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外國人包括商業公司和擬在阿富汗開展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從阿富汗商業部領取營業執照,并按規定交納400美元的營業執照費和其他阿富汗的法律規定的應付費用。
二、外國商家必須闡明營業范圍。
三、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商家必須遵守阿富汗的法律法規,并按程序支付相應的費用。
四、擬申請營業執照的公司必須完備以下材料和程序:
1、詳細填寫申請表格(已明電傳回)并附三張申請人照片。
2、由所在國相關機構出具的申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3、擬成立公司的名稱、成立日期、投資金額以及國內公司的通訊方式。
4、由所在國銀行出具的無不良記錄證明。
5、由所在國母公司或商會出具的擔保證明。
6、所有上述文件須由阿富汗駐外使館認證、并加蓋所在國駐阿富汗使領館的印章,由阿外交部轉阿商業部。
五、申請注冊的公司初始資金不低于10萬美元。
六、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國外公司可從所在國進口貨物,但不能從其他國家進口。
七、外國公司不能進入零售業。
八、外國公司可出口阿富汗商品到其他國家。
九、外國公司的營業執照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須申請延期。
十、國外公司按現行法律可在阿富汗設立辦事機構但必須用阿富汗的一種官方語言作財務帳。
十一、國外公司的辦事機構應設在咯布爾,如有必要經商業部同意,可在其他省市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十二、國外公司的資金往來須經阿富汗銀行。
十三、國外公司的從業人員的居留、出入境簽證須憑申請和營業執照由商業部協同護照管理部門核發。
十四、國外公司的業主經商業部核準可雇傭其他外籍人事,總人數不得超過總雇員的1/8。居留簽證經護照管理部門核準確有必要時可簽發。
十五、如外籍雇員違約,須報告商業部并按商業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阿富汗。
十六、國外業主必須是全職,如因故暫時離開阿富汗,須經商業部許可并指定其離開期間的代理人。
十七、如國外業主將永久離開阿富汗,須報商業部并經審核無債務糾紛和已清理帳戶的情況下,才可離開。商業部將在其離開的兩個月前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此消息。
十八、國外業主和官員在阿居留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阿富汗的宗教、政治和安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