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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勞工相關政策法規摘譯及詮釋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隨著近年來中敘經貿合作的進一步加強,越來越多的中方“走出去”企業及勞務進入敘市場時開始面臨如何避免勞資沖突以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等一系列問題。深入了解敘勞工相關法規政策有助于我企業及人員依法行事,更好的回避風險。敘政府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已先后通過多項法令和決議對勞資關系做出界定和約束,現將其中有關條款摘譯介紹如下,希望對我在敘投資企業及勞務人員有所裨益。

  

  一、關于部分勞資關系的定義。

  

  敘勞動法規定,雇主分二類,一類是自然人,另一類是法人。勞動者不論男性還是女性,均在雇主的指導下工作以獲得薪水。

  

  敘勞動法不適用于政府工作人員以及政府各局、工會等具有中立特征的人員,也不適用于仆人。勞動者依據勞動法提起的法律訴訟是免費的,但被法庭駁回的勞動者須承擔全部費用。

  一年界定為365天,一月界定為30天。

  

  二、關于雇傭本地勞動者的相關規定

  

  敘當地勞動者就業,實行就業許可證制度。各城市就業辦公室負責就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具體規定如下:

  

  1、勞動者需向勞動部下屬的就業辦公室索要申請表,填注年齡、專長、資歷以及早期工作。該辦公室接受申請表并免費發放就業許可證以證明該勞動者登記在冊。就業辦公室將給發放就業證的勞動者排序。

  

  2、雇傭單位有權通過考試錄用勞動者,但考試日期必須提前15天在報紙上公布,并于發布之日起3天內告知就業辦公室,就業辦公室派遣工作代表參與考試。必須給參加考試者確定成績分數;

  3、位于省會的單位可以雇傭曾在該機構工作過的勞動者,無需等待排序。

  

  4、雇傭單位可以在下列情況下雇用緊急工作或臨時項目的勞動者:

  工作期限在2周左右,無需要求就業許可證或排序;

  工作期限近3個月的,要求勞動者有就業許可證但無須排序;

  單位可以根據大學要求在假期破例雇用大學生工作。

  

  5、雇傭單位不允許雇傭未經就業辦公室登記的勞動者。

  

  6、雇主必須告知就業辦公室其工作區域,并自出現空缺職位起7天內以書面方式正式告知就業辦公室空缺職位及薪水,并必須在7天時間內雇傭另一勞動者。

  

  7、雇主可以請有執業許可的職業介紹代理提供勞動者并履行相關手續。

  三、關于雇傭外國勞動者的相關規定

  

  出于保護本國就業市場的需要,2005年敘在勞動法框架內,新頒布了2040號決議,對敘利亞聘用阿拉伯和外國勞動者做出了相關規定。我勞務人員在敘工作須遵循本章法律程序,以確保工作合法性,有利于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1、外籍勞務工作范圍包括工業、貿易、農業、手工業、銀行、金融、服務業包括家政服務、科學研究或其他研究。

  2、在任何國營、私營、合作和股份企業、國家部委、政府管理部門及其下屬的各總局、總機構、總公司、地方管理部門及其他國有部門聘用和雇用外籍勞務必須遵循敘現行的外籍勞務法律和規定。

  3、欲在敘從事工作的外籍勞務或欲聘請外籍勞務的雇主必須向本決議規定的部門申請工作許可,

  

  4、外籍勞務申請工作許可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缺乏具備申請工作種類所需的經驗和資歷的敘本國勞務;

  (2) 申請就業許可的外籍勞務必須具備申請職業和工作種類所需的資歷和經驗;

  (3) 如果該項工作根據規定必須獲得其它部門頒發的特別許可,在申請前必須先獲得上述特別許可;

  (4) 根據決議規定勞動部將決定某項工作實際資歷需求的有效性。

  由勞動部決定上述(1)、(2)、(4)規定的條件符合程度。

  

  5、對于聘請和雇用外籍勞務人員的雇主:

  (1)通過負責勞務申請的專門部門向勞動部提交包含下述內容的書面申請:

  A.單位名稱、雇主姓名、責任管理者、地址、工作內容,如有分支機構請注明;

  B.勞務人員姓名(同護照姓名一致)、出生日期、國籍、欲從事的職業和職務、現住址。

  (2)書面申請必須附帶下述文件:

  A.單位執業許可復印件。

  B.勞動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3)獲得勞動部的聘請勞務許可后,雇主必須向負責勞務申請的專門部門提交勞務工作申請,該申請須附帶下列文件:

  A.雇主和勞務人員間的勞務合同復印件2份;

  B.勞務人員的技術和職業資格證書、工作資歷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C.勞務人員護照復印件及2張照片;

  D.如果勞務人員欲更換雇主,須提供前雇主的解除雇傭關系文件

  E.根據本決議第12款規定應提供保函復印件。

  F.如為特定職業,還需提供從事特定職業的特別執照;

  G.勞動部需要的其他文件。

  

  6、非敘利亞籍業主欲獲得在敘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工業、貿易、農業、手工業、銀行、金融、服務業)的許可應向專門機構提交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合伙人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目前住址、企業經營范圍,并附帶下列文件:

  (1)技術、職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的復印件;

  (2)護照復印件和2張照片;

  (3)企業向有關部門提交的執照申請復印件。

  

  7、為獲得上款所述的執照,申請者還應該附帶根據敘現行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從事其經濟活動所必需的其他執照。

  

  8、(1)接受申請的專門機構將上述4、5、6款提到的申請及相關附帶文件送交勞動部長或被授權人員研究批準;

  (2)如果聘用勞務申請獲得初步批準,批準方將通知移民局以協助辦理勞務人員的居住證;

  (3)外籍勞務人員必須在從移民局獲得居住證,雇主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后,勞務申請者或雇主才能獲得最終工作許可;

  (4)除了居住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雇主還應提供下列文件:

  A.企業運營必需的行政執照復印件;

  B.申請就業許可的繳費收據;

  C.銀行保函證明。

  (5)工作許可在勞動部長準許后由其下屬的專門機構(局)以工作卡的形式頒發,有效期1年,可續延。該卡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A.勞務人員所在的企業名稱和雇主姓名;

  B.獲得工作許可的勞務人員的姓名(同護照上相同)、國籍、專業、申請工作的城市;

  C.工作許可簽發日及有效期;

  D.批準機構主任簽字蓋章。

  

  9、勞動部長有權在一些特殊條件下如根據兩國對待原則,破例批準一些阿拉伯及外籍勞務人員的工作申請。

  

  10、持有工作許可的勞務人員如在工作許可期內要轉去另一城市工作,可向新去城市的勞工局申請在該市工作直至工作許可期滿。但勞務人員若變更職業須依據4、5、6款向審批機構提交新的申請。

  

  11、雇傭外國專家和技術人員的單位或雇主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雇用資歷適合的敘利亞人擔任外國專家、技術人員的助手;

  (2)敘助手應在該項工作中得到培訓;

  (3)每3個月提交助手的工作進展報告。

  

  12、(1)雇用外國勞務人員的雇主必須向勞動部提交價值10萬敘鎊(每人)的敘銀行開具的無條件和不可撤銷保函,如勞務人員未能按要求履行其應盡職責和義務,勞動部長有權扣留保函,以做賠償所用。

  (2)保函在工作許可期內有效,工作許可結束后根據勞動部長的書面批準退回雇主。

  (3)雇主必須在接到通知日起10日內交付(1)款中提及的保函費用。

  

  13、(1)雇主須交納工作許可證費50敘鎊,另需交付勞務人員全年薪水的5%作為勞動基金;

  (2)工作許可證費及勞動基金交付涵蓋全年,每次工作許可延期時需再次交納;

  (3)工作許可證費匯給勞工局勞動和社會事務經理;勞動基金交付到勞動部受益的銀行賬戶下;

  (4)勞動部長決定前款所述勞動基金的使用。

  

  14、(1)每月末,各省的社會事務和勞動局須依據國籍、專業向勞動部提交新批或更新的外國勞務工作許可統計報告,此外須在下個年度的第一周提交上述信息的年度統計報告。

  (2)A. 報告包括外國勞務人員姓名、國籍、專業、薪水、工作許可證序號及日期、保險登記證明文件、敘本國助手姓名;

  B. 報告也包括敘本國勞務人員數量、職業、薪水、社會保險證明文件。

  

  15、雇主應在工作許可到期前1個月通知勞動部是否延期,勞動部視情接受或拒絕。

  

  16、如雇主不再延期工作許可,必須將勞工卡交回社會事務和勞動局,并通知勞動部外籍勞務人員離境日期。

  

  17、(1)如果勞工卡遺失或損壞,社會事務和勞動局可根據雇主要求頒發新卡。

  (2)補辦勞工卡須向社會事務和勞動局再次繳納工作許可證費及勞動基金。

  

  18、(1)勞動部長在下列情況下可根據社會事務和勞動局的建議通過決議取消工作許可:

  A.外籍勞務人員犯罪;

  B.通過虛偽信息獲得工作許可;

  C.持該許可但從事它項工作;

  D.根據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經濟利益需要。

  (2)對違反本決議相關條款者可依據1959年91號勞動法第219款對其予以處罰。

  

  19、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單位必須登記以下內容:

  (1)外籍勞務人員姓名和國籍;

  (2)出生日期和地點;

  (3)職業和將從事的工作種類;

  (4)技術職稱和專業資格;

  (5)工作許可證序號及日期;

  (6)薪水;

  (7)在雇主單位將從事的職業;

  (8)敘本國助手姓名。

  

  20、各單位外籍勞務數量不得超過該單位勞務總數的10%,外籍勞務人員薪水及補償總額不得超過該單位勞務人員薪水總額的30%。當本國確實難以提供合適勞務時,允許勞動部長提高臨時比率。

  

  21、勞動部長將另發決議確定禁止使用外籍勞務的工作、職業。

  

  22、外籍勞務人員應向勞動監察員和檢查員出示勞工卡。

  

  23、社會事務和勞動局負責執行本決議,并進行必要的普查和專項檢查。

  四、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

  

  按敘勞動法規定,勞資雙方應簽訂合同,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二種形式,一種是單獨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共同勞動合同。單獨勞動合同是雇主與勞動者間直接發生的契約關系,程序簡潔;而共同勞動合同則由勞資雙方所在的協會為確定勞資雙方的權力和義務而簽訂的合同,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以及雇主的權益不受侵犯。

  

  關于單獨勞動合同:

  1、本章條款適用于接受雇主管理和指導并領取報酬的勞動者與雇主之間訂立的合同。

  2、合同文本以阿語書寫,一式二份,一份雇主持有,一份勞動者持有。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提供一切可能的證據以證明雇傭關系的存在。

  3、合同中需寫明試用期,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期試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能被正式雇用。

  4、薪水以及其他報酬以本國法定貨幣支付給勞動者。

  5、雇主必須將薪水及獎金直接交付給14歲以上的勞動者。

  6、薪水必須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地點支付。

  7、當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后雇主應立即支付薪水。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雇主應該在辭職之日起7日內支付薪水。

  8、證明薪水已支付的條件和狀況。

  (1)下列情形證明薪水已支付:

  A.如果雇主使用表格或薪水收據,可通過勞動者在表格特定區域的簽名、印章或手印證明薪水已領取。

  B.如果雇主使用薪水卡支付薪水,各方(雇主和勞動者)均應持有一份該卡復印件,勞動者必須在該卡上簽字以證明已領取薪水。

  (2)雇主執行完上述二項后即結束財務關系。

  (3)雇主自支付薪水時刻起保存上述證明文件至少24小時。

  9、勞動者不得被強迫從指定商店或雇主經營的商店購買食品和日用品。

  10、在勞動者向雇主借款的情況下,雇主每次從勞動者薪水中的扣款嚴禁超過薪水的10%,嚴禁雇主從該項債務中收取任何利息。

  11、如果雇主授權第三者管理某項工作,該人必須同等對待他的勞動者和雇主。

  12、如果由于勞動者的疏忽造成貨物或設備損壞,勞動者必須為此進行賠償,雇主可以每個月扣除勞動者5天的薪水。在雇主雇傭勞動者人數少于50人的情況下,勞動者不服雇主的處理結果可向法庭提出申訴;或者向勞動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委員會仲裁結果有異議,可自仲裁結果下達之日起10日內向法庭提起上訴。二種情況下法庭裁決均為終審裁決。

  13、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自居住地至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除非勞動者無故曠工。

  14、除非勞動者同意,雇主不得將月薪改為周薪。

  15、雇主不得要求勞動者從事合同之外的工作,為避免緊急事故除外。

  16、勞動者每年有14天的帶薪休假,工作10年后增長為21天。

  17、工作滿6個月的勞動者,有權享受4天的帶薪婚假和3天的帶薪親屬喪葬假。

  18、因工作需要勞動者休假可以拆分。

  19、如果雇主發現勞動者在休假期間從事其他工作,有權拒絕支付休假期薪水。

  20、勞動者在辭職前沒有使用休假的,有權額外得到假期的薪水。

  21、勞動者有權享受11天的宗教和國家法定假期。雇主有權要求勞動者在上述假期加班,但須支付雙倍日薪。

  22、有病假證明的勞動者,一年中,前90天病假可以領取70%的薪水,后80天病假可以領取80%的薪水。

  23、如果勞動者居住地遠離公共交通點,雇主必須提供適當的交通工具。如果勞動者在城外工作遠離居住地,雇主必須提供適當的適合單身或已婚的住所。此外雇主還需提供勞動者足夠的營養。

  24、雇主必須在工作區內提供必需的醫療設備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在100人以上,雇主必須雇用一名醫護人員。必須免費向勞動者提供藥物。如果勞動者需要去醫院施行外科手術,由雇主支付手術費用。

  關于共同勞動合同:

  1、共同勞動合同是各類勞動者協會與雇用該協會會員的雇主間簽訂的關于最低薪水、工作時間、假期、培訓、仲裁和撫恤程序、合同變更以及勞動者辭職后的獎金額等工作條件的協議。雇主也可以授權其所在的工商協會代其簽訂合同。

  2、如果共同合同中的一方為多個協會,這些協會必須為隸屬于同一行業或隸屬于同一專業或在同一生產過程中相互存在關聯。

  3、共同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該勞動者協會全體大會討論,必須獲得大多數贊成通過,否則視為無效。

  4、上述合同只有在特別委員會注冊登記,并將該注冊以及合同條款概況在官方報紙公布才具有效力。如果特別委員會拒絕注冊該合同,必須在合同提交之日起30天內通知申請方。如果超過30天特別委員會沒有做出接受登記或拒絕合同申請的回應,視為默認接受,特別委員會必須立即依照前款規定登記該合同并在報紙上公布。

  5、如果特別委員會在前款確定時間內拒絕登記合同,合同雙方可以向國家委員會管理法庭申請做出裁決。如果法庭裁決應登記合同,法庭裁決結果以及合同條款概況應在報紙上公布。

  6、共同合同登記后,根據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可以增加并未在該協會或組織注冊的勞動者或雇主,但須向特別委員會進行申請。

  7、下列人員必須執行共同合同條款:

  (1)勞工協會、雇主代表、組織等制定或加入合同的一方,以及替代原簽約方(協會以及勞動者)的協會和聯盟。

  (2)對于簽訂共同合同的協會或后期參與到共同合同的協會,其會員勞動者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都參與該合同,即使他們在合同期結束前脫離協會會員關系。

  8、共同合同中的任何條件如與單獨合同的法令不一致應取消,除非該條件更有利于勞動者。

  9、任何破壞和平以及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的條款必須予以取消。

  10、如果應形勢變化需要,或者合同期執行已滿1年,共同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結束合同。

  11、共同合同適用于特定時期或完成特定項目,但合同期均不超過3年,3年后無異議則合同自動視為續簽,至此結束原合同有效期。如果合同有效期或續簽期超過6個月或者少于6個月,一方應分別在合同結束前3個月或者15天通知另一方和特別委員會結束合同。

  12、合同的任何加入、續簽、結束必須在注冊頁簡明加注,特別委員會應在15日內在報紙上公布上述信息。

  13、如果任何單位認可一個協會的共同合同,該合同對此單位全體勞動者有效,即使部分人員不是該協會的會員。但此單位在該協會登記的勞動者必須超過此單位全體勞動者的半數。

  14、對于共同合同的雙方以及執行合同的任何勞動者或雇主,無論另一方是聯合體或協會,如果合同條款沒有得到執行,均可以要求其執行或做出賠償。

  15、對于共同合同一方的勞工協會及其聯合會,在合同出現錯誤的情況下有權對任何一方直接提起上訴,不必征得該方的同意。另一方可以介入訴訟并自行提起上訴。

  五、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為切實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個人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敘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做出了嚴格的約束,明確規定了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

  1、如果勞動者在工作場所罷工或犯罪,雇主有權自事發之日起解雇該勞動者并等待勞動委員會的處理決定。如果委員會決定不將該勞動者送交法庭,該勞動者應返回崗位繼續工作。此外,如果認定是雇主制造事件并指控勞動者,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解雇期間的薪水。

  2、如果合同到期后雇傭雙方繼續工作,則被視為不受合同約束。

  3、如果合同沒有規定雇傭時間,雙方可以取消合同。對于月勞動者(按月領取薪水)須提前30天通知中止合同;對于周勞動者需提前15天通知中止合同。如果一方不遵守上述約定,須支付相當于這一時期薪水數額的賠償。

  4、在合同到期或雇主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雇主必須額外支付半月的薪水作為第一個5年的獎勵以及額外支付全月的薪水作為下一時期的獎勵。勞動者也應領取年底獎金。

  5、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1)雇主要解雇勞動者,必須首先得到各省工作中止委員會的批準。

  (2)工作中止委員會的職責是通過對解雇勞動者行為的控制,防范影響就業行為的發生。如果解雇行為部分或全部影響了就業就要受到處理。如果該委員會調查發現某一解雇案例產生影響就業因素,將停止對該案的受理,移交勞動部處理。

  (3)解雇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送交社會事務和勞動辦公室。該辦公室在雇主和勞動者之間協調以求妥善解決。協調無效的情況下必須移交工作中止委員會,并附帶一份調解進展備忘錄。

  (4)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被通知解雇的勞動者,如果發現解雇行為是非法的,可以拒絕接受并在通知日起10日內向社會事務和勞動辦公室提交取消解雇申請書。

  (5)委員會研究解雇申請的理由和具體情況,決定同意解雇或拒絕解雇。

  (6)委員會必須在15日內對解雇案做出決定。

  (7)雇主解雇勞動者必須事先得到委員會的批準。

委員會通過調查解雇申請中闡述的繼續雇傭將對雇主造成的損害程度,決定同意解雇或拒絕該申請。

被停職停薪的勞動者在此期間可以從事其他工作。

  (8)無故解雇須移交工作中止委員會處理。

  (9)如果雇主在解雇申請被拒后仍解雇勞動者,或者解雇勞動者未依法向委員會提交解雇申請,將被責令支付最低水平工資或薪水的80%。

  (10)如果勞動者開始新的工作并已依法得到賠償,原雇主應該停止支付薪水。

  (11)雇主或勞動者有權在接到委員會決定5日內對該決定提起訴訟,法庭將審查該案并盡快做出判決,該法庭裁決為終審裁決,不得上訴。

  (12)如果是雇主提起上訴,必須繼續向勞動者支付薪水;但如果是勞動者提起上訴,雇主有權停止支付薪水,除非法庭裁決勞動者返回繼續工作。

  (13)下列情形不受上述條款約束:

  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工作非常短暫;勞動合同沒有續簽。

當勞動者年齡較大時,雇主有權中止合同,但須支付補償金。

  

  6、雇主在下列情況下有權中止合同而不必通知勞動者、不必支付獎金或補償金:

  (1)如果勞動者持偽造身份或偽造就業許可。

  (2)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3)如果勞動者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雇主嚴重經濟損失。

  (4)勞動者不遵守基本規章。

  (5)如果勞動者連續10日無故曠工,且雇主已對其進行警告的。

  (6)勞動者不遵守勞動合同約定。

  (7)勞動者泄漏工作秘密。

  (8)勞動者犯下罪行。

  (9)勞動者在工作時間酗酒或吸毒。

  (10)勞動者同雇主發生沖突。

  7、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可終止勞動合同辭職:

  (1)如果雇主在工作條件上進行了欺騙。

  (2)如果雇主未按法律程序解雇勞動者。

  (3)如果雇主惡劣對待勞動者。

  (4)如果雇主對勞動者有惡劣行為。

  (5)如果工作條件危害勞動者健康。

  8、如果勞動者死亡、殘疾、因嚴重疾病一年曠工連續180天或累計200天,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如被醫生確診患病,雇主必須根據第73條款支付獎金,同時在勞動者患病期間不得中止合同。

  

  六、關于對勞動者的行政處罰

  1、處罰辦法有二種:

  (1)輕微處罰:警告、書面警告、扣發部分日薪。

  (2)嚴厲處罰:扣發5天薪水、停職約5天、推遲或取消晉升。

  2、如果勞動者不接受嚴厲處罰結果,有權向法庭對雇主提起控訴。

  3、輕微處罰應當由雇主或助理提出。

  4、(1)嚴厲處罰由單位內部的委員會做出決定。該委員會包括:雇主或助理擔任委員會主任;勞動者管理部門為委員會成員;勞動者代表為委員會成員。

  (2)國有經濟部門總經理及助理做出的嚴厲處罰決定須經由勞動部長授權成立的特別委員會通過。

  5、(1)須依據相應準則對違反規定行為做出輕微或嚴厲處罰的決定

  (2)違反規定的事實部分需由勞動者的直接管理者認定。

  6、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只能給予一種處罰。

  7、處罰決定可以包含一定數額的罰金或相當于一定時期的薪水。

  8、執行處罰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該接受調查;勞動者可以為自己辯護;上述信息必須記錄在勞動者檔案中。

  9、禁止因勞動者工作范圍外的錯誤而懲罰勞動者。

  10、勞動者應該了解他受到的處罰。

  11、處罰應該自送達之日起3日后執行。

  12、雇主必須允許勞動監察員檢查委員會做出的調查。

  13、每個勞動者有一個包括違反規定情況、日期、處罰結果的處罰記錄單

  14、對勞動者的處罰需進行專門登記,包括勞動者姓名以及薪水。

  七、關于勞動者的獎勵制度和獎金

  在薪水之外因為勞動者的表現和資歷而支付獎金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中有所約定;勞動基本規章中有所約定、依慣例已成為薪水的組成部分。

  1、管理者在單位內根據工作種類獎勵積極的勞動者。

  2、獎勵分二種:

  第一種:精神獎勵。

  第二種:經濟獎勵,包括晉升、生產獎勵、發明獎勵、年度獎勵。

  3、上述獎勵應由雇主實現制度化。

  4、勞動者晉升應依據管理部門每3個月、6個月或1年提交的報告,報告應包括:資歷、能力、創造性、品質、行為、成績。

  5、上述報告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6、根據工作性質勞動者分為月工和日工。

  7、同部門晉升可在一年后實行,但跨部門晉升需依據職位空缺情況和新職位培訓情況做出。

  8、獲得優秀檔次的勞動者應該得到晉升。

  9、生產獎勵應該授予同部門中生產高于平均水平的勞動者。

  10、獲得發明獎的勞動者應予以晉升并記錄在勞動檔案中。

  11、年度獎應在年底授予勞動者。

  12、年度獎金額是月薪中10-15天的數額。

  13、雇傭15個以上勞動者的雇主必須公布基本工作制度。

  14、雇主必須為每個勞動者建立檔案,內容包括姓名、專業、年齡、住址、婚姻狀況、開始工作時間、薪水、最后工作時間。

  15、如果勞動者因以下情況辭職,雇主必須支付獎金,此外還需根據法庭裁決支付補償金:

  (1)如果雇主在工作條件上進行了欺騙。

  (2)雇主未按法律程序解雇勞動者。

  (3)如果雇主惡劣對待勞動者。

  (4)如果雇主對勞動者有惡劣行為。

  (5)如果工作條件危害勞動者健康。

  16、如果勞動者因服兵役而辭職,應該得到獎金;如果女性勞動者因婚姻或生育辭職,也應得到獎金。

  17、在合同沒有規定雇傭時間的情況下終止合同,勞動者工作2年的應該得到相當于1個半月薪水額3倍的獎金;多于2年少于10年的應該得到相當于1個半月薪水額6倍的獎金;10年以上應該得到全部獎金。

  18、如果勞動者死亡,撫恤津貼應分配如下:

  (1)沒有妻子(離婚或死亡)的情況下,75%給與其子女,25%給與其父母。

  (2)沒有妻子(離婚或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其父母已去世,應平均分配給其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可獲得全部津貼。

  (3)沒有妻子(離婚或死亡)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子女,其父母應得全部津貼。

  (4)在其妻子、子女、父母都健在的情況下,配偶應得40%,子女應得40%,父母應得20%。

  19、在單位內為勞動者建立了基金的情況下,如該基金包含雇主對勞動者遵守規章的獎勵,勞動者僅領取該基金;反之勞動者有權在工作期結束后同時領取基金和獎勵金。如單位未建立退休制度,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前結束工作期,其可以在退休體系和退職金間選擇。

  20、單位內管理基金的人員必須獲得特別委員會的許可。

  21、在單位關閉、清算、破產、合并、繼承或出售時,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仍需履行其義務。

  22、雇主必須在勞動者合同結束時提供關于工作開始時間、結束時間以及職業種類的證明。

  23、雇主須為與本章法令不一致的行為負責。

  24、下列情況不受本章規則約束:

  工作期很短;勞動者為家庭成員;船長或工程師。

  八、關于勞動者的勞動保護

  1、雇主必須告知勞動者工作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勞動保護措施。

  2、雇主必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以保護勞動者。

  3、勞動者不得因失誤造成勞動保護設施的損壞。

  4、如果工作中存在危險因素而雇主沒有對勞動者采取必要的保護特別勞動委員會有權查封該機構。

  九、關于勞動者的勞動時間

  1、不包括休息和就餐時間,勞動者每天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應超過48小時。

  2、在一些單位,工作時間為9個小時的勞動者,不必在全部時間內連續工作。

  3、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應該有1個小時就餐或休息時間。

  4、工作和休息時間應該得到很好的安排。

  5、商店每周應休息一天。

  6、每周不歇業的商店,雇主應允許勞動者每周輪休24小時。

  7、下列情形中,雇主不受上述條款約束:

  (1)年底清貨或安排下一年度預算。

  (2)預防危險事件發生的工作

  (3)從事非常規的緊急工作。

  (4)節假日。

  8、在前一條款情況中,雇主應支付勞動者加薪白天25%,夜間50%的報酬。

  9、下列人員不受上述條款規定限制:

  (1)有資格的代理

  (2)必須在一般工作時間外從事準備工作的勞動者。

  (3)從事清潔或警衛工作的勞動者。

  上述勞工法規政策相關條款僅供我在敘企業及勞務人員參考。鑒于敘社會各項制度較為繁復,法律條款解讀晦澀,具體司法操作尚有很多細節程序,建議我企業及勞務在需要時應聘請當地資深法律顧問提供援助,努力穩妥處理好勞資雙方的雇傭關系,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駐敘使館經商參處

  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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