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動)法的核心內容
1996年6月修訂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勞工法》
【簽訂工作合同】勞工合同是一種書面或口供協議,工人依據它為業主完成一項臨時的或非臨時的工作。工人在完成工作后獲得報酬。勞工合同分為臨時合同和長期合同。簽署勞工合同包括:工人從事的工種、專業和任務;工資;工作時間、假日和假期;工作地點;合同簽訂日期;合同有效期及就業慣例等內容。書面勞工合同一式四份,一份給勞工科,一份給工人,一份給業主,一份給伊斯蘭勞工委員會。試用期的長短應在勞工合同里明確,對一般工人和半熟練工人來說,最多一個月,對熟練工人和有高水平的專業工人來說,最多三個月。
【解除工作合同】勞工合同結束的途徑有:工人死亡;工人退休;工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臨時合同期滿而沒有修改;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結束;工人辭職等。辭職的工人有責任再工作一個月,然后書面向業主提交辭呈。在不超過十五天的時間如果工人向業主書面提出放棄辭職,則被視為其辭職作廢。勞工合同規定的工作或臨時期限一旦結束,業主有責任向那些遵守合同工作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人發放工作結束補貼,按其最后工資標準每年工齡發放一個月工資。
【勞工報酬】根據勞工合同,工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資、家庭補貼、住房補貼、副食補貼、交通補貼、非先進補貼、超產獎、年終獎等。工資的計算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和計時計件工資。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在工人同意并支付比正常工資多40%加班費情況下,工人可以加班,每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周五是工人帶薪的休息日。工人有權在整個工作期間享受一次為期一個月的法定休假或不帶薪休假用于朝圣。
【職工社會保險】伊朗社會保險法規定,伊朗在職人員需繳納工資或收入的21%的辦理社會保險,其中業主負擔14%,政府負擔2%,個人負擔5%。設計的內容主要包括:疾病和事故;懷孕;工資損失補償;喪失工作能力;退休;死亡等。
二、 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外國人就業條件】
外國人不允許在伊朗謀職,除非:
1. 持有專門工作簽證;
2. 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得到工作證。
下列外國人不在上述規定之內:
1.那些由外交部確認、僅僅執行外交和領事使命的外國人;
2. 那些由外交部確認、屬于聯合國組織或其下屬組織的職員和專家;
3. 通過對等交換,并由伊朗伊斯蘭文化指導部確認的外國通訊社記者和新聞記者。
【工作許可制度】
伊朗《勞工法》規定社會事務勞工部按照下列條件給外國人簽發專門工作簽證和發放工作證:
1. 符合社會事務勞工部掌握的情況,而申請同等工作的伊朗人又不具有同等學歷和專業的;
2. 被選擇的外國人具備足夠專業知識的;
3. 那些用來培訓伊朗人、以便將來取代自己的外國專家。
有關手續由就業技術委員會負責提供和辦理。
不論以何種理由中斷了外國人與業主的雇傭關系, 業主有責任在十五天內通知社會事務勞工部。外國人也有責任在十五天內將工作證交回社會事務勞工部,并取回收條。社會事務勞工部在必要時可要求權威機關驅逐外國人。
關于聘用外國人的實施細則包括工作證的發放、延期、更換和取消,以及挑選“聘用外國人技術委員會成員”,都要由社會事務勞工部提議后交內閣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