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威特舉辦展覽會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發給許可證:
一、一般條件:
1、許可證只發給申請展覽的公司,有效期至展覽結束;
2、須在開幕至少二周前提出申請;
3、提出申請時應同時附上展覽商品的種類及規格;
4、所展出的商品應與所許可的業務相同;
5、應事先確定展覽的舉辦地和日期;
6、展覽時間應不超過15天;
7、在舉辦服裝展時,應事先提供男女模特的名單以便內政部批準;
8、在設計展覽時,應按駐在國的法律要求,遵守公共安全規范;
9、從開始展覽規劃到結束展覽并清空展覽商品期間,應對展覽場地進行全面保險;
10、遵守國家法律、公共秩序和習俗。
二、外國國家或公司在科威特舉辦展覽,應增加以下條件:
1、外國直接管理負責的商業展覽,應通過正式(外交)途徑提出;
2、外國公司在科威特舉辦展覽應通過科威特代理;該代理應從事類似的或與展覽有關的業務,或該代理已得到從事管理、組織展覽的許可;
3、申請須在開幕前一個月提出。
三、外國公司舉辦珠寶、金飾品、傳統飾品展覽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應提供展品的名稱、規格、成色、重量等清單。若有寶石,應提供寶石種類、重量、純度;
2、應遵守上述一、二所規定的要求。
四、展覽的冠名及推銷:
1、冠名不能與他人在工商部注冊的商品名稱相同;
2、冠名應切合實際,并與所展的商品相符合;
3、冠名不能涉及國名或某些國家,除非該國政府有正式委托;
4、冠名或宣傳品不能對民眾誤導;
5、冠名應該與民眾的品位相符;
6、對于一些不能確定的標準(如哪年的款式),批準展覽的單位應對由于展覽冠名不當或宣傳不實而造成的欺騙負責;
7、工商部有權獲取相關的材料或展覽的推銷材料以證實冠名的正確以及展覽品種、規格的真實。
五、展覽期間的銷售
在展覽期間不能將展品直接賣給民眾,展覽只能展示并宣傳商品,該規定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展覽。若展覽組織者(或其代理)與商人間簽有貿易協議,這時展品方可出售,代理將對所出售商品憑發票清單負完全責任,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若有貴金屬或寶石時,除了一般的清單外,還應加上這些金屬、寶石的規格。
六、展覽及其相關的活動應只用于展覽目的。所有的散發品、影片、宣傳材料應由工商部相關部門審查。
第二章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官報上刊登。
工商部次長
巴德爾.阿卜杜.拉提夫.拉哈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