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國內外私有投資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保護國內外私有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市場,繁榮國家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加速阿富汗的重建,特頒布本法。
第二條:
本法中所采用的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投資”:是指以諸如現金、信貸、實物商品、服務或其他形式(如:專利權、知識產權、商標和著作權)等有形和無形資本注入一個由投資高級委員會認可的企業。
“批準企業”: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的由國內外經濟實體或法人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
依據本法之條款和《商業法》,符合條件的國內或國外經濟實體或法人可投資各個經濟領域---無論是制造業或服務業相關的領域。
第四條:
國內企業、國外企業或合資公司均可采用下列形式投資:
1.100%股權的國內私有企業。
2.100%股權的國外私有企業。
3.任何股權分配的國內外合資企業。
4.阿富汗政府和國內外私有的合資企業。
在以上最后兩項規定中,股權的分配由當事各方友好共同協商而定。
第五條:
批準企業應依照國際標準設立帳薄并提交相關的政府部門審計。
第二章 協調和監督
第六條:
投資高級委員會是政府指定的專門制定投資政策的部門,同時它也負責協調和監督私有投資辦公室的工作。該委員會由下列部門共同組成:
1.商業部
2.司法部
3.外交部
4.財政部
5.計劃部
6.重建部
高級委員會下設在商業部。當一項投資議題涉及到具體的相關部委時,該部部長將被邀請加入高級委員會該議題的討論。
如有必要,總統可調整高級委員會的組成。
第七條:
高級委員會特為私有經濟的代表設立兩個輪流席位,代表的任期為一年。第一年,將由商會選送代表。隨后,由投資者提名高級委員會選出代表。
第八條:
為執行本法之條款,特在商業部下設立私有投資辦公室。該辦公室的權力、責任及組織構成將由高級委員會依法設定。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所列的私有辦公室的主任必須擔任高級委員會的主任一職。
第十條:
高級委員會必須成立一個秘書處。
第三章 批準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優惠
稅 收
第十一條:
政府將給予批準企業下列稅收之優惠:
>>>>>>短期:以時間優先原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四年免稅或自投入生產起三年免稅。
>>>>>>中期:以時間優先原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六年免稅或自投入生產起五年免稅。
>>>>>>長期:以時間優先原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八年免稅或自投入生產起七年免稅。
在投資項目需要更長時間的成熟期的特殊情況下,高級委員會依慣例可同意延長免稅期。
第十二條:
以慣例私有投資辦公室將決定具體的投資項目適用于本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優惠。
關 稅
第十三條:
自批準企業投入生產起免除四年的出口產品的海關關稅。
土 地 出 租
第十四條:
以本法第十一條所列短期、中期及長期之分類,外國投資者可相對應分別租用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的土地。土地租用以項目的執行為條件。
高級委員會依據實際需要和正常要求可延長土地租用時間。
資 本 及 利 潤 轉 移
第十五條:
私有投資者有權利將可支配的資本及利潤轉移(到國外)。
出 售
第十六條:
當設立合法帳薄及得到高級委員會認可后,私有投資者有權利出售批準企業。
第十七條:
資產及出售行為可在國外進行。
購 置 和 出 售 股 權
第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可將其批準企業的股權轉手與阿富汗公民或阿富汗政府。
第十九條:
批準企業的投資人應按法律之規定購買、銷售和使用專利、商標及專有資訊。
銀 行 準 入
第二十條:
無論國內外投資者均可享有阿富汗銀行之服務,包括設立外匯帳戶和接受在阿富汗再投資之借款和授信。
第二十一條:
如有可能,政府鼓勵投資者雇傭有相關技術的阿富汗人員,并以此來幫助提高他們的技術和專業水平。
第四章 其 他 事 項
沒 收 及 國 有 化
第二十二條:
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相當級別的法庭裁決,政府無權沒收國內外投資或將其財產國有化。
第二十三條:
除非為了公共利益,不得沒收國內外投資或將其財產收歸國有。如發生,政府應在此之前按投資的市場價值或國際著名公司的評估報告給與合理的賠償。
第二十四條:
私有投資者可將政府賠償的資金轉移國外,并免交稅收。
如受損企業有任何不滿,可有權上訴高級委員會,該委員會應采取適當的方法給予解決。
本 法 未 盡 事 宜
第二十五條:
投資管道建設,通訊設施,油、氣,礦產資源以及重工業不適用于本法之條款。
上述投資領域將由其他法案規范。
糾 紛 解 決
第二十六條:
國內與國外投資者間或國內外投資者與投資辦公室以及政府官員之糾紛,應依照本法之規定、企業文件(包括具體簽署的合同或協議等),通過相互理解、友好的方式解決。
如仍不能解決,糾紛各方應依照1965年3月18日頒布的華盛頓仲裁法或聯合國法院之國際商法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依照上述國際法裁定的判決和或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法定判決應是最終裁決,糾紛各方必須服從該裁定結果。
第二十八條:
一旦本法實行,在伊斯蘭歷1422年2月8日頒布的投資法案框架下產生的投資辦公室將廢止。高級委員會將采取適當的方法處理已提交投資辦公室的申請項目。
第二十九條:
如本法條款與現行國內外投資相關之法律條款抵觸時,以本法之條款為準。
第三十條:
一旦國家首腦實施本法,該法將在政府公告上予以公布并正式生效;政府公告797號(伊斯蘭歷1422年2月8日)國內外私有法案將廢止無效。
1.海達亞特·阿明·阿爾薩拉, 副總統 (簽名)
2.阿什拉夫·甘尼·艾哈邁德扎伊博士, 財政部長 (簽名)
3.阿卜杜拉博士, 外交部長 (簽名)
4.阿卜杜爾·拉希姆·卡里米, 司法部長 (簽名)
5.穆罕默德·阿明·法爾汗, 重建部長 (簽名)
6.賽義德·穆斯塔法·卡茲米, 商業部長 (簽名)
7.穆罕默德·穆罕默迪工程師, 礦業和工業部長 (簽名)
8.阿斯嘎·培伊曼教授, 計劃部副部長 (簽名)
9.卡斯米·法茲里教授, 總統辦公室法律事務顧問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