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賓根據不同地區的基本情況,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和13個月工資制。雇員工資每2周支付一次,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直接支付給雇員,禁止以承諾條、憑證單、代幣券、欠條或實物等支付工資;
(二)正常工作時間是每日8小時。雇主須保證雇員每天有1小時的用餐時間,且雇員連續工作6天后,必須有至少2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不適用于經理人員)。從事夜間工作(10PM-6AM)的雇員,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10%;
(三)工作超過8小時視作加班,加班時段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25%。安排雇員在其固定休息日工作,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30%;沒有固定休息日的雇員,在星期日和假日工作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30%。雇員在假日工作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30%,如假日與休息日重合,則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50%。在假日和休息日工作超過8小時,超過時段工資按當日前8小時工資水平的130%計算;
(四)菲律賓法定假日10天。雇員在假日享有假日金,按正常工作日工資計算。工作時間超過1年的雇員享有每年5天的帶薪休假;
(五)飯店和餐館等服務業收取的服務費,85%要分配給雇員,15%留給管理者。
二、社會保險體系
(一)社會保險系統(SSS)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所有年齡在60歲以下的私營部門的正式雇員(雇用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和自由職業者都要求參加。SSS為其成員因傷殘、生病、懷孕、年老、死亡和其他意外情況失去收入提供保護。保險費用為雇員月收入基數的9.4%,由雇員和雇主分別按一定比例按月繳納,雇主還應同時繳納每月10比索的雇員補償險;
(二)公職保險系統(GSIS)是為在政府部門或政府擁有的公司工作的雇員提供的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用按月繳納,其中雇主承擔部分為雇員月收入基數的12%,雇員承擔部分為月收入基數在1.6萬比索以下的9%,月收入基數超過1.6萬比索的,超過部分再增加2%;
(三)菲律賓健康保險公司(PhilHealth) 是強制性醫療保險,為公營和私營部門的雇員提供醫療保險。保險費用為雇員月收入基數的2.5%,由雇員和雇主各承擔一半,按月繳納。
三、雇用與解雇
菲《勞工法》根據工作的不同性質將雇員分為正式雇員、臨時雇員、季節雇員、暫時雇員和試用雇員,并以此決定雇用時間。盡管沒有強制要求,但雇用活動最好簽訂書面雇用合同。
(一)菲憲法保證雇員任期內的雇傭安全,任何解雇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有《勞工法》列出的相關理由并履行相關手續;
(二)雇主在解雇經理人員時被授予較大的決定權,解雇經理人員的通常理由是失去信任,但雇主必須提供明晰和可信的證據;
(三)正式雇員可以因經濟理由(如企業冗員、節約開支、企業關閉等)被解雇。雇主必須在解雇前至少1個月向雇員和勞工部發出書面解雇通知。如果解雇不是由于經濟理由,雇主必須向雇員說明原因,并給雇員在其辯護律師的協助下答辯解雇原因的機會,雇主還必須向雇員提供書面的解雇最終決定。因經濟理由解雇的雇員不享有解雇金;
(四)雇員可以就其解雇事宜向有關勞動官員提出質疑。在解雇案中,雇主有責任證明其解雇的正當理由和執行了要求的程序。
四、工會組織
雇員為保護其集體利益有權組織工會,并參加工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工會代表可以與雇主談判和簽署《集體商談協議》。在特殊情況下,工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舉行罷工,雇主同樣有權依法閉廠。
五、外籍人在菲工作
外籍人在菲工作需獲得勞工部頒發的外僑就業許可和移民局的合法簽證。外籍人在菲工作同樣享有《勞工法》中規定的權利。
外僑就業許可由勞工部簽發給欲在菲就業的外籍人(離岸銀行和地區總部的執行官不包括在內)。勞工部用以評估申請者的主要標準是申請者能否在菲勝任其申請工作的要求并愿意從事該工作。在獲得許可后,非經勞工部批準,外籍人不得更換工作或雇主。
菲律賓外籍人就業簽證分以下幾類:
(一)多次往返特別簽證:簽發給離岸銀行和地區總部的執行官。有效期一年,每次可續延一年。持有此簽證者免移民局注冊和費用、免(除稅收檢查以外的)任何政府機構的安全檢查;
(二)經商簽證:由美國、德國或日本主有,并在菲有真實投資的企業可以為其外國雇員申請此簽證。外籍雇員必須是來自與公司主要投資者相同國家的高級管理者或執行官;
(三)特別非移民簽證:由總統通過有關政府部門簽發給石油勘探公司、出口加工區企業和投資署注冊企業。有效期一年,每次可續延一年;
(四)預先安排就業簽證:外籍人將要到在菲公司擔任執行官或高級技術職務時可申請此簽證。簽證有效期與就業合同有關,但不能超過2年,可以年度延續,但總延續期不超過3年。在個別案例中,延續期可以不超過5年。申請者必須先獲得勞工部的外僑就業許可;
(五)蘇比克自由港工作簽證:擁有經菲勞工部確認為蘇比克自由港內菲籍人沒有的高級技術和管理技能的外籍人可以向蘇比克管理署申請此工作簽證。簽證有效期2年,可以續延2年。
(20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