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一:勞工最高委員會的代表根據勞工法第167條第4款由伊斯蘭勞工最高委員會選舉和推薦。
備注二:仲裁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會勞工代表的選舉根據勞工法第164條有關代表選舉的規定選出。
備注三:需要工人正式推薦的其他人員,經勞工法第136條勞工最高委員會審定,按本實施細則選舉和推薦。
第二條:社會事務勞動部至少在每屆代表任期結束前3個月或國際大會召開前3個月,通知有關工人組織選舉和推薦新代表。
備 注:如果工人最高組織尚未建立,社會事務勞動部可以直接組織代表的選舉。
第三條:涉及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的有關代表最高機構在接到社會事務勞動部通知后,至少提前一個月將選舉決定和候選人名單自費登報。
備 注:選舉必須按照該機構章程進行。
第四條:由代表最高機構推薦的候選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公民
2.無犯罪記錄
3.無道德品質問題
4.不吸毒
5.至少年滿三十歲和有五年工齡
6.熟悉勞工法、社會保障法和其他與勞動和工人有關的法律法規。
7.至少需持有高中畢業文憑
8.懂一門國際通用語言
第五條:最高選舉機構或代表機構的二名觀察員和社會事務勞動部一名代表組成監督小組,監督代表的選舉及審核候選人的資格。
備注一:選舉當日,從不申請候選人的與會者中選出二名觀察員。
備注二:最高機構或有關代表機構對社會事務勞動部的第一輪選舉可表示反對、作廢或要求重選,如不能達成一致,社會事務勞動部負責作出最后裁決。
備注三:在最高機構或有關代表機構宣布決定后,如對決定有反對意見,必須在最多不超過五天時間內提出。
第六條:有關機構代表的選舉必須在下列方面如參加者的法定數額、候選人票數、代表資格等符合選舉的有關規定。
第一副總統
哈桑 哈比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