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7日,阿聯酋央行向所有在阿銀行發出通告,要求各行遵守信貸集中度監管規定,確保流動性和償付能力。
根據1980年的聯邦第10號根據中央銀行和貨幣體系和銀行業組織法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阿聯酋中央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關于確保流動性和償付能力所要求的比例,所有在阿聯酋經營的銀行均必須遵照執行,特別是遵循謹慎放貸的政策,以維護信貸資產安全。同時用以評估銀行的信貸政策和所提供的優惠是否謹慎,亦即銀行信貸政策導致對單一或一組相關借款人信貸集中度上升的風險是否會威脅到銀行的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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