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法律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財產保護依據。伊拉克憲法第23條(第二段)規定禁止征用在伊拉克投資興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除非它是“為了公共利益并給予公正的賠償”。憲法進一步規定,這一條款亦受法律約束。2006年頒布實施的投資法第12條款(第三段)還保證“不沒收或國有化外商投資項目所涉及本法規定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除非該項目得到最終司法判決”,但該條款由于缺乏實施條例使法律在實踐中的適用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是否享有符合國際標準的免除征用和得到補償的權利,取決于伊拉克國內實際執法情況或兩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進行約束。中國尚未與伊拉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隸屬于伊政府內閣的伊拉克投資管理委員會根據該項法案負責相關外資政策制訂、執行和外資企業監督管理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