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投資法典>>是菲律賓投資的基本法,適用于來自國內和國外的投資。該法典闡述了投資基本政策,設立投資署負責法律的實施和投資管理。
<<1991年外國投資法>>及其修正案規定,外國投資者可在菲絕大部分的經濟活動中投資經營,并規定了禁止,限制投資的領域,即<<外國投資領域表>>。
(二) 對外資的基本政策
外資投資者除享有菲憲法基本權利外,還有以下權利:
1.可將投資清算后的全部資金以投入貨幣的種類按撤資時的匯率匯出;
2.可將收益以投資貨幣的種類按匯出時的匯率匯出;
3.可按匯出時的匯率折成外幣償付國外貸款本金和利息,技術協助合同轉讓費和其它費用;
4.菲政府不沒收外國投資和企業資產,如特殊需要,政府將給予投資者公正補償;
5.菲政府不征用外國投資者和企業資產。但在戰爭或國家緊急狀態下,投資者的財產得到公平補償后可以被征用。
(三) 對外資的鼓勵政策
菲政府對投資的鼓勵政策主要有:
1.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對投資企業的資本設備及其零件的進口減免賦稅,對投資于鼓勵投資的領域的企業給予4-6年的所得稅免征期;
2.對使用國內的資本貨物,零配件和原材料的企業可享受稅賦信貸;
3.企業注冊后的5年內,符合規定的新增工人工資和基礎設施開發費可在企業應征所得稅中扣減;
4.非財政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