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旦勞動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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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1 在下列情況下,雇員在一年有為期14天的休假許可,并有權要求支付工資:
(1)在有關工會的協調下,經過業主或企業經理的推薦在勞動部認可的工人文化中發揮作用的雇員;
(2)為履行宗教朝覲的業務,但條件是該雇員在業主處已至少持續工作5年,并且在服務期中只給一次;
2 如果雇員在官方承認的大學、學院、學校求學則雇員可以獲得為期14天的許可,但無薪金。
第六十七條 在擁有10個或10個以上雇員的企業服務的女雇員有權獲得為期不超過1年的無薪休假許可,以專心照顧其孩子,在休假期后有權重返其工作。但如果在此期間女雇員為其它企業服務并獲取報酬則喪失此權力。
第六十八條 已結婚的雇員有權獲得一次無薪金的為期2年的休假以便陪伴其配偶如果其配偶已到國內外省工作或到國外工作。
第六十九條 在考察正式的專門方面的意見后,部長作出決定規定:
1 禁止婦女從事的勞動和產業部門;
2 不允許婦女從事工作的時間和緊急情況。
第七十條 在分娩前后女性雇員有權獲得全薪的產假,產假期為10個星期,分娩前后的產假至少為6個星期,在此期間不允許其繼續工作。
第七十一條 在本法規定的產假結束后女雇員自孩子出生起1年內為哺乳其新生兒有權獲得一次或數次有薪許可,但每天不能超過一小時。
第七十二條 雇傭20個以上已婚女雇員的業主應準備合適的保育所,該保育所擁有保育資格的保育員以照顧女雇員4歲以下的孩子,孩子數不能少于10個。
第七十三條 在遵循本法有關職業培訓條款的同時,不允許在任何條件下以任何形式使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
第七十四條 不允許雇傭未滿17歲的少年從事危險、繁重、有害健康的工作,在考察正式的專門方面的意見后由勞動部規定這些工作的范圍。
第七十五條 下列條件下禁止雇傭少年:
1 如果一個工作日超過6小時,則在持續工作4小時之后應給予不少于1小時的休息時間,否則禁止雇傭少年;
2 晚八點到第二天凌晨六點之間;
3 在宗教節日期間和官方假日和周休息日中;
第七十六條 業主在雇傭少年之前應要求其或其監管人出具以下材料:
1 經確認的出生證;
2 由專門醫生出具的并經衛生部確認的證明,證明該少年的身體健康適合該工作;
3 由少年的監護人出具的書面許可,以同意在該企業工作。這些材料(包括出生地、工作日期、工作內容、工資、休假的詳細資料)保存在專門為少年準備的檔案內。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本章的任何條款或任何制度或任何決定的業主或企業經理進行處罰,罰金不少于100第納爾、不多于500第納爾,屢犯則加倍,不能因任何減輕處罰決定的原因而降低最低罰金標準。
第九章 職業安全和健康
第七十八條
1 業主應做到如下要求:
(1)對于因工作或所使用的機械而導致的疾病和危險應予充分的重視和必要的措施以保護雇員;
(2)完備各種人體保護方式和預防措施以使雇員免受工作危險和職業病的侵害,如:工作服、眼鏡、手套、鞋等,并指導使用的方法及如何保存和清潔;
(3)根據決定和制度,雇員在雇傭前對于工作中的危險和應該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應在明顯的地方予以告知、指導,并指明工作的危險和各種保護方法;
(4)在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后,根據勞動部規定的水平在企業內完備各種救護雇員的手段和設備;
(5)不允許強行攤派因執行或完備本條第1款的內容而導致的費用。
第七十九條 在聽取、研究有關各方的意見后,勞動部確定如下:
1 在所有企業中為保護雇員或企業免于工作危險和職業病所應采取或完備的手段和措施;
2 在所有企業中為保護雇員免于工作危險和職業病和進行防護而應完備的機械和手段;
3 為保護周邊環境免于各種形式的污染,防止噪音、振動和所有有害雇員健康的物質,工業企業應根據國際標準完善其標準、規定檢查和測試方法。
第八十條 根據有關國家機構的通知,業主應采取必要的手段以保護企業和員工免于火災、爆炸、或易燃物的存倉、運輸、傳送,完備足夠的機械和技術手段。
第八十一條 不準許業主或雇員把任何種類的酒、麻醉劑、精神制劑或危險的藥帶入工作區或在工作區擺設;無論任何原因不允許任何已經受酒、麻醉劑、精神制劑或藥影響的人進入或停留。
第八十二條 企業的所有雇員都應遵守有關防護手段、安全、職業健康、機械使用、機械保護的條例、須知、規定,禁止任何不執行條例、須知、規定的行為,禁止損壞和損壞有關防護、安全、職業健康的儀器,這些須在企業內部制度和處罰條例中規定。
第八十三條 在聽取、研究有關各方的意見后勞動部發布須知,規定所有工作不能雇傭尚未進行身體檢查的人,身體檢查以確定該項工作是否適合該人,此須知在當地報紙和官方報紙發表。
第八十四條
1 如果業主違反本章條款使雇員、企業、機械面臨危險,那么勞動部有權全部或部分關閉該企業或工作場所;或停止上述兩處的工作;
2 在作出本條第一款的決定前根據違法的嚴重性和危險性勞動部警告業主在其規定的時間內取消違法行為; 3 在關閉該企業或工作地或停止上述兩處的工作情況下,不應忽視雇員在企業關閉或停止工作期間的應得全部工資的權力;
4 勞動部把違法人遞交專門法院并處以不少于100第納爾、不多于500第納爾的罰金,屢犯倍罰,不允許因任何原因降低罰金的最低標準。
第八十五條 根據勞動部的協調內閣發布如下制度:
1 建立職業安全和健康委員會,任命國營、私營企業的監督人,規定委員會和監督人的職責任務;
2 雇員在預防和治療方面的醫療保障,業主在完善醫療保障方面的任務及建立多個企業共同的醫療網絡單位,融資方法,在醫療單位和進行醫療檢查應具備的儀器;
3 預防工作事故和操作機械的安全和工作地點的安全。
第十章 工傷和職業病
八十六條 本章有關工傷和職業病的條款所適用的雇員非現行社會保障法適用的對象。
第八十七條
1 如果雇員因工作事故導致死亡或身體殘疾而不能繼續工作,那么業主應把工傷者送到醫院或任何醫療中心,通知此事故到專門的安全機構,并在事發后48小時內書面通知勞動部。業主承擔工傷者到醫院或醫療中心的費用;
2 在違反本條第一款的情況下,對業主或企業經理或其代表的每次違法處以不少于100第納爾、不多于500第納爾的罰款,屢犯倍罰。
第八十八條 業主承擔本法所規定的向因工作而患職業病的雇員支付賠償的職責,但需有醫療單位的證明。
第八十九條 在遵循其它法律的同時,工傷者或其受益人無權要求業主支付任何工傷賠償,如本法有關工傷的條款未有此規定,除非該工傷是由業主的錯誤導致的。
第九十條
1 如果工傷導致死亡或完全喪失能力,業主應賠償一千兩百工作日的工資,而賠償最多不能超過五千第納爾、不能少于兩千第納爾;
2 如果工傷導致暫時能力喪失,那么業主自工傷發生日起根據醫療機構開具的證明在治療期間應每天支付日平均工資的75%,如果沒有住院治療;如果在任何一家認可的醫療中心治療,則降為每天支付日平均工資的65%;
3 如果根據醫療機構開具的證明,工傷導致雇員的部分能力長期喪失,那么業主應根據能力喪失的情況賠償雇員,能力喪失情況的標準見本法附表2;
4 如果一次工傷導致多處身體損害,那么工傷的雇員根據本法條款要求對所有身體損害進行賠償,在此情況下支付總額不能超過完全喪失能力的賠償范圍。
第九十一條 本法規定的賠償以最后一次工資為基礎計算,但如果該雇員是計件工資,則以工作最后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
第九十二條
1根據業主或雇員或雇員的受益人的要求,根據本法完成對賠償的評估,在沒有關于賠償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秘書長決定其委托人作出賠償評估,在訴訟中委托人是訴訟當事人。部長可以任命勞動部職員為另外的委托人在王國的某個地區執行委托職能,自其通知相關人起30天內一次性支付賠償金;
2 如果條件完備,本法規定的賠償支付方面不準防礙雇員或其受益人獲得服務終結的獎金;
3 如果該賠償要求已提交給委托人而委托人正在審查,那么法院不接受任何關于賠償的訴訟。
第九十三條 自工傷發生或工傷者死亡時起兩年內未將賠償要求遞交委托人,則不再接受賠償要求;但推遲提交是因為工傷的傷勢并不穩定而無法最終制定報告,則自工傷發生或工傷者死亡時起兩年后委托人可以接受該賠償請求。
第九十四條
1 在遵循本條第2款的同時,在聽取業主或業主代表和受工傷者(如其健康許可)的陳述后,經專門機構的調查確認,在下列情況下受工傷者無權獲得日常的費用和現金賠償:
(1)工傷是因為受工傷者自己的意志行為或錯誤或身體忽視造成的;
(2)工傷是因為酒、麻醉劑、精神制劑的影響;
(3)工傷者違反已經決定的有關工傷預防或工傷治療的須知和已宣布的工業安全須知和遵循守則,而違反的行為導致工傷事故的出現;
2 本款工傷的原因并非第1款提到的情況,而且根據情況由于導致工傷者死亡或長期喪失能力的發生率不少于30%,則對工傷者或其受益人應支付日常的費用和現金賠償。
第九十五條 根據本法之規定在任何條件下不允許抵押應付的賠償金或扣留賠償金,除非支付債務且數額不超過賠償金的三分之一;同時也不允許把賠償金轉交給他人,除雇員、或其受益人、或雇員死亡后有權接受賠償金的受益人。
第九十六條 在遵循本法第九十五條的同時,雇員死亡后根據本法附表3中規定的份額分發賠償金給其受益人。
第十一章 工會和業主組織
第九十七條
1 根據勞動法,任何職業的員工有權建立他們的工會,如果具備成員資格條件,每個雇員都有權加入;2 禁止業主雇傭雇員以其不參加工會或放棄工會成員資格為條件,或因其是工會會員或在工作后參加工會活動而踐踏雇員的權力。
第九十八條
1 在遵循本條第二款的同時,由多個企業建立的工會其成員(雇員)不能少于50人,成員屬同一職業或類似職業或在同一生產的相關的職業;
2 勞動部做出決定劃分職業和產業類別以便各自范圍內的職員組成他們的工會。這是通過與各職員工會的總工會達成的協議。勞動部在其決定中規定每個行業只能建立一個工會。該決定適用類似職業和相關職業或同一生產的職業。
第九十九條
1 工會活動的宗旨目的:
(1)關注本行業雇員的利益,維護本法規定的權力;
(2)建立醫療所和社會服務消費機構,對屬于工會的雇員提供社會和健康服務;
(3)提高本行業經濟、職業、文化水平;
2 工會在王國內可以成立其分支機構,并根據其內部制度規定其分支機構的章程和條例。
第一百條 總工會在聽取勞動部的意見后制定總工會和各工會的內部制度,各工會內部制度應規定以下內容:
1 工會名稱和工會總部的地址;
2 工會成立的目的;
3 加入和退出工會的程序;
4 在王國各地建立分支機構的方法和在工會內部建立委員會的程序和條件;
5 工會管理協會成員的數量、工作期限、入選方法、會議期和會員空缺的填補方法和工會職責;
6 工會會員具有的權力、義務,和受處罰(罰款和被開除)的條件;
7 提供會員服務和在緊急情況下的經濟幫助,如治療費、委托律師費;
8 任命工會的職員和服務人員的條件;
9 工會資金的保存方法,工會資金的記帳方法,及工會資金使用范圍;
10 工會總協會要求開例會和緊急會議的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1 在本法執行前注冊的工會被認為有效,被視之根據本法注冊成立;
2 在本法執行前注冊的業主協會被認為根據本法注冊的社團;
3 上述提到的雇員工會和業主協會應在本法執行起6個月內,使其形式、制度、名稱符合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1 經企業簽字的要求建立雇員工會或業主協會的申請提交到勞動部工會協會注冊許可處,并附如下材料:
(1)工會或協會的內部制度及其名稱、總部、地址;
(2)從各企業選出的管理協會成員。
2 工會協會注冊許可處有權要求管理協會提供更詳細的其認為是重要的補充資料以研究工會或協會的成立和完成注冊程序;
3 工會協會注冊許可處必須在申請注冊工會或協會的報告遞交30天內做出有關決定,如果同意則發工會或協會注冊許可證,并把注冊決定發布在正式報紙上;如果不同意,企業在被通知該決定起30天內有權上訴到最高法院;
4 任何因工會或協會的注冊成立而受損害的人士有權在注冊許可決定在正式報紙發布起30天內向最高法院起訴該決定。
第一百零三條
1 工會或協會以其注冊時的名字為成立時名字,具有相對的人格化,從事本法條款允許和根據本法出臺的制度所允許的活動,其生效期為:
(1)從工會或協會的注冊許可決定在正式報紙發布起;
(2)或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取消注冊處關于反對工會或協會進行注冊的決定之日起;
(3)或本法102條規定的訴訟期結束起。
2 對于任何工會或協會內部制度的變化或調整,工會或協會應該自該制度實施起15天內補充提供給工會協會注冊處。
第一百零四條 所有工會或協會的通信和通告都寄到其注冊地,任何其注冊地的變化應在變化之日起7天內通知注冊處,以便在注冊處的工會和協會登記中注明,否則仍以原注冊地為準。
第一百零五條 因工會或協會自愿解散;或法院判決解散,經確認該工會或協會已不存在,則注冊處取消該工會或協會的注冊許可證。
第一百零六條 自愿解散的工會或協會需舉行緊急會議并經三十個會員同意,工會或協會的總協會為此目的鑒定合同,根據其內部制度完成清算資財、債權及其安排,在該工會解散的決定做出日起十五天內,勞動部和總工會應做出通告并在報紙上發布。
第一百零七條
1根據本法和其提供給勞動部的內部制度,如果工會或業主協會遲滯提供任何報告、清單、總預算、帳本或材料,那么對工會或業主協會或法律上兩者的代表處以罰款,罰金不少于50第納爾、不多于100第納爾,不許因任何原因降低處罰的罰金;
2 如果工會或業主協會違反了其內部制度,那么其應該在三個月內親自改正或在勞動部或總工會的要求下予以改正。如果其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改正,則被勞動部部長或其代表提訟到專門的初級法院進行審判,法院有權終止其活動直至訴訟決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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