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利亞多年來一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對外匯管理的基本方針是“集中管理,統一經營”。“集中管理”系指一切外匯收支均由國家集中管理,表現在:外匯政策和法規由國家統一制定和公布;敘鎊匯價由國家統一規定;外匯收支計劃由國家統一編制和平衡;外匯資金由國家統一管理和調配;舉借外債由國家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系指國際結算、國際匯兌、外匯貸款、外匯儲備買賣等一切外匯業務,統一由國家指定的銀行經營。未經國家批準,任何機構不得經營外匯業務。
二、敘外匯管理機構及從事外匯業務的銀行
敘有七家國家銀行:敘利亞中央銀行、敘利亞商業銀行、人民信貸銀行、農業合作銀行、工業銀行、房地產銀行和儲蓄銀行。只有敘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有權經營外匯業務,參與國際貿易并在國外開立外匯帳戶。在國內只有敘商業銀行能夠根據敘中央銀行貨幣管理局公布的匯率賣出敘鎊和買入外匯。上述7家銀行均隸屬于敘經濟和對外貿易部。
敘利亞中央銀行貨幣管理局為敘外匯主管部門,它的主要職責為:根據國家政策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全國統一的外匯管制法律和法規;調整和公布敘鎊匯價;參與編制國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統一管理和調度國家外匯資金;統一管理對外借款;管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外匯活動;管理和監督貿易、非貿易外匯收支、僑資、外資和合資企業的外匯業務活動。
敘商業銀行是根據敘外經貿部和敘中央銀行貨幣管理局頒發的法規條例從事外匯業務。經營的業務包括:對外貿易的國際結算;國際銀行間的存款、中長期貸款、敘僑匯和其它國際匯兌;外幣和敘鎊存款及貸款;辦理國營企業、私人企業和合資企業的對外、對內金融業務;國家許可和委托辦理的其它銀行業務及國際銀行間信用額度業務。敘商業銀行與歐美和阿拉伯等國家均有銀行信用額度業務。該信用額度業務是根據不同國家的情況和業務量確定的。
三、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由于敘是外匯短缺國家,政府對外匯實行較為嚴格的管制。1986年敘公布了第24號法令。對倒買倒賣外匯和非法攜帶外匯出境等違法行為予以嚴罰。該法令雖然對穩定匯率起到較好的作用,但同時也給敘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帶來了相當消極的影響。
隨著敘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在90年代后期在敘的外國投資出現萎縮之后,24號法令對敘經濟的不良影響日顯突出,敘各階層要求取消該法令的呼聲日高。2000年敘內閣改組,開始加大經濟改革力度,作為新政府改善經濟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敘于2000年4月頒布6號法令,取消24號法,這一決定使外匯使用合法化,此外,對本國貨幣和外幣的走私處罰也有所減輕,由15年監禁減至5年,金額不超過100萬敘鎊的監禁期為1年。
敘從2002年6月起將原來實行多重匯率改為統一匯率制。此前,官方統計和部分產品的海關計價采用1美元=11.25敘鎊,商業匯率為1美元=46敘鎊,此外海關計價匯率中還有1美元=23敘鎊。還有鄰國匯率在1美元=50敘鎊左右,和與此比價基本接近的黑市匯率。改革后,取消1美元=23敘鎊匯率比價,不管是海關計價或是官方統計等均實行1美元=46.5敘鎊的比價。11.25敘鎊比價僅限用于計算過去遺留下來的外債(主要欠前蘇聯,金額高達120億美元)。但黑市交易依然存在,目前的比價為1美元=52敘鎊左右。
(一)對國家單位的外匯管理
1、外匯實行計劃管理。由于敘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單位的外匯收支實行計劃管理。根據批準的計劃,由國家管理國家單位所需的一切外匯收支。
2、集中管理外匯資金。國家單位所需的一切外匯開支,由國家通過敘中央銀行和敘商業銀行提供。
3、集中管理一切外國貸款。敘中央銀行集中管理所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財團及基金會提供的無息貸款、基金和贈款。敘中央銀行貨幣管理當局具體負責對這些借款的管理,并將這部分借款納入國家的外匯收支計劃。
4、外匯收支均需通過銀行帳戶,由敘制定銀行經營,并按規定用途使用,如非貿易和補償貿易下的外匯,以及經批準的外匯應在敘商業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敘商業銀行須每月向敘中央銀行貨幣管理局匯報所有開外匯帳戶的經營情況。
(二)對私營企業及個人外匯的管理
1、針對本國外匯短缺情況,敘采取鼓勵措施,吸引外匯,以解決進口用匯問題。如(1)允許商人用國外公司提供的信貸方便進口;(2)提高商人用出口收入支付進口貨款,鼓勵多出口、多受益;(3)鼓勵敘公民、外籍人士在敘合法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國際通行利率支付利息,并可自由匯出。外籍人士在敘開設個人帳戶,只需到敘商業銀行,出示護照并填寫相應表格即可。
2、敘政府允許居民擁有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發放的信用卡,并在其旅行時攜帶出境。
3、根據敘經濟和外貿部公布的規定,允許訪敘的旅客自由攜帶外幣出境,并以任何形式支付外匯,無須受數額限制,也無須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根據該規定,允許在敘居住者每次出境時攜帶相當于3000美元的外匯(根據1美元=46.5敘鎊計算)而無需說明其來源,此外,還允許攜帶2000敘鎊(相當于400美元)用于支付返回時所需費用;對于前往黎巴嫩和約旦長期居住的敘利亞人則允許攜帶7500敘鎊出境。在此之前,長期居住者可攜帶2000美元出境,但絕對禁止攜帶敘鎊出境。
敘也在逐步放寬對個人的外匯管制。根據2002年10月規定,去國外旅行的敘公民和長期居住者每人可從敘商業銀行購兌美元的限額由此前的500美元提高到2000美元,去周邊約旦和黎巴嫩國家的購兌限額則更高。****每年可非商業性地兌換一次,18歲以下的兒童可兌換1000美元。商業性的購兌按外匯交易規定辦。去國外接受治療的個人一年可購兌20000美元,國外留學和去麥加朝圣者的規定還要更寬一些(具體未定)。
(三)外國公司在敘的分支機構如開設外匯帳戶,需向敘經濟和對外貿易部提交申請,說明開設帳戶的理由,并出具相應的文件,如與當地公司簽訂的合同等。經貿部審批同意后,即可到敘商業銀行開設帳戶。以公司名義開設的外匯帳戶,如外匯是從國外銀行轉至所開帳戶,仍可將外匯匯出;如是在當地以現金形式存入,則不允許轉至境外。
(四)持旅行支票的外籍人(非長期居住者)在兌換現金時,可視其要求兌換最多不超過50%的美元,其余部分支付敘鎊,匯率為1:46。如是在敘長期居住者,則全部支付敘鎊。
(五)對10號投資法項下項目的有關外匯規定
1、除了現行的外匯管理規定提供的便利外,凡根據本法令批準的項目,均可以項目名義在敘商業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并可將以下各項記入借方:(1)項目資本的全額外匯和全額外匯貸款;(2)項目通過出口商品和非貿易收入獲得的占總收入75%的外匯收入。
上述外匯帳戶的貸方應記入支付項目負債、必需品和所需外匯等必需的資金,包括根據本法令允許匯出的,支付給為該項目工作的敘利亞僑民、非敘籍人員的報酬等。
2、對按照本法令規定獲準成立的項目,投資者可以使用自有外匯對這些項目資助、提供贈款或購買這些項目的股份。
3、根據投資委員會的決定,允許出口商保留超出現行貨幣制度規定的因出口收入而產生的外匯比例上限的外幣。
4、根據投資委員會的決定和項目性質,允許根據10號法令批準成立的公司和項目在境外開設的帳戶,以保證需求、支付必要費用和收款。但帳戶金額不得超過項目投資所支付外匯部分的50%。
5、根據投資委員會的決定,允許根據10號法令批準成立的公司和項目在必要時將其存放在敘銀行的外匯換成敘鎊,用于支付當地費用。貨幣兌換須經過上述銀行,并以周邊市場的實際匯率計算。
6、銀行應將投資者的資金存入該行并按投資者的需求由其自由支配,為實現此目的銀行應采取必要的措施。
7、銀行應按現行外匯利率計息。
8、投資者可按銀行的現行規定以其自有資金作為擔保人,用項目名義向國家銀行借當地貨幣。
四、關于敘合資銀行方面的最新動態
隨著經濟改革步伐逐步加快,敘政府深感落后的金融體制已難以適應新的形勢發展,所以,近年來在金融體制尤其是金融機構方面不斷有新動作推出,以為經濟改革創造更為寬松金融環境。
2001年4月敘頒布了自國有化以來第一個允許建立私人銀行的28號法令。根據這一法令,允許非敘利亞人,不管是個人還是金融機構在敘開設銀行,但所占份額不得超過49%。雖然新的中央銀行法在2002年3月17日未獲通過,但2002年4月頒布了關于建立貨幣和信貸委員會的法令,以使在敘建立私人銀行進入實際操作階段,該法令授權貨幣和信貸委員會承擔組織和協調敘利亞貨幣和信貸機構活動的職能。敘在2002年4月20日宣布開始接受外資或個人建立合資銀行的申請。2002年12月底,5家有外資參與的合資銀行初步獲得部長會議批準,預計將在2003年年中將獲得最終營業許可。可以預見,合資銀行建立將對敘現有國有金融機構產生一定的沖擊,但它必將有利于改變敘僵硬的金融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