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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于舉辦、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管理規定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工業貿易部第0582號

根據2005年11月9日國會頒布的第11號《企業法》與2006年8月17日頒布的第188號《關于工業貿易部組織機構和職能的總理令》的相關規定,工業貿易部部長出臺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管理在老撾國內外參加或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有關政府組織機構、個人、企業和其他在老撾國內設有辦事機構的組織機構,以及國外計劃在老撾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組織機構,本《規定》確定了相關制度、原則和措施,以便在全國范圍內能夠高度統一、有序執行,保障社會各方利益,促進交易市場和商品生產的發展。

2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定義

2.1 商品交易會(Trade Fair):是商品生產者和買賣者間在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商品交換、買賣的活動。

2.2 商品展覽會(Exhibition):是在某一時間、地點,商品生產者攜帶商品樣本參展,接洽客戶以及簽訂買賣合同的一種活動。

3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舉辦或參加國內外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政府組織機構、集體、個人、企業、國際組織機構、外國大使館以及其他在老撾或國外設有辦事處的組織機構等。

第二章

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舉辦原則

 

第4條 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

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需要制定詳細計劃并確定主要內容,如:參展企業、主題、規模、地點、展品種類、日期、時間、宣傳日、企業洽談、對外開放日等。展會舉辦時間不得超過7天,如有超期情況需經工業貿易部批準。

第5條 在老撾國內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

   根據本規定第19條(管理級別劃分)規定,政府組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老撾境內的老撾或外國組織機構在老撾國內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需經工業貿易部或省(市)工貿廳正式批準。

第6條 在國外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

政府組織機構、企業、其他在老撾的組織機構,須經老撾工業貿易部或展會主辦方許可后方可在國外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

第7條 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

為便于統計跟蹤以及提供指導,擬參加國內外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政府組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機構,須自行向工業貿易部生產與貿易促進司或省(市)工貿廳遞交參展意向書。

 

第三章

參加或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標準和條件

第8條 標準和條件

1.參加展會的標準和條件:

(1)必須是依法成立、注冊和運營的生產類政府組織機構、集體、個人和企業。

(2)必須有原材料、生產能力及充裕的資金,并在質量和數量上能夠滿足市場需求。

(3)須有商品宣傳資料,如:名片、商品目錄、宣傳冊、CD及其他相關資料。如參加國外展會,須了解市場、精通一門國際語言,以便交流和介紹商品的信息及其成分。

2.舉辦展會的標準及條件:

(1)必須在得到工貿主管部門的批準許可后,方可舉辦商品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

(2)如舉辦方為企業,必須是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展會承辦方須與展會主辦方簽訂承辦合同,并依照本《規定》第8條第2條第4項執行。

(3)須有參展的商品目錄。

(4)須有符合辦展需求、面積適宜的場地,有能滿足參展人員及觀展人員所需數量的停車位,有能滿足辦展需要的充足的設備設施。

(5)須有負責團隊并制定展會管理制度。 

(6)為保障展會安全、有序進行,須有安防系統。

第9條 參加國內外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參展商品條件

1.參展商品每種不得超過10件,如超過10件,需根據老撾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繳納稅款。

2.參展商品不得是老撾禁止進出口或展會主辦國禁止買賣、進口的商品。

3. 參展商品應為老撾國內生產并與展會主題相符的商品。

4. 來老撾參展的外國商品,須是符合老撾法律法規且不是老撾禁止進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如參展商品為食品、藥品、文化產品或危險化學品,須先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

第10條 商品展銷

1.商品參展:

臨時進口商品免稅,須依照老撾《稅法》第39條第4款、第52條及2007年10月19日頒布的第362號總理令第10條規定執行。

2.商品銷售:

(1) 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銷會臨時進口到老撾的商品,如銷售或贈送,須得到工業貿易部的書面許可。

(2) 以銷售為目的參展商品,須按海關規定正式申報商品貨物清單、向稅務官員報檢、計算關稅及其他費用,之后繳納計算所得關稅并附加20%作為保證金。海關人員檢查通過后,須將上述貨物與報關單一同報至駐展會海關或離展會最近的海關部門跟蹤檢查和管理。

3. 展會結束后,如銷售商品,須向駐展會或距離展會最近的海關部門提交詳細清單并繳清相關稅費。

第11條 禁止在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上銷售的商品

老撾禁止銷售商品目錄上的商品,禁止在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上銷售。

第12條 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需要的材料

1. 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申請書。

2. 如在外國參展,需有展會主辦國的通知或邀請函。

3.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 老撾國內繳稅文件復印件。

5. 所屬集團、行業協會或老撾國家工商會成員證明復印件。

6. 商品申報有關文件(Invoice & Paching List)。

7. 參展許可證。

8.其他相關資料。

第13條 在老撾國內或國外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所需資料

1. 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申請書并附上辦展計劃、展會管理制度。

2.工業貿易部認可的營業執照。

3. 老撾國內繳稅文件復印件。

4. 提前2周提交商品申報有關文件(Invoice & Paching List)。

5.從有關方面進口或轉移化學或動植物商品的許可證(如果為需要批準的商品)。

第四章

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主辦方及參展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4條 參加老撾國內外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參展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簽訂商品買賣合同或合約。

2.按照獲批商品目錄銷售商品。

3. 通過派發、贈送、品嘗及說明等方式宣傳商品。

義務:

1. 根據批準的參展商品目錄,自行布置參展商品,準備商品介紹材料(宣傳冊)、名片等。

2.為便于消費者能夠提出批評意見或發表建議,應盡量擴大并宣傳與所展銷商品相關的各種資料以提高產品質量,順應市場需求,拓展銷售渠道。

3.嚴格執行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管理規章制度。

第15條 獲得批準在老撾國內或國外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組織機構、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工業貿易部或省(市)工貿廳的批準,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

2.嚴格執行《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管理規定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3.履行納稅義務。

第16條 在國外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組織機構、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1.為保證申請文件的合法有效,須按步驟、規定向工業貿易部及其他相關部門提交參展申請。

2.關于用于參展臨時進出口商品的相關文件資料,須依照《稅法》第37、38、39條執行。

3. 須保證按展會辦展時間參展和回國。

4.須嚴格遵守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主辦國的法律法規。

第17條 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主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1. 工業貿易部是根據各部門的申請和特定日程安排所制定的年度辦展計劃對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進行管理、審批并提供相關支持的部門。

2. 有關管理、實施、支持的相關規定將依據本規定執行。

第五章

審批舉辦或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各級管理部門

第18條 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各級管理部門

1. 舉辦或參加國際、國家級展會或邀請外國參展,須向工業貿易部提交申請。

2. 集團、行業協會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銷會,授予老撾國家工商會研究后報工業貿易部批準。

3. 舉辦季節性或各種傳統節日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須經省(市)、縣級工貿主管部門研究,經省(市)長批準即可,但須上報工業貿易部以便必要時進行跟蹤指導。

第19條 工業貿易部的職責

   由生產與貿易促進司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 審核有意向舉辦或參加老撾國內外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政府機構、集體、個人、企業的辦展或參展計劃,并報請工業貿易部審批。

2. 跟蹤、檢查《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規定》的執行情況。

3. 每個時期都收集、總結和評價舉辦或參加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的情況和成果,向上級匯報情況、得到指導。

第20條 省(市)工貿廳的職責

1. 根據其管轄區域內政府組織機構、集體、個人擬舉辦季節性或各種傳統節日商品交易會或商品展覽會的申請,向省(市)長上報處理意見。

2. 嚴格跟蹤檢查《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情況。

3. 向工業貿易部上報其管轄區域內每次展會舉辦成果總結報告,以便工業貿易部跟蹤指導。

第21條 老撾國家工商會的職責

1. 制定舉辦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年度計劃,經生產與貿易促進司報工業貿易部。

2. 推動、動員各行會、協會參加國內外展會時切合主題。

3.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編寫關于每次舉辦、參加國內外展會的總結報告,上報工業貿易部(生產與貿易促進司)。

第六章

獎勵政策及處罰措施

第22條 獎勵政策

政府組織機構、集體、個人、企業、國際組織、外國大使館及其他組織機構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將獲得工業貿易部表揚及適當的獎勵政策。

第23條 處罰措施

1. 如在商品交易會或展覽會發現展出違禁商品的,工業貿易部貿易稽查工作人員將依據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處以警告、批評教育及處罰等。

2. 政府組織機構、集體、個人、企業、國際組織、外國大使館及其他組織機構如未獲得工業貿易部、省(市)工貿廳辦展許可辦展的,工業貿易部貿易稽查工作人員將依據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警告、批評教育、罰款及處罰等。

3. 任何參加外國展會的老撾政府組織機構、個人、企業如果有違反展會規定或違反東道國法律法規的情況,工業貿易部將不承擔任何責任。貿易稽查工作人員將記錄該違法違規行為,并終止各級主管部門所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七章

最后條款

第24條 希望相關部門、地方政府、老撾國家工商會、各省(市)工貿廳務必領會并嚴格執行本規定。如有疑議請報工業貿易部(生產與貿易促進司),以及時糾正。

第25條 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工業貿易部部長

南·維亞吉(簽字、蓋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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