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旦勞動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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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業培訓合同
第三十六條
1 職業培訓合同應是業主與雇員之間的書面合同;教員應在該職業具有資格和豐富的教學經驗;該機構也應具有完備的培訓條件;
2 根據大綱和職業培訓機構規定的條件制訂培訓合同,該條件是根據為職業培訓進行教育而規定的,在報紙上發表并免印刷稅;
3 年滿18周歲的受培訓者獨自簽定合同,如果是少年將由其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簽定合同。
第三十七條 培訓合同規定培訓的期限和階段及每階段受培訓者應得的報酬,最后階段的報酬不能少于類似工作報酬的最低標準,但以產量或計件為基礎的除外,根據職業培訓機構規定的大綱組織培訓進行教育,該教育是為職業培訓而實施的并在報紙上發表。
第三十八條 在下列任一條件下,根據合同任意一方要求,可以結束培訓合同:
1 如果一方違反本法條款或根據本法條款制訂的制度;
2 根據雙方達成合同的條件,一方沒有履行義務;
3 合同已超出任意一方的意愿,實施合同已不可能;
4 如果合同中規定的教學地點搬遷到另一地方,由此給受訓方帶來困難或給其利益帶來損失,在搬遷一個月以后不許受訓者因為此原因轉到新的培訓地點;
5 如果受訓者持續工作威脅到該人的安全或身體健康,但需具有工作檢查人員的報告或專門的醫學委員會出具的醫學報告。
第六章 集體勞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集體原始勞務合同應至少三份,每方各執一份,第三份遞交勞動部備案,集體合同從其規定日期起開始有效。
第四十條 集體勞務合同分明確期限或非明確期限。如果是明確期限的勞務合同則不能超過兩年;如果是非明確期限的勞務合同至少需要兩年以上。合同的任意一方有終止合同的權力,但其至少在一個月前通知另一方,同時該通知應遞交勞動部一份。
第四十一條
1 如果集體勞務合同因到期或因合同一方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終止合同而結束。如果為合同的更新、合同期限的延長、合同條件的更變進行過談判,那么該合同在不超過6個月的談判期間仍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間談判仍未達成協議,那么該合同被視終結。
2 集體勞務合同的結束不允許業主以任何形式侵犯合同中規定的雇員獲得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1 集體勞務合同適用如下對象范圍:
。1)業主和其后人(其中包括其繼承人和以任何形式接受企業的人或在企業兼并時獲得企業的人);
(2)在合同締結后,從工會或總工會中退出的雇員;
。3)簽訂集體勞務合同企業的雇員(該雇員不是任何工會的成員);
。4)簽訂集體勞務合同企業的雇員,這些雇員又單獨和該企業簽訂勞務合同,而他們單獨簽訂合同的條件沒有集體勞務合同的條件優惠;
2 簽訂集體勞務合同的雇員所簽訂的單獨合同中所有違反集體合同條款的條件均視無效,而該條件對雇員并不有利。
第四十三條 根據業主或雇員的要求,在經過合適的研究之后(包括考慮由業主和相關雇員組成的委員會的意見),在集體合同執行2個月后,部長有權決定擴大集體合同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某個部門的業主和雇員;或擴大到某個地區或所有地區的業主和雇員中的某個階層。部長因本條做出的決定在報紙上發表。
第四十四條 部長就集體勞務合同的登記方法、加入和退出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制定事項發布命令,并指導完成闡明合同的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日期、企業內部合同的執行地、及工作地內容的材料。
第七章 工資的保護
第四十五條 工資的水平,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那么雇員的工資應根據同種工作的工資水平確定(如果同種工作存在)。如果沒有同種工作,則根據慣例,如果沒有慣例,那么法院根據本法認定其為工資糾紛。
第四十六條
1 在應發工資的當日起7天內必須支付工資,除非法律容許,否則不允許業主扣減工資;
2 根據法律或制度或合同,雇員在登有數額的任何清單或工資表或工資收據上的簽字并不意味其放棄得到更多報酬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在下列條件下可以扣減工資:
1 業主收回提供雇員的預支款,每次不能超過工資的10%;
2 收回多付的工資;
3 根據其它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金和雇員應交納的份額和應扣減的費用;
4 參加扶貧基金;
5 因業主提供的住房便利金和優惠或福利,根據雙方達成的百分比或平均水平扣減的工資;
6 執行法院裁決清償債務;
7 根據本法相關條款,因雇員違反企業內部制度或違反勞務合同或因其錯誤和疏忽造成機械或原料的損失而應交納的罰金;
第四十八條 如果雇員的違犯行為在勞動部批準的條例內容沒有規定,則不允許業主對雇員采取任何懲戒措施或罰金。只有經部長批準才能遵循如下:
1 對雇員的罰金不許超過月薪中3天的工資水平;在一個月內停止工作,不超過3天。在遭受處罰前應給予其機會以保護其權力,雇員在被通知的一個星期內有權對勞務檢查人員提出對懲戒措施的異議;
2 雇員違反有關條例15天后,業主不得對雇員采取任何懲戒措施或罰金;
3 根據本條規定在專門的登記中登記罰金、說明雇員的姓名、罰金的數量以及罰金的原因,根據勞動部規定罰金用于該企業的雇員的社會福利。
第四十九條 如果確定因雇員導致業主的材料、機械、產品的丟失或損壞,或這些材料、機械、產品由雇員負責而因雇員的錯誤或雇員違反業主的須知導致業主的材料、機械、產品的丟失或損壞,那么業主有權扣減雇員的部分工資以賠償丟失、損壞、或修理費用, 扣減雇員的部分工資不能超過月薪的5天水平,業主有權向專門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雇員而導致的損失。
第五十條 如果業主因非其自身原因不能支付工資而不得不暫時終止工作,那么雇員1年內有權獲得自停止工作日期起頭10天內的全部工資;10天后,業主應支付一半工資,但支付的失業金不能超過60天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1 盡管其它法律規定,但根據本法應付雇員或其繼承人或其死亡后應得人的工資和應付的薪金具有一等的特惠權,在稅收、收費和其它政府應收費和不動產抵押或動產保證金上都優于其它繼承權;
2 在清算企業或業主破產的情況下,清算人員或破產代理人員在清償司法費、破產費、清算費之前從業主的財產中提取雇員應得的1個月工資立即交付給雇員或其繼承人。
第五十二條
1 根據勞動部的協調,內閣建立由勞動部、雇員、業主三方代表組成的委員會,由內閣在委員會成員中任命主席。委員會負責規定全國或某個地區或某個職業用約旦貨幣計價的最低工資標準。該委員會的成員資格為2年,然后更換;
2 在需要開會的時候,應委員會主席的要求委員會召開會議,并向部長遞交報告。如果該會議沒有取得一致意見,那么委員會應向內閣遞交報告,由內閣就此事作出決定,以規定生活費的水平。內閣的決定將在報紙上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三條 在所有情況下向雇員支付的工資不能少于已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當業主多次違法,那么對業主或其代表施以不少于25第納爾不多于100第納爾的罰金,這還不包括判給雇員的工資和加倍罰金。
第五十四條
1 根據勞動部的協調,內閣建立在勞務方面具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被稱為工資署的機構,該機構由1個或1個以上的人士組成,審查某個地區有關工資的事務的訴訟,包括少支付工資、非法克扣工資、遲滯支付工資或加班費,工資署應盡快做出裁決。接受訴訟的條件是該雇員堅持工作;或結束工作未超過半年。如果不具備條件,那么雇員有權向專門的法院提起訴訟;
2 工資署不必遵循法院的程序和規則,在下列事務上它具有與法院相同的效力:
(1)在沒有出席的情況下,由專門的安全機構隔離并帶入聽證會,聽取該人的證詞;
(2)要求訴訟方提供文件和以利裁決的資料;
3 雇員或工會提交書面訴訟,如果這些雇員在同一企業工作并且訴訟原因相同,則這些雇員可以只提交一份訴訟,爭端雙方各自的代理人在工資署代表雙方;
4 工資署可以要求業主保證在工資署規定的期間內支付雇員被非法克扣的工資或未支付的工資或應清付的工資或在一定期限內遲付工資;工資署還可以決定要求業主賠償,賠償金不能超過被克扣的工資額或應支付工資期中未支付的工資額。如果該工資署認定遲付工資因出于好意導致的錯誤而產生、或因支付金額引起的爭議而產生、或因出現緊急的事故而產生、或因雇員沒有及時要求工資的支付與收取而產生,則業主不必支付賠償金;
5 工資署審查遞交的訴訟需有當事雙方出席,如果在宣判訴訟時提起訴訟的雇員缺席和被提起訴訟的業主缺席,則由雙方代理人出席。在缺席的情況下,工資署可以作出最后決定。如果該決定判給雇員的金額超過100第納爾,則在宣判日起10天內上級法院接受上訴;
6 由專門的執行機構執行工資署的決定,工資署的決定和法院的裁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被裁定的金額必須一次性支付;
7 由專門的執行機構實施豁免雇員向工資署提交訴訟的費用、印章費和稅費;
8 因為工資署處理大量的訴訟案件,所以要向工資署及其職員交付勞動部決定的報酬,但條件是工資署在非工作時間處理事務。
第八章 組織工作和工作許可
第五十五條 雇傭10個或10個以上雇員的業主應該在企業內部建立制度以組織工作,制度中闡明工作時間、每天和每周的休息時間、禁止事項、罰款、執行程序(其中包括離職及執行的方法),企業的內部制度由勞動部審批并自審批后開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正常的日工作為8小時,1周最多6個工作日,工作時間不應超過48小時,就餐和休息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除非在本法規定的條件下否則不允許增加工作時間。
第五十七條 由于工作需要在下列條件下,雇員工作時間可超過正常日工作時間,但應根據本法規定增加工資:
1 進行企業的年終核算工作、準備預算、年終結算、準備削減售貨,但條件是每年的天數不能超過30天和每天不能超過10小時;
2 為了補償貨物發生的損失或其它面臨損壞的物質損失,或避免技術工作的危險;或為收貨、送貨、運貨。
第五十八條 本法關于工作時間的條款對在企業擔任總指揮或管理工作的人;對有時在企業外工作或出差工作或在王國內外經常變遷工作的人并不適用。
第五十九條
1 經雇員同意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加班1個小時的薪金不能少于正常工資的125%;
2 如果雇員在周休息日或宗教節日或官方假日工作,那么其1天的報酬不少于正常工資的150%。
第六十條
1 每周的周五為周休息日,除非工作需要可以改變;
2 經業主同意,雇員可以在1個月內積攢其周休息日,一次性休假;
3 雇員的周休息日是全薪,如果雇員的工作是以日或星期為單位,那么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在規定的休息日之前持續工作6天則收取周休息日的薪金,如果1周工作3天或3天以上那么根據其在1周內工作的天數收取報酬。
第六十一條
1 每個雇員在1年的服務內有為期14天的全薪年度休假許可。如果雇員在業主企業連續工作5年并達成協議多于14天則年度許可期限為21天。官方假期、宗教節日、周休息日(注:指從第1天至第14天年度休假期中相遇的官方假日、宗教節日、周休日)將計入年度休假期限;
2 如果服務期未滿1年,雇員可以根據其在該年內的工作日比例獲得帶薪的休假許可;
3 通過雇員和業主之間的協議可以直接把任何一年的休假許可推遲到該年的下一年,如果推遲的一年已過而在一年內沒有要求執行休假許可,不允許業主拒絕雇員獲得許可的要求;
4 根據企業需要,業主應規定每年的第一個月為雇員的年度休假許可期。企業執行年度休假許可的安排應考慮到雇員的利益。
第六十二條 如果沒有獲得一次性年度休假許可,每次休假不應少于6天。
第六十三條 在執行年度休假許可前,如果雇員因某種原因結束其服務那么雇員可以要求補發其尚未執行休假許可期間的工資。
第六十四條 一切要求雇員放棄年度休假許可或放棄部分休假許可的協議均視無效。
第六十五條 根據企業認可的醫生開具的證明,所有雇員每年有為期14天的疾病許可,許可期間為全薪。如果住院治療則可再增加14天,許可期間為全薪;如果由企業認可的醫學組織開具證明而又沒有住院則為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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