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招標委員會
第一條
成立一隸屬內閣的名稱為“中央招標委員會”的公共招標機構。
該委員會負責接受并決定公共招標,同時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授予最合適的投標者。
第二條
任何政府部門采購貨物或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項目,都必須通過前條規定的中央招標委員會,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公開招標可以是限定性招標,參加者將限定于已獲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及中央招標委員會批準的承包商、供貨商名單。所有關于公開招標的條款都適用于限制性招標。
第三條
(已經第81/77號法律修改)
作為前述條款的例外,當合同額不超過5,000科第(已經第81/77號法修改)時,有關政府部門可以不通過中央招標委員會,直接或以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授予承包商完成工程項目。但同一種貨物的采購或工程項目的授標在一個公歷月內不能超過一次。
同時,不允許將一筆交易分拆為可在數月內執行、每筆不超過1000科第限額的數筆小交易。
對數額超過5000科第的,中央招標委員會可視所采購貨物或需完成工程的性質、緊急程度等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允許有關政府部門直接采購貨物或授標承包商完成工程項目。中央招標委員會在確信本地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并且價格不超過同類進口產品最低價格10%時,也可允許有關政府部門直接采購本地貨物。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根據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直接采購或招標的備忘錄,簽發獨立采購或招標許可。
第四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的組成:
由內閣簽發政令任命的6名成員,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內閣將確定這些成員的工資,并從這6名成員中任命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財政部一名代表
司法部門一名代表
計劃部門一名代表
政府發標部門的一名代表
監督招標實施的政府部門的一名代表
中央招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至少要6人,并且須包括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司法部門的代表。
第五條
參加公開招標者的必要條件:
科威特本地商人,無論個人還是公司,須在科威特商業注冊處和科威特工商會注冊登記。
外國商人,須和科威特商人通過官方認證的合同建立伙伴或代理關系。可參加經中央招標委員會特別允許的大項目投標。
按照本法規條款規定,已被列入獲批準的承包商或供貨商分類名單。
第六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秘書處將為申請注冊的供貨商提供注冊表格。申請列入進口商名單者須滿足第五條第一段之規定。
第七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委托一專門委員會對參加公共招標的承包商進行分類劃級。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由中央招標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一名代表作為該分類委員會主席。
公共工程部的一名代表。
通信部 / (郵政、電話、電報)的一名代表。
水電部的一名代表。
財政部的一名代表。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為分類委員會任命一名秘書。分類委員會在工作中,可以利用各類國有機構的專家和技術人員為其提供服務。
第八條
分類委員會將承包商分成下述4類:
一級承包商:可以承攬高技術水準的超過100萬科第的大型建設工程。
該級別承包上可以參加限額500萬科低的各類公共招標工程,當發標額本身超過限額時,不受此約束。此級別承包商不得參加50萬科第以下的招標。
二級承包上:根據其技術和資金實力允許其參加不超過100萬科第的招標。
此級別承包商如果在手的未完成工程總額超過100萬科第,將不得同時實施多個項目。
三級承包商:由獲準參加招投標的本地承包商組成,條件是其同時實施項目總額不超過50萬科第。
四級承包商:由獲準參加招投標的本地承包商組成,條件是其同時實施項目總額不超過25萬科第。
第九條
分類委員會將根據承包商的資金和技術實力,以及此前完成的工程業績,對其分類劃級,并且將自提出分類申請的一個公歷月內簽發意見。在上述期限內未收到答復的申請可被視為拒絕。
分類委員會將在簽發意見一周內通知申請人。申請遭到拒絕或分類級別低于其所申請級別的承包商可向中央招標委員會上訴。中央招標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裁決。
第十條
非一級承包商不允許簽訂超過其級別最高限額的合同。在合同開標日,承包商參加投標的合同額加上其尚未完成的工程總額超過本法規第8條規定的級別最高限額時,不得授標給該承包商。
第十一條
不允許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在分類注冊時以多名注冊。投標時,除非投標文件規定可以提交替代標書,不得提交多份標書。
對在財務、人員、管理獨立的不同公司分別持有股份的個人,在分類注冊時,即使和他有關聯的公司可能已經注冊,他仍可以注冊。
第十二條
承包商在分類注冊一年后,可以提請分類委員會復議其級別,同時申請高一級別注冊。承包商對分類委員會的決定可向中央招標委員會上訴。中央招標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裁決。
承包商在每一年結束后,都可以再次發出請求。分類復議請求按照本法規第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對進口外國商品不負責開具特別信用證/或撥付特別物品,除非有關政府部門認為有必要并且招標條款中有此規定。
發標和申請投標程序
第十四條
有關政府部門在貨物采購或工程承包發標前,須對每一條款或要完成的工作給予詳細說明。對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指令,詳細的圖紙,準確的包括計量單位的工程量單,實施合同的程序以及有關違反合同條款或延誤交工時給予的處罰規定。同時提供標書和合同條款。
第十五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應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將在其招標刊物上刊登招標公告,同時在其辦公地點張貼公布。中央招標委員會規定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到返回標書的期限。
招標委員會還規定開標后的最短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須明示返回標書的時間,有效期,要求提供的貨物或完成的工程,購買標書價格,標書條件,以及標書遞交機構。標書遞交機構是中央招標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包含標書條款和條件的標書文件,產品或工程清單,應在標書發布前準備好。按照中央招標委員會要求交納了購標書款者,可立即購買標書。
第十八條
要求進行限制性招標的政府部門應準備好一允許參加招標者名單,并提供給中央招標委員會,中央招標委員會將據此邀請投標。
第十九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通知和招標項目有關的政府部門,并向其提供一份刊登有該項目標訊的招標文告。
第二十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成員或者發標項目的政府部門官員不得參加投標。適用于本條款的“投標人”可以包括投標公司的合伙人、代理、官員和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須填寫并提交正式的標書文件。
投標人獲得的標書文件屬于私人性質不得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
填寫標書須按照標書文件規定,嚴格符合文件定義,全部填完后適時返回。投標人不得對標書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替換。
除非中央招標委員會認為符合公眾利益并一致同意接受,違反上述規定的標書將視為廢標和無效。
第二十三條
標書文件規定允許提交替代標時,如果投標人愿意提交一個或更多個替代標,必須為每一個替代標購買一份正式的標書文件,并且在替代標信封中正確地插入所代表的替代標標書文件。
第二十四條
除非標書中另有規定,標書中的報價一律以官方貨幣計算。中央招標委員會只承認標書文件中“總價”(total sum) 欄下的數字,而不承認標書中其他地方出現的報價或數字,對投標人計算總價出現的錯誤也不予理會。投標人在遞交標書后不允許對總價做任何修改。
在計算錯誤超過總價的5%時,除非中央招標委員會認為符合公眾利益并一致同意保留,標書將被廢除。
在總價的阿拉伯數字和文字數字出現差異時,中央招標委員會將取低者。
第二十五條
沒有確定的總價的標書不予接受。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須在標書規定的日期和時間按照規定的方法遞送標書。
標書須放置在正式的信封內并以蠟密封后遞交。發送標書人姓名或任何可識別發送人的標記都不得出現。撕破、損壞或破損的信封不予接受。
在正式標書信封被損壞、錯放或破損時,投標人必須確保用一替代信封遞交標書,否則只有在中央招標委員會考慮到公眾利益并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予以接受。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須將投標保函附同標書一并提交。保函或是被認可的支票,或是當地銀行出具的擔保函,或是經當地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函。
保函須在整個投標期內有效。
不接受現金保函或不被認可的支票。
第二十八條
在中標者提交了履約保函并簽訂合同后,投標保函將退還給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九條
標書文件規定須提交貨物或產品樣品時,標書必須附有所要求的樣品,或附有向指定機構發送樣品的發運單,否則不予接受。
如果投標人提供的本地產品需要進行技術測試以確定可靠性,須提交用于測試的樣品,并將測試結果在決定中標者會議上提交給中央招標委員會。
第三十條
投標自發出之日起生效并且不可撤銷直至有效期結束。投標發出后再降低報價不予接受。
第三十一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辦公室設有公開投標箱。投標箱的大小應足以容納所有投標人的標書,投縫將以允許投入信封但不能從箱中抽回信封為限。
投標箱設三把鎖。第一把鎖的鑰匙由中央招標委員會主席持有,第二、三把分別由副主席和秘書長持有。投標箱只有在中央招標委員會召開會議且法定人數成員在場時才能打開。
招標程序
第一節
打開信封和技術測試
第三十二條
投標箱的投縫在標書規定的截標日期和時間將以密封蠟密封,并保持密閉直至中央招標委員會打開密封蠟。
第三十三條
超過規定的封箱時間后收到的投標不予接受。
第三十四條
只有在中央招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才能在其會議室打開投標箱。如果出席人員未達到法定人數,將不允許打開投標箱,而應就投標箱狀況起草一報告,以確保投標箱密封良好,禁止后到的標書投入。中央招標委員會將推遲會期,并在最早的可能時間重新召開成員會議。
第三十五條
打開投標箱時,中央招標委員會將打開所有的投標,并按照準備好的程序讀取標書。
第三十六條
未按第二十七條規定附有投標保函的投標將不予接受。
第三十七條
標書中出現任何差異或不一致時,將由中央招標委員會按照此前條款的規定決定接受還是拒絕此投標。
第三十八條
所有接受的投標都將轉至有關的政府部門,以便讓技術人員評估,并在規定日期內將評估意見報送中央招標委員會。
對不需進行技術評估的項目投標,中央招標委員會可以即刻授予最低標。
第三十九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可以做出決定,將接受的投標轉至一專門成立的特別技術委員會。該委員會既可以獨立地評估投標,也可以在中央招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和有關的政府部門一道進行評估。
第四十條
如果標書文件由咨詢工程師準備,則有關的咨詢工程師應同有關政府部門一道評估投標并撰寫評估意見。
第四十一條
前述三條中提到的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不具有約束力,中央招標委員會可以不考慮政府部門的評估意見,做出授標決定。
中央招標委員會的授標決定如果同有關技術部門的評估意見相左,必須獲得該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
第二節
授標和合同簽訂程序
第四十二條
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中央招標委員會在公布授標決定時,超過半數的成員必須在場。
第四十三條
(已經70年第18號法令修改)
在投標滿足標書文件規定的全部必要條件時,中央招標委員會將授標給標價最低的投標者。然而,如果中央招標委員會認為這個標價低的不合理,并且不能令人信服,中央招標委員會也可以授標給標價較高的投標者。
對供貨招標,中央招標委員會將優先考慮授標給提供本地產品的最低標者,只要他滿足標書文件要求,同時價格不超過國外同類產品最低報價的10%。
中央招標委員會在授標前,要確定被授標者有足夠的可承擔合同責任的資金能力。
第四十四條
在中央招標委員會認為有充足的理由授標給一個報價較高的投標者,而該投標者卻未滿足前述條款規定的條件時,將轉至內閣并由內閣作出最后的決定。
內閣對是否接受最低標或有關的技術評估不受任何約束,同時不需作出任何解釋。
第四十五條
在檢查標書時,如果發現單價和單價之和與總價不符,將接受總價。但在出現總價大于單價之和的錯誤時,將只接受正確的總價,而不受第24條款規定之約束。
第四十六條
如果在審核投標時發現部分單價不合理,中央招標委員會或其委托的技術人員應在授標前,同將獲授標的投標者一道,在其投標報價范圍內進行修改。
第四十七條
在決定授標時,中央招標委員會應參考最近一次招標時本地和外國投標者的報價,以及當地市場的價格。如果中央招標委員會認為價格過高而準備取消招標,則在其會議備忘錄中應建立一套確定市場價格的程序。
取消招標的決定由內閣根據中央招標委員會的意見做出。
第四十八條
如果對部分或全部產品、工程的招標僅收到一份投標,即使該投標符合規定要求,也必須重新招標。如果雖然收到多份投標,但除一份外,均不符合條件或規定的要求,這種情況仍視為唯一投標而應重新招標。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唯一投標也可在經中央招標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后接受。
第四十九條
如果重新投標的結果仍然是唯一投標,則中央招標委員會應考慮其價格及合理性,并做出相應決定。
第五十條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標報價相同,中央招標委員會可以在征得投標者同意的情況下,將招標量在投標者間平均分配,前提是不會對所招標的任務造成損害。否則,將以抽簽辦法決定取舍。
第五十一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對最終接受的投標將以正式文件通知中標者,并將文件副本抄送有關的政府部門。
第五十二條
根據本法律條款規定,當內閣頒布政令取消授標時,即使已經授標并通知了中標者,也不意味賦予中標者向科威特國家追索的權力。同樣,中標者在下述條款規定的合同上簽字之前,也不受合同約束。
第五十三條
發標的有關政府部門(業主)將要求中標者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則被視為退出。
第五十四條
簽訂合同前,要求中標者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履約保函。未能提供履約保函的,則被視為退出。履約保函須在整個合同執行期間有效。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對履約保函進行核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中標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簽署合同,或未能提交履約保函,或基于任何理由退出而沒有令中央招標委員會信服的理由,則其投標保函被沒收,且面臨中央招標委員會的處罰。例如暫時或永久地從該委員會批準的承包商或供貨商名單上除名。
中標者對上述決定有權向內閣上訴。
第五十六條
出現中標者退出的情況時,中央招標委員會可根據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做出廢標、重新招標、或授給第二低標者的決定。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可以向承包商和供貨商實施如下懲罰:
警告
降級
永久或暫時從批準名單上除名
根據合同條款,這些懲罰措施并不對合同另一方的有關政府部門的契約權力構成損害。
第五十八條
在召集中標者聽取其辯護后,中央招標委員會可以視其過錯做出強行實施懲罰的決定。不會因中標者缺席而影響委員會做出有關決定。
根據第62條規定,被處罰的中標者可以向內閣上訴。
第五十九條
在按照本法第8、9條款完成承包商分類和供貨商注冊之前,將采用各政府部門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的分類標準。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決定這些分類標準適用的有效期限,這一期限不能超過自中央招標委員會成立之日的6個月。
第六十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在打開標書的辦公地點和公告牌上公布投標人的標價。除非決定推遲刊登招標結果,中央招標委員會的所有決定都將在招標通告雜志上刊登。
第六十一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將由內閣以政令形式任命一名秘書長。
第六十二條
任何有關方都可以就中央招標委員會的決定向其抗訴,中央招標委員會應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如果出席的半數成員認為抗訴有理,則應轉至內閣并由內閣做出最終裁決。
第六十三條
中央招標委員會應為承包商就承攬的工程或供貨合同準備一通用條款,也有權委托有關政府部門制定這些條款。
第六十四條
除非中央招標委員會同意,在對投標總價進行修改時,無論增加還是降低,超過5%將不予接受。
第六十五條
根據法律規定,為國防部和軍警部隊采購軍事設備不適用本法規,這種免除還包括緊急情況下的軍事設施安裝合同。
第六十六條
各有關政府部門應自本法規在官方通告上公布生效之日起,各司其職,按本法規執行。
賈比爾 . 阿赫馬德 . 賈比爾
(簽 名)
科威特國代理艾米爾
回歷1384年3月22日
公元1964年8月1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