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投資法仍不完善,僅對國內外投資提供一個框架性指導,很多細則尚未明確,對私有投資也無明確規范。有關解釋只能由阿富汗投資高級委員會作出。阿富汗商業部部長經濟法律顧問就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1、關于國際標準的帳薄:外國投資者可按各自國家標準作帳,但必須經投資項目所涉及的阿富汗部委認可。同時條款5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的審批,就是指與項目相關的部委。(見條款五)
2、投資高級委員會(HIGH COMMISSION ON INVESTMENT)的組織結構:高級委員會由8名代表組成,其中6名分別由商業部、司法部、外交部、財政部、計劃部和重建部部長擔任,任期由部長職位期限決定。另外2名由私有投資業主中選出,任期一年(基本上為阿富汗工商會人員或由工商會推舉的人員)。商業部部長兼任高級委員會主任。下設秘書處和私有投資辦公室。私有投資辦公室主任兼任秘書處秘書。但目前秘書處和私有投資辦公室分屬不同部委,且私有辦公室主任和秘書處秘書為兩個人。私有投資辦公室下轄一技術支持小組,但投資辦公室的組織結構、責任和權利等相關的法律還在制訂中。高級委員會實際是政策制訂者,而私有投資辦公室是政策執行者。(見條款六、七、八)
3、關于項目自用的設備進口的稅率減免:進口自用設備和其他進口物資一樣必須付進口關稅,但有望在不久的將來出臺減免政策。
4、8/2/1422是塔里班時期的歷法,指的是2001年法,現已廢止。(見條款28)
5、殘疾事業等與社會福利相關的企業的優惠條件,投資人可與相關部委協商爭取最好的優惠條件,但未出臺相關法律規定。
6、現行設立私有投資企業的基本程序:到商業部申請-->填表、準備相關文件-->經商業部初申(如投資項目涉及其他部委的管轄范圍時,應由其他部委出具同意意見)-->私有投資辦公室-->當項目的金額小于100萬美元時,私有投資辦公室可出具最終的批復。投資人持批復到商業部辦理注冊手續;如須在喀布爾行政區注冊,可要求私有投資辦公室開具證明。(當項目的金額大于100萬美元時,私有投資辦公室報高級委員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