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條
商業代理,即使是獨家代理也不得從事非商業性活動,除非另有專門協議對此做出規定。
第261條
1、除非另有協議,商業代理應該是有報酬的。
2、上述報酬如果沒有在協議中具體規定,應以行業收費標準、慣例或當時環境為準。
3、除非代理人完成了被委托給他的交易或證明是因為委托人的原因使他很難完成這筆交易,否則代理人沒有資格接受報酬。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代理人也無資格接受報酬,當然如果他是按慣例從事活動則除外。
第262條
1、代理人不能違反委托人的指令,否則他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但是,如果代理人意識到,如果按照委托人指令從事代理活動將會給委托人造成嚴重損失,他可以在請示委托人之前推遲進行代理活動。
3、如果委托人沒就上述情況做明確指示,代理人可以推遲進行代理活動直至他得到明確指示。不過,如果情況緊急或在代理授權范圍內,代理人可以在采取必要謹慎措施后按照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活動。
第263條
1、如代理人所保管的委托人代銷的物品受到損壞,代理人應負責賠償,除非是由于他無法控制的原因、特殊情況,這些物品內在缺陷或其本身的問題所造成的損壞。
2、代理人不負責對他從委托人那里收到的物品進行保險,除非委托人要求保險或按照慣例應予保險。
第264條
1、如果代理人發現委托人的代銷貨物已在運輸過程中受到了損壞,他應隨即采取必要保護措施。
2、如果貨物很可能受到損壞、迅速腐爛變質或有貶值的危險,而代理人又無法從委托人那里獲得批準,這時他可以向一審法庭庭長要求獲準以他的方式來銷售這些貨物。
第265條
1、代理人應就代理業務進展情況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以及有關說明。
2、這些說明必須符合事實。如有故意作假,委托人可以拒絕承認與這些說明有關的交易,可要求賠償;代理人無權就上述交易要求任何報酬。
第266條
1、由委托人裝運、存放或交付給代理人的貨物和其他物品,一旦發運、存放或交付,代理人即可對之享有特許權。
2、上述特許權應保證代理人得到自己的報酬,按照代理協議他應得到的所有金額及有關利息,無論這些金額是在這些貨物交付之前就已支付或代理人得到貨物后支付。
3、這種特許權不受債務的影響;不管該債務是否由與代理人擁有的物品有關的活動而引起的或者是與那些已經發運、存放或交付給代理人保管的物品有關。
4、如代理人享有特許權的貨物被出售和交付給買方,代理人的特許權則轉移。
第267條
1、代理人對發運、存放或交付給他保管的貨物不享有任何特許權,除非這些貨物被他所持有。
2、在下列情況下,這些貨物將被認為是被代理人所持有:
a.如果這些貨物被存放在海關、公共倉庫或他自己的倉庫并由他處置,或以代理人自己的運輸工具運輸。
b.如果這些貨物在到達之前,代理人憑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已持有這些貨物。
c.如果他出口這些貨物并且憑提單或其他貨運單據仍持有這些貨物。
第268條
1、代理人上述特許權應優先于他的其它所有特許權;法律費用和政府費用除外。
2、如果為彌補代理人應得款需扣押其掌握的貨物,則應按照商業抵押物品的有關手續辦理。
3、但是,如果代理人受托銷售其現持有貨物,他可以從銷售收入直接扣取其費用,而無須遵守上述有關程序;除非他在執行委托人有關銷售指示方面有困難。
第269條
如果委托人在科威特無常住地,他的代理人的常住地將被認為是他的常住地,可以在那里對他進行有關代理人為他從事代銷業務的法律起訴,有關他的官方文書也通知到那里。
第270條
有關法規適用于任何從事商業代理活動的機構。
商業代理的幾種形式
A:合同代理和代銷合同
第271條
合同代理是指一個合同,即在這個合同中,一個人同意為他的委托人在一定的活動范圍內有報酬地持續不斷地做出努力并達成交 易。他從事的活動包括以委托人名義達成并履行交易。
第272條
合同代理人獨立地從事其他代理業務,經營其商業活動。他自己承擔經營其業務活動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273條
1、委托人可在同一地區委托一個以上合同代理人經營同種業務。
2、一個合同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地區代理一家以上同業競爭的公司;除非是在工商部大臣會同其他有關當局制定的條款所允許的情況下。
第274條
合同代理的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如包括以下內容,除必須明確規定合同期限、商品商標和合同商品外,還必須特別明確規定代理期限、代理人的報酬和代理人的活動區域。
第275條
如果合同規定代理必須建造展銷店、商品儲藏倉庫或維修設施,合同期限應不少于五年。
第276條
1、合同代理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權利,除非委托人 賦予他這樣的權利。
2、合同代理人可以接受與通過他簽署的合同的執行有關的定單,也可以接受所有有關不執行這些合約的投訴。在代理人的業務活動范圍內,不管是由他或通過他簽訂的合同,代理人可代表其委托人處理與這些合同有關的活動。
第277條
1、委托人應該按照雙方同意的報酬付給代理人。
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所付報酬可以是這筆交易價值的一定百分比,并按照客戶銷售價格準確計算。
第278條
1、合同代理人有權對他及時達成的任何交易或因委托人的原因沒有達成的那些交易取得報酬。
2、除非雙方明確規定,代理人有權對在分配給他的業務活動范圍內由委托人本人直接達成的或通過其他人達成的交易領取報酬;即使這些交易并不是由于代理人的努力而達成的。
第279條
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提供經營代理業務必需的所有信息,特別是商品規格、樣品、圖紙以及其他數據資料,以幫助代理人促銷和營銷其代理產品。
第280條
1、合同代理人有責任保護委托人的權利,他應采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保護這些權利并向其委托人提供他經營活動范圍內的有關市場情況資料。
2、即使是在合同關系到期后,代理人也不能泄露他在從事代理業務過程中了解到的有關他委托人的秘密。
第281條
1、合同代理人應該是在雙方互利基礎上共同完成;如代理人沒有過失,委托人就不能終止合同;否則委托人有責任賠償代理人報酬方面的損失。任何與此相抵觸的協議一律無效。
2、代理人若在不適當的時候或在沒有合理的解釋的情況下放棄代理,他有責任賠償委托人遭受的損失。
第282條
1、如果合同規定了一個有效期,而委托人在合約到期時又不愿意續延合同,他有責任向代理人作出合理補償,如何補償應由法官決定,即使是雙方有與此相悖的協議。
2、要取得這樣的補償應具備下列條件:
a、代理人在合同執行期間沒有過失或瀆職。
b、代理人的活動已取得明顯成效,產品促銷工作做得很好或客戶數量有了提高。
3、對補償多少的估算,應考慮到代理人受損失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利用他為產品的促銷或增加客源所作出的努力。
第283條
1、針對上述條款中的補償,必須在合同到期后三個月內采取措施。
2、由代理合同引起的所有其他訴訟從合同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年后自動失效。
第284條
如果委托人以新代理人替換原合同代理人,無論何時,只要一旦發現終止原合同代理人是委托人和新代理人串通的結果,法院則有權根據第281條和第282條作出對原代理人有利的裁決,新代理人有責任與委托人一起按照這個裁決共同解決補償問題。
第285條
根據民法典中有關管轄權的規定,合同執行地點屬于哪個法院的管轄范圍,該法院就有權對代理合同引起的所有爭議進行裁決。
第286條
任何代銷合同,如果是一個商人在特定區域內推銷一家工業和貿易公司產品,只要他是該地區的獨家代理,這樣的合約則被認為是合同代理,因此它必須遵守上述第275、281、282、283、284、和285條的規定。
B:傭金代理
第287條
1、傭金代理是傭金商以為委托人代銷的形式有報酬地、以他自己的名義進行合法銷售與轉讓而簽定的合同。
2、傭金商的報酬不取決于法官的估算。
第288條
如果傭金商以比委托人定價較低價格出售或以較高價格買進,委托人如不愿做這筆交易則必須在收到合同簽約通知書后立即通知傭金商拒絕簽約,否則,他將被認為是同意接受這個價格。
如傭金商愿意支付差價,委托人可同意簽約。
第289條
如果傭金商簽訂了一份比委托人規定的條件更為優惠的合同,他應向委托人報告。
第290條
1、如果傭金商在銷售時未經委托人授權就同意買方暫緩支付或允許買方分期付款,委托人可以要求傭金商立即支付全部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簽約價格較高,傭金商可將有關差價留歸自己。
2、不過,傭金商可不經委托人授權就同意買方暫緩支付或分期付款,如果銷售當地慣例需要這樣做,并可避免因按照委托人指示以立即支付的方式銷售而帶來的不利因素。
第291條
如果傭金商已經按即期支付方式銷售了,而委托人的指示是按遠期出售,委托人不能要求他在遠期到期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傭金商應按遠期銷售的價格支付給委托人。
第292條
1、非經委托人授權,傭金商不得泄露委托人姓名。
2、除非是遠期合同,否則傭金商無需向委托人公布與他簽約的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保持秘密不透露第三方姓名,委托人可認為這筆合同是即期支付方式簽約的。
第293條
未經委托人的授權,傭金商不得在合同中以第二方的身份出現,否則他就得不到報酬。
第294條
1、傭金商對與他簽約的第三方直接負責,由此,該第三方也對傭金商直接負責。
2、除非有其他法律依據,否則無論是第三方或委托人都不能對另一方直接行使追索權。
第295條
1、在銷售過程中,如果傭金商在收到買方付款之前就宣布破產,委托人可要求買方直接向他付款。
2、如果購貨傭金商在已售貨物交付之前宣布破產,委托人可要求賣方直接將出售貨物交給他。
第296條
1、傭金商不承擔履行合同另一方的義務,除非這項義務很明顯應由他承擔或者是在他業務經營地點按照慣例他應履行這項義務。
2、作為擔保人的傭金商應得到特別報酬。
第297條
任何人,只要受一商人委托履行該商的部分業務活動,不管是無固定辦公地點的、在法定辦公地址或在其他地方,只要受雇傭合同的約束,他就是一個商業代表。
第298條
1、商人要對他的代表在他授權范圍內簽訂的合同和達成的交易負責。
2、如果代表被幾家商人授權,這些商人應分擔有關責任。
3、如果是一家公司授權給一代表,即應為他的行為負責,合伙雙方的責任應以該公司內部職責分工為準。
第299條
1、除非商業代表所授權限有明確規定,否則這樣的授權將被認為是綜合性的,包括與他被授權從事的業務有關的所有交易。
2、商人不得以其代表對第三方授權范圍有限作為推托,除非他已將這些授權明確告知第三方。
第300條
商業代表應按商人的授權、以該商名義從事商業活動,并在簽訂合同時列明其全名、上述商人姓名全稱及其作為商業代表的資格。如違約,他本人將為他的行為負責。不過,第三方可就商業代表在他的授權范圍內達成的交易向該商人直接行使追索權。
第301條
商業代表可代表他的商人處理由他從事的交易而引起的法律訴訟等活動。
第302條
商業代表不得為自己或第三方從事任何商業交易活動,除非得到他雇主的明確批準。
第303條
一個無固定辦公地的商業代表不得接受非他出售的貨物的貨款,也不得減少該貨款的任何一部分;但他可代表委托人接受第三方的定單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委托人的利益。
第304條
一個商人可以授權其部分雇員在他的商店里零售或批發。這些雇員可在商店出納沒有處理付款收據時在交貨時接受出售貨物的付款。他們以該商人名義出具的售貨款收據就是該商人售貨的有效憑證。他們不能在商店外面收取這些貨款,除非該商人書面授權他們行使這種權利。
第305條
商業代表及其雇主均有責任遵守與不公平競爭有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