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公告規定了柬埔寨王國勞工法所界定的企業申請外國人來柬就業謀取工資的辦法。
本條所謂來柬埔寨就業謀取工資的外國人不包括外國使節、國際機構的職員、非政府組織的職員、王國政府或部門的顧問或專家及在外國使節投資條約下的投資者和與王國政府有協議的人道主義組織。
本條規定的外國人和雇用外國人的企業主應嚴格按柬埔寨王國勞動法第21條和第261-265條執行。
第二條
上述第一條所規定的外國人應擁有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頒發的勞工許可證和雇傭卡才能在柬埔寨王國境內工作。
自即日起勞動法第一條所界定的企業在需要招聘外國人來柬工作時應以書面形式向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提出申請。在申請書中應說明外國人的人數、技術專業和外國人的國籍及在雇傭合同中說明雇用條件。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將對企業主申請的候選人來源研究考慮和作出批準。
第三條
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將根據申請頒發許可證,準許私人公司作為代理,負責輸入外國人來柬埔寨企業工作。
各個柬埔寨的代理機構應與各外國人的原籍國的代理機構合作,以審查外國人的身份證件、技能和外國人法律證件。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根據審查的結果,決定批準輸入柬埔寨各企業工作的各類申請。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委派各代理公司依照協商一致的雇用條件安排外國人與企業主簽訂雇用合同。
如果企業主提供候選人的來源,企業主可以親自向外國人本人國家內的代理聯系,以便規定有關雇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在外國人輸入來柬埔寨之前,外國人所在國的代理機構應與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的代理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勞職部的代理公司應保證所有輸入來柬埔寨王國工作的外國人全都具備如下條件:
--有足夠的適應企業需要的技能;
--有符合勞法法的法律文件;
--在進入工作之前或開始首次工作的時候應接受不少于8個星期的關于柬埔寨的法律、傳統風俗習慣和柬語的培訓。
--應保障外國人在柬埔寨工作期間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對于無專門私人代理公司負責的外國人,勞職部將親自對企業申請輸入外國人來柬就業進行審查和決定。在此情況下,用人企業必須與外國人簽訂合同并在外國人來到柬埔寨時立即辦理外國人勞工許可證和雇傭卡。職工流動(職工輸入)情況通報須符合柬埔寨王國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
第五條
外國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過兩年。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國文,但也應附有一份柬文。工作合同應明確規定符合勞動法的主要雇用條件。外國人要在柬埔寨王國繼續工作應重新報批。
第六條
每個來柬埔寨就業獲得工資報酬的外國人應:
1.合法進入柬埔寨王國
2.有合法的護照
3.有合法的居留證
4.有外國人本國有關機構或其他國家頒發的文憑或合格的專業技術證明。
5.有柬埔寨王國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的勞動醫療局或外國人本國的有關機構或外國人居留過的有關機構頒發的本人健康證明書或文件,證明外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所要從事職業及沒有某種傳染病。
第七條
從即日起,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不準許企業未經本部批準輸入外國人來柬埔寨工作。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在柬埔寨境內工作但還沒有勞工許可證和雇傭卡的外國人,應在2002年3月底之前辦理勞工許可證和雇傭卡申請手續。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接受外國人工作但還沒有辦理職工流動報告的柬埔寨企業,應在2002年2月15日前辦理通知職工流動的報告。如果還沒有簽訂雇主與外國人之間雇傭合同應同時簽訂雇傭合同。
第八條
在簽訂雇傭合同或合同期滿、停職或合同終止時,企業主應以書面報告接受外國人工作的職工流動情況。關于職工流動情況的報告書應在錄取雇用后或停職后最遲不超過15天內送交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部,以便登記入冊。金邊市的企業應將職工流動書送交就業和勞工局,各省市的企業應將職工流動書送交各省市社會事務、勞工、職業培訓和青年改造局。
第九條
此公告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大臣尹紹興(簽字)
勞職部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