能達到世界水平,經核準后,其合格資本支出可于5年內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第三、再投資稅賦減免。對于符合規定的公司再投資于馬政府鼓勵投資的行業,或對于開業12個月以上的外商企業,用于擴充產能、改進現代化設備、產品多樣化和生產設備自動化的支出,其再投資額(或支出額)的60%可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優惠期限長達15年。15年期滿后,如繼續再投資的,其繼續再投資的資本支出可在3年內從所得稅中全部扣除。
對農業領域再投資的,其用于土地開墾與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統、建造有關道路及橋梁等資本支出的60%,可于15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其中用于農業綜合開發中道路橋梁、灌溉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60%,可于10年內全部從所得稅中扣除。
第四、進口稅、銷售稅和國產稅減免。對為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繳進口稅。 對國內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質量或標準不符要求的機械設備,免征進口稅和銷售稅。對國內能生產且質量和標準符合要求的機械設備,如用于環境保護、廢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儲存和處理的,用于研發機構和培訓的以及用于種植業的機器設備,經申請,也可免進口稅和銷售稅。用于旅館和旅游服務的進口材料和設備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對于經核準的外商投資的教育培訓設備(包括實驗設備、車間、攝影室和語言實驗室等)可免繳進口稅、銷售稅和國產稅(注:馬來西亞對國內生產的一些特定產品,包括香煙、酒類、紙牌和麻將牌及機動車輛等,征收國產稅)。對直接用于財政部核準的服務業項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國內無法生產或雖能生產但質量或標準不符要求的,可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本地采購的設備和機械免繳銷售稅和國產稅。 對設在“多媒體超級走廊”內的企業所用的有關設備免征進口稅。
第五、其他稅費減免及鼓勵措施。A、基礎建設及工業建筑稅減免。為特定目的建造和購買建筑設施(包括經核準的行業用于工業生產、研發和員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一年可免繳10%的工業建筑稅,以后每年可免繳3%,最長期限為30年。投資在東馬和“東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繳全部的基礎建設費。B、有關費用豁免。對為促進馬來西亞產品及品牌而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經申請核準后,可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C、簽證及工作準證便利措施。對在馬從事電子信息通訊等高科技研究與開發的外商,給予辦理簽證及工作準證的便捷快速服務。
五、外商投資的股權政策
馬來西亞政府1971年開始實行“新經濟政策”,優先照顧原住民的利益,曾規定馬來人須掌握全部工商企業30%的股份,后來有所改變。根據目前情況,在馬來西亞外資可享有100%股權的行業領域主要有:1、自2003年6月17日起,外商在制造業領域進行的新投資、現有項目的追加投資(擴充產能或產品多元化),可擁有100%股權,且不受外銷比例的限制。但是,投資與紙類包裝、塑料包裝、塑料射出模具組件、金屬沖壓與金屬鑄造、電線、印刷以及鋼鐵片剪切服務等7個馬來西亞企業已有能力與技能經營的制造領域的外資不享有100%股權。2、經馬政府核準投資于“超級多媒體走廊”的外資公司可擁有100%股權。3、外資投資于礦砂掘取、開采、加工及有關項目,可擁有100%股權。但在核定股權比例時,馬政府將綜合考慮投資額、工業技術及風險、本地有無專業技術等因素。4、經馬政府核準的地區營運總部、地區分銷中心或國際采購中心的外資可擁有100%股權。5、經馬政府核準投資于伊斯蘭教金融領域(銀行、保險以及再保險)的外資可擁有100%股權。(2007年2月宣布)6、投資于依斯干達經濟特區的創意工業、教育服務、金融咨詢、保健、物流和旅游服務業的外資可擁有100%股權。
如果外商在馬來西亞設立合資公司,其股權依下列原則分配給馬來西亞公民:1、由外國人發起且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資項目,如外資超過70%,則其余股份保留給土著居民;如外資低于70%,則30%應保留給土著居民,其余的分配給非土著居民;如外資持股60%,則30%保留給土著居民,其余10%分配給非土著居民。如果保留給土著居民的股權無人認購,貿工部則將該股份分配給非土著居民。2、由土著發起且與外資合作的投資項目,如果外資超過70%,則其余股份保留給相關土著;如外資低于70%,則其余額也應保留給土著。但是,如果土著居民無力認購全部股權余額,貿工部可將部分余額分配給非土著居民認購。3、由非土著發起且與外資合作的投資項目,如外資超過70%,則其余股份保留給相關非土著居民;如外資低于70%,則30%保留給相關非土著居民,其余的分配給土著居民。但在特殊情況下,經貿工部批準,非土著居民也可認購其余全部股權。
馬來西亞其他行業領域對外資股權的規定為:1、銀行業。(除伊斯蘭教金融外)外資在投資銀行股份不得超過49%,商業銀行不得超過30%。2、保險業。(除伊斯蘭教金融外)外資股份超過49%時,必須政府批準;現有的合資保險公司的外資股份經批準后允許提高到51%,但是新進入的外資公司只能與本地保險公司合作,且股權不能超過30%。3、基礎電信業。外資在固定電話業務和增值業務方面的股份不得超過30%。4、法律服務。外資在律師事務所的股份不得超過30%。5、房地產業。外資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30%。6、直銷業。直銷公司必須要包含30%的馬來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