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決定所包含的展覽會指的是遵照本決定和各組織管理決定的規定,要求在一定的時間,在科威特境內為展覽目的專門準備的某一地點,為推銷和介紹一種或一批本國商品而舉辦的臨時性展覽會以及與之同時進行的諸如召開洽談會、貿易成交等與展覽會的臨時性不相矛盾的活動。
第二條
只有在遵照本決定和各組織管理決定規定,從工商部取得書面許可后,才允許在科威特國境內舉辦貿易展覽會。
第三條
允許以下各單位在科威特國境內舉辦貿易展覽會:
--領取了為他人從事展覽會組織管理工作許可者;
--科威特工商會;
--致力于推銷本國產品的公司機構及其貿易代理人;
--通過獲準為他人舉辦展覽會或其貿易活動與要求舉辦的展覽會性質相關的科威特籍代理,各阿拉伯國家和外籍下屬的公司機構。
第四條
允許在以下場所舉辦貿易展覽會:
--從有關方面獲得許可的專門舉辦各類展覽會的場所;
--各大飯店。
第五條
在提出申請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在開幕日期前充分的時間內提出申請;
2、確定舉辦展覽會的地點和時間;
3、獲準舉辦展覽會方面要保證執行本決定和各組織管理決定的各項規定。
第六條
完全禁止在科威特國境內舉辦的各類貿易展覽會上直接對公眾銷售,外國參展單位要保證在展覽會結束后,立即將所有為展覽會而輸入科威特的物品重新輸出。(譯者注:此條實際上沒有執行。最近幾年,外國包括中國在科威特舉辦的展覽會或參加科舉辦的博覽會,展品都可以就地賣掉,甚至展出期間可以零售)。
第七條
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處罰的同時,在對本決定或組織管理決定的任何規定有違反時,工商部有權通過行政手段關閉任何一個展覽會;獲準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承擔全部因關閉展覽會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工商部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1、工商部供應及保護消費者事務檢查局主管本決定及展覽會的各組織管理決定的執行,并負責將已同意在科威特國境內舉辦的各類貿易展覽會通知工商部。
2、做好有關各類對外貿易事務以及供應和對消費者的保護,管理和與此有關的其他機構各類事務之間的協調與信息交流。
第九條
工商部決定組織舉辦貿易展覽會的各項規定;由主管次長頒布各項管理決議。
第十條
工商部有權在批準舉辦展覽會之前,向同意舉辦展覽會的其他有關單位提出附加條件。
第十一條
允許工商部因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原因,讓部分展覽會豁免本決議中的一項或多項規定。
第十二條
取消與本決定相違背的規定。
第十三條
所有負責人都應執行本決定所規定的所有條款。本決定發表在官報上,自發表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