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科威特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在科威特從事商業代理活動。
第二條
合法的代理人,在申請注冊時,代理人與委托人,或與委托人的另一當地正式代理人的關系均應為直接的關系,但須確認委托人的另一當地正式代理人不銷售委托人的產品。
任何未經注冊的代理,不予承認,也不受理其有關申訴。
第三條
根據第二條,申請注冊的代理人,應在取得代理后的兩個月內到工商部登記注冊。本法公布時的現有代理,均于本法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注冊申請。
第四條
提交申請后十五天內,工商部應對申請作出決定。申請經核準,即發給批準證書予以確認。工商部應在官方報紙上公布每個獲準申請及其有關內容。
第五條
工商部有權拒絕申請,但要說明拒絕理由。工商部將以掛號信的方式將書面決定通知本人。
被拒絕申請的人,在被通知拒絕后一個月內,可向民事法庭庭長提出申訴。
民事法庭庭長將及時受理申訴。
第六條
任何人均可以從工商部索取登記表。如未予登記表,則要開具證明予以說明。
第七條
按本法令條款規定,每個注冊申請收取手續費3科第,每個申請的批注、更改及正式摘錄收費1.500科第。免費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代理人、代理人的代表、代理人死亡后的繼承人和公司的經理等,應在代理合同撤消或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持有關文件到工商部注冊處申請注銷代理注冊手續。
第九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罰款50到500科第。
第十條
任何違反本法令的規定而從事商業代理活動的外國人,給予不超過三個月的拘留處罰并處不少于100科第罰金。
有關法庭有義務將公布的處罰立即通知工商部和工商會。
第十一條
在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例的同時,任何人,如故意向商業部或官方部門提供假資料,不管這些假資料與注冊內容或批注有無關系,將給予拘留處罰,期限不超過一個月和(或)給予50科第至500科第的罰金,法院將在其認為合適的時間和情況下下令更正這些假資料。
第十二條
上述條款規定的處罰也適用于,任何并未在工商部完成注冊手續就用信函和印刷品宣傳其業務或用某種工具宣稱其為某商人或公司的代理人,或宣稱代理銷售與其無關的商品、資產、產品、商業物資。
第十三條
工商大臣頒布實施本法令有關的規定和決定。
第十四條
工商部的有關代表有權審理法律案件。公共檢察官負責對違法犯罪的調查。
第十五條
工商部大臣和司法部大臣應分別執行本法。本法自刊登官方報紙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