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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號統一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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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總統于2004年12月9日頒布了與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合同制有關的第51號法,該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該合同制適用于所有國有部門,包括行政部門、經濟部門和建設部門,國防部及其下屬的非建設類的公司和機構除外。

  現將合同制相關內容編譯如下,供參考。

  第一章 對一些定義的解釋,如行政長官(為國有部門的行政領導或國有機構和企業的總經理)、國有部門、義務、首選中標者、履約方、合同、投標方或報價方等。(略)

  第二章 與采購相關的規定

  第一節 國有部門采購其所需物品和項目的方式

  國有部門通過以下方式采購其所需:

  1、直接采購

  2、招標

  3、要求報價

  4、競價

  5、議標

  6、以擔保方式實施工程

  在上述6種方式中具體以何種方式采購,由各部門行政長官決定。

  第二節 直接采購

  一、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國有部門通過直接采購的方式來滿足其所需:

(一)如所需采購物品價格為政府確定的固定價格;

(二)如所需物品的供應來自一家國營廠家、或由其獨家銷售、或獨家分配、或獨家提供服務;

(三)如所需物品一次費用金額不超過10萬敘鎊,且每次均在此范圍內。如需要可經部長批準將此額度提高到30萬敘鎊,如經總理府批準,此額度還可調整。

  二、直接采購的方式

(一)根據行政長官決議,組成直接采購委員會,確定委員會主席和成員及其職能,委員會成員不能少于3人,其中一名來自國有部門會計或財務管理部門;

(二)委員會在采購時要對國有部門利益負責,必須取得從多家專門生產所需物品的部門的書面報價,對其質量、價格和服務進行比較,選擇最好的一家;

  三、費用支付

(一)根據供物方提供的發票,支付直接采購所產生的費用;如為上述 一(三)款下的直接采購,發票需經委員會簽字確認其所供物品符合所需規格,發票金額合理,方可支付。

(二)如所需采購物品金額不超過5萬敘鎊,無需通過采購委員會,行政長官有權批準采購,合同發票需經行政長官批準確認后方可支付。

  第三節  招 標

  一、如所需物品已確定了詳細的和統一的規格和條件,且估價已超過了直接采購的額度,則采取招標方式;

  二、招標依據文件:

(一)依據財政部長的建議而頒布的總標書,必須同該合同制度有關規定不相矛盾;

(二)專門標書(包括法律、技術和財務條款):內容包括所需物品的全部規格、投標期限、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延期罰款、合同執行期限等;

該標書須經行政長官批準確認。

(三)所需物品或工程清單

(四)國有部門對工程合同每一條款的估價

(五)工程合同價格表

  三、發標期

(一)國內招標必須在離截標期至少15天前公開發標,國際招標必須在離截標期50天前公開發標;如情況特殊,可縮短發標日期,國內招標可不少于5天,國際招標可不少于25天,具體期限由行政長官決定。發標日和截標日不計入期限內;

(二)國內招標確指允許敘利亞人和居住在敘利亞的阿拉伯人參加的招標,國際招標確指允許阿拉伯人、外國人和允許參加國內招標的人參加的招標;

(三)招標公布后,標書文件和內容不得更改。

  四、公布招標信息的方式和內容

(一)招標信息刊登在政府公告、日報上,同時在國有部門的公告欄中張貼,除此以外,必要的時候也在電視和廣播及其它新聞渠道中播出招標信息,同樣也可以直接通知有意投標的部門,通知在外的敘利亞貿易機構;如為國際招標,也向外國駐敘使團發招標信息復印件。

(二)招標信息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題目;

2、投標時間和地點,評標會議時間和地點;

3、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

4、可購買招標文件(標書)的部門;

5、標書價格;

6、合同履約期限;

7、投標報價有效期。

  五、投標者所應具備的條件

(一)投標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不為禁止投標者、或不為禁止同國有部門簽署合同者、或不為國有部門預扣資金者;

2、敘利亞投標者必須在商業注冊部門注冊;

3、敘利亞投標者必須在敘商會或農業協會或工業協會或旅游協會注冊;

4、投標者為非刑事犯罪者;

5、投標者為非國有部門從業者,為非地方(省、市)管理部門執行辦公室成員;

6、投標者在以色列不能擁有任何工廠、企業或分支機構;也不能同任何以色列企業、機構或個人簽署生產、組裝或提供技術幫助的合同;不在以色列從事上述任何活動,無論是其本人或通過中價;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或支持以色列的軍事活動。

(二)投標者必須對上述1、5、6條件提供書面申明;

(三)上述4、5條件只適用于自然人;

(四)在專門的標書中可能會規定投標者應具備的財務、技術和職業資格條件;

(五)在部分招標和國際招標中,在專門的標書中可能會規定投標者可免去上述2、3條件;

(六)投標者為敘國有部門,可免提交(一)中規定的所有文件;在敘利亞沒有分支機構或常住代表的外國公司可免提交(一)中的2、3、4、5規定的文件;

(七)上述(一)中的2、3、4、5規定的文件開出時間不能超過三個月;

(八)如上述規定文件因情況需要已留存在某一國有部門,可有此國有部門開具證明,投標者可向招標部門提供此證明取代規定文件。

  六、評標委員會

(一)根據行政長官決議,成立由至少三人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其中一人為國有部門會計或財務經理;

(二)行政長官不能擔任評標委員會主席;

(三)委員會主席必須持有大學證書;

(四)行政長官可以聘請其它有關國有部門的兩個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七、投標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開出投標保函,投標保函的金額在標書中確定。

  八、投標者的投標材料放在兩個封閉的信封中,并將此兩信封放在第三個封閉的信封中,信封上寫明標書內容題目和規定時間,交給標書規定的國有部門。

1、第一個封閉的信封內裝有投標申請及有關規定文件,另外還包括投標者申明其已閱覽總標書和專門標書(法律、技術和財務條款)、招標所需供物或工程清單,并接受所有條件和規定。

2、第二個封閉信封內裝有商務報價,包括單價和總價。

  九、投標地址

(一) 投標者須在敘利亞選擇一個地址作為其在敘投標聯系地址;

(二) 非常駐敘利亞的阿拉伯投標者和外國投標者可選擇敘利亞境外地址,條件是標書中有此規定。

(三)上述所選地址同投標者相連,如投標者在同一個國家換了新地址而沒有書面通知招標部門,則視招標部門發往第一個地址的信件均有效。(注:該段文字意思為如果投標者更換了聯系地址應書面通知招標部門,否則招標部門仍將有關文件和通知發往原地址,投標者因此未能收到文件責任自負。)

  十、傭金支付:如投標者為傭金代理,在投標材料中必須說明其凈傭金比例,以開信用證或直接匯票當天的外匯管理辦公室確定的比價,根據合同條件在項目最終移交后以敘鎊直接向代理支付代理傭金。

  十一、履約期:投標者應在其投標中明確其履行標的規定的義務(供物或提供服務或執行工程項目)所需時間。交貨期(履約期)被作為評標的一項主要因素,同一項目的投標,在其它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將優先選擇交貨期(履約期)最短的標。

  十二、在下列情況下,投標被拒絕接受:

1、在準備標書或投標時有違反本合同制有關規定的;

2、在規定的截標日后的投標;

3、文件不齊或投標者提供的技術規格同標書要求不符,除非評標委員會給予投標者寬限期以補充所缺材料,但投標保函、價格不在此寬限期內;

4、允許評標委員會接受帶保留內容的投標,條件是投標者同意在開始評標,公開價格之前取消其保留內容,并書面確認其將遵守標書規定。

  十三、投標方式

1、投標者應將其投標直接交給或寄給招標中規定的有關部門,并在規定的截標日的工作日結束前到達規定部門的文件登記處并予以登記。

2、一個投標者只能接受一個標,以最先在規定部門文件登記處登記的標為準,登記后的投標不能再拿回或更改或補充。

3、如在招標標書中有規定,允許一份投標有一個以上的技術和商務報價。

  十四、評標和開標

1、評標會議將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允許所有投標者參加;

2、評標委員會打開第一個封閉信封,認真核對內容,決定接受符合條件的投標,拒絕不符合條件的投標,并對參加會議者公開宣布。評標委員會在投標者提供的所有材料上簽字。

3、不接受的投標將還給投標者;

4、如只有一份投標或投標中只有一份接受,將宣布重新招標;允許國有部門在第二次招標中接受唯一的投標,條件是這樣對其有利;

5、評標委員會打開被接受的投標的所有信封,并對參加會議者宣布內容;

6、如評標委員會必須對投標進行研究,允許將評標會推遲至下次會議,并向出席者宣布下次會議的時間,評標委員會將于第二次評標會議結束工作;

7、被接受的投標將按價格(被確認的單價和總價)進行排序,價格最低者排在首位,隨后評標委員會主席宣布中標者名字;

8、如有兩個或多個平列最低價,將當場在平列者中再評標,將新報價裝在印封信封內。

  十五、評標決議

1、評標委員會決議采取由出席會議的委員投票,以多數票方式通過,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由主席決定;

2、只有大部分評標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出席的評標會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3、在評標會議上出現的爭議,由投票來分勝負,并在會議紀要中說明此情況;

4、對參加評標會議者宣布的委員會決議為最終決議;

5、評標會議所有程序包括發生爭議需在紀要中說明,所有出席會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投標者均需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十六、定價

1、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決議,允許行政長官提前確定一個評標結果可接受的最高價,并將此定價放在紅蠟封印的信封內,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會議上打開,但不向出席會議的投標者公布。

2、如果投標者所報價格沒有等于或低于上述確定的可接受最高價,委員會將要求投標者在會議上二次報價,將新報價裝在封印的信封內,本次會議上只能采取一次此類舉措。如二次報價不等于估價,或超過5%以上,則委員會宣布招標失敗。

  十七、中標

1、評標紀要由行政長官審批,如有書面說明理由,允許其取消評標結果,但其無任何理由更改評標委員會達成一致的結果。

2、首選中標者只有在有關部門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其后,才能被認為中標者。國有部門在通知中標者之前,可以修改標書項目的執行內容,但中標者無權得到補償。

3、中標者應在標書規定的時間內簽署合同,不能超過通知其中標之日起30天。如中標者不能按期赴約或不能按標書和接受的投標規定條款簽署合同,其投標保函將被沒收,國有部門有權向其索要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四節 要求報價

  一、在國有部門對其所需物品不能確定具體的規格和條件的情況下,要求報價,從中選擇質量、價格和其它條件最佳的一個;

  二、通過要求報價的方式進行采購應遵循通過招標方式采購的有關規定;

  三、公布要求報價信息的方式

(一)國有部門通過公布信息、或向有資格的公司發掛號信件、或兩種方式同時使用、或其它任何通知若干家最大的報價商;

(二)要求報價信息至少應包括以下材料:

1、要求報價的項目名稱;

2、提交報價的地點和最后期限;

3、所要求的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

4、可購買要求報價的項目材料(類似標書)的部門;

5、標書價格;

6、項目執行期;

7、報價有效期。

  四、提交報價

提交報價材料裝在三個封口信封內,并將其裝在第四個封口信封內,信封上寫明要求報價項目名稱及公告中規定的部門名稱。三封信內容如下:

1、第一封信:包括參加報價申請,以及相關材料,報價者申請其已閱讀公告、總標書和專門標書(法律、技術和財務)及所需物品或工程清單,并將遵守所有規定和條件;

2、第二封信:包括技術和規格,不允許附帶價格、或法律或財務條件;

3、第三封信:財務和商務報價,報價者應非常清楚地列出單價和總價,不允許附帶任何技術和法律條件。

  五、評標委員會召開投標者不出席的秘密評標會議,對所提供的報價進行審核:

1、評標委員會打開第一封信,審核其內容,決定接受符合條件的報價,拒絕不符合條件的報價,然后將第二封信交給委員會或技術委員會;

2、根據行政長官的決議,成立技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律和財務人員;

3、技術委員會在收到技術報價信封之前,根據標書中技術、法律條款制訂技術評標的相關標準,并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可接受的最低技術分,將此技術評標標準交與評標委員會審閱,并留一份復印件在要求報價的文件檔案內;

技術委員會在審閱評標標準后打開技術信封,根據評標標準對其進行技術研究,對所報價的技術和生產保證及報價者提供的其它保證進行比較,準備一個紀要說明其工作程序和情況,包括技術上接受的報價和拒絕的報價情況、接受報價的質量檔次,并將此紀要交給評標委員會;

4、國有部門有權要求被接受報價的投標者對其所報材料進行澄清,同樣為了國有部門的利益,其有權要求報價者修改報價。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提供報價的單位可以在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內修改報價及提供所有要求澄清的材料,新的報價在形式和規格上將更加滿足國有部門的愿望,保證報價者之間有平等的機會。

5、評標委員會在審閱技術委員會的紀要后打開技術已被接受的報價者提供的第三封信(財務報價),并將其連同技術評標紀要交給技術委員會,以研究財務報價。技術委員會按照本合同制下的招標財務規定對財務報價情況進行比較,根據技術質量檔次、執行期和價格綜合得出結果,形成紀要(包含建議),所有成員簽字后交評標委員會。

6、評標委員會根據技術委員會的紀要選出對國有部門最有利的一個報價,形成紀要報行政長官;

7、行政長官對評標紀要審批,如有書面說明理由,允許其取消評標結果,但其無任何理由更改評標委員會達成一致的結果。

8、評標紀要批準后,國有部門通過發掛號信或電報或電傳等方式通知最佳報價者其報價被接受。通知自掛號信或電報或電傳發出之日起生效。

9、報價接受者應在標書規定的時間內簽署合同,不能超過對其發出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如其不能按期赴約或不能按標書和接受的報價規定條款簽署合同,其提供的保函將被沒收,國有部門有權向其索要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五節 競 價 (本節所述采購辦法不常用,略)

  第六節 議標合同

  一、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國有部門同其直接聯系而選定的一方通過議標的方式簽署合同。

(一)在下列情況下允許議標:

1、國有部門所需物品為獨家生產、或獨家經營、或獨家經銷、或由專人或指定的公司、指定的部門進口、或必須在產地購買;

2、因技術或財務或軍用等重要原因,必須從指定部門向國有部門提供所需物品;

3、國有部門所需物品用于研究或試驗,在實施中要求遵循專門方式,非同于常規方式;

4、購買地產;

5、租賃地產;

6、在連續兩次招標或要求報價失敗的情況下,可以按招標相同的條件和規格進行議標;

7、運輸合同和運輸物品保險合同;

8、同獨家生產或獨家經營的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和國有部門簽署合同;

9、在緊急情況下,要求盡快提供,當其它購買方式不能按時提供物品、提供服務或實施工程的情況下可采取議標方式;

10、國際交易所供貨合同;

11、對正在實施的項目的擴容合同;

(二)上述情況的決定權歸行政長官;

(三)其它情況下,如根據研究結果表明有必要采取議標方式,由有關部長決定也允許議標簽署合同;

(四)上述第11條規定的情況下(擴容項目),必須確認因技術或財務原因需要對已履約合同的項目進行擴容,新合同將作為前合同的附件,同時標書中必須規定該合同由前履約者來執行。

  二、(一)議標合同簽約方必須具備簽署合同的法律資格,不能為禁止同該國有部門和其它國有部門簽署合同者;

(二)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需要開具議標保函。

  三、議標合同的簽署根據本合同法規定下的投標中標后簽署合同的程序進行。

  四、簽署議標合同的方式:

(一)準備合同,明確說明義務和權力;

(二)以承諾取代專門標書,履約方承諾接受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條件規定的義務;

(三)如同外國公司簽署議標合同,可根據貿易做法通過書信往來商談并簽署合同。

  五、因項目需要,由部長決定,經總理同意從國外市場采購所需,允許國有部門派遣職員去國外考察。

  第 七 節 以擔保方式實施工程

  一、(一)在因國有部門利益所需、或因項目要求快速、或通過履約方轉交實施工程的情況下,無論項目費用金額的大小,可以通過由負責實施項目的國有部門負責人進行擔保的方式來執行這些工程項目;

(二)根據有關國有部門的報告(包括建議以擔保方式實施工程的原因,附帶全部項目書,估計的工程種類、工程量和價格,以及其它說明材料),由部長頒布決定,同意以擔保方式實施工程;

二、部長頒布的同意以擔保方式實施工程的決定被作為對項目供貨、提供服務和必須的工程實施進行招標、或準備部分議標合同、或直接采購的許可。

  第三章 擔保(保證金或保函)和預付款

  一、擔保金額和支付方式

(一)每一個招標、要求報價或議標項目的標書中均規定了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

-投標擔保金額為國有部門對招標項目估價的5%,如無估價,將由國有部門規定一個固定的投標擔保金額;

-履約擔保金額為合同金額的10%;

(二)如在標書中有說明,允許行政長官減少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比例;

(三)允許行政長官對供零配件合同或維修合同免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

(四)在特殊情況下,提前經部長同意,允許免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

(五)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可以以現金支付給國有部門的一個收銀處或其銀行賬戶,或開具敘利亞銀行可接受的銀行擔保函或銀行匯票或支票。

  二、擔保退回

(一)投標擔保的退回,對于投標未被評標委員會接受的,投標擔保立即退回給投標者,對于投標被評標委員會接受,但未中標者,需經行政長官批準評標委員會紀要后退回;

(二)履約擔保的退回,對于供貨和提供服務合同,合同最終執行完畢后退回履約擔保;對于工程合同,項目初移交后,如履約方在履行義務中無出現必須扣除其擔保的現象,履約擔保全部退回。

  三、保證金或保函開具時間

中標者必須在標書規定的時間內、在收到中標通知不超過30天、在簽署合同之前支付履約保證金,也可以將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但履約方(中標者)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補齊兩個保證金之間的差額;如果投標擔保為銀行開具的保函,則必須開具新的相當于履約保證金等額的銀行保函。國有部門將保留履約擔保,作為履約方很好地履行義務的保證,將從中扣除延期罰款和履約過程中對業主造成的損失的補償。

  四、預付款

根據1976年頒布的1號法中關于工程公司的規定,允許根據下列條件給履約方支付預付款:

1、標書和公布招標信息中有此規定的內容;

2、預付款金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5%;

3、在正式授標后,履約方提供不少于預付款金額的銀行擔保(預付款保函)后才能支付預付款;

4、在標書和簽署的合同中要申明履約方在接受預付款后將放棄要求漲價的權力。

  第 四 章 與履約相關的條款

  一、延期罰款

(一)如履約方對國有部門所需物品延期交付,國有部門將對其實行延期罰款,延期罰款按每天為合同金額的0.1%,但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20%。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可在延期交付部分的金額的基礎上按天計算延期罰款:

1、其它物品已按期交付;

2、延期交付的部分物品同已交付的其它物品可獨立使用。

(二)延期罰款不能作為技術罰款。

  二、減、免延期罰款

(一)允許對一些特殊性質的義務,如在標書和合同中有規定,可減少上述條款中的延期罰款比例;

(二)根據部長決議規定的情況下,可免除延期罰款或采取另外的方式來確定延期罰款。

  三、如合同義務為提供進口物品,并由國有部門開具跟單信用證,在此情況下,履約方應向國有部門提供所需文件和資料以獲得進口許可和開具信用證,如推遲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履約方負全部責任。

不管上述延期是否導致合同執行延期均將對此征收標書中規定的罰款。

如履約方在標書規定的期限結束后延期30天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國有部門有權根據本合同法規定撤消合同。

  四、履約者不承擔責任的延期

(一)因招標國有部門或其它國有部門原因造成的延期,履約者不承擔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期損失,履約者可免延期罰款;

(三)如發生突發變化阻礙履約方執行合同,此變化純屬外部條件,與履約方能力無關,在此情況下,可免除履約方執行合同義務;

(四)如果發生了未能預測的額外事件影響合同的執行,即使未成為絕對不能執行合同,但對執行合同將造成巨大損失,履約方有權要求合理的補償。

(五)如發生上述(一)、(二)和(三)所述情況,根據履約方的申請,國有部門有權做出決定。條件是在征得由部長決定為此成立的委員會的同意后,該委員會由國家委員會顧問任主席,成員分別為財政部代表、國有部門代表(職務不低于總經理)、履約方或其委托者、中央財務監督機構代表。委員會的決議采取出席成員投票,以多數票的方式來定,如投票數相等,由主席決定。委員會決定為不可更改的最終決定。

(六)履約方在執行合同義務中如發生意外事件或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因素,應在造成延誤的事發后十五天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被迫延期的理由,并申請延期。如在十五天內履約方未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則視為不存在延期原因,因此也就放棄了對延期罰款的反駁權利。

(七)上述(五)中成立的委員會主席和成員每次會議將得到200敘鎊補貼,這一補貼不受最高限額的限制,在任何情況下,這些補貼均由履約方承擔。根據總理決議,允許調整上述補貼金額。

  五、關于撤銷合同

(一)在下列情況下,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撤銷履約者合同,并由其(履約方)承擔履約費用:

1、履約方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本合同法規定或標書規定開始履行義務;

2、當最終被拒絕的部分的量超過合同總量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如合同規定可連續多筆分批交付;

3、如國有部門確定履約方犯有欺騙、或玩弄、或賄賂罪;

4、如履約方在履行義務時未能盡職,并不同意在國有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改正錯誤;

5、如履約方不遵守制訂的工作計劃,有可能不能按期完成,而從技術或行政因素考慮必須按期完成,或其延期罰款預測將超過合同總額的20%、或實際已超過20%;

6、如履約方申明其無力繼續執行合同。

(二)如發生上述1、2、3、4、5情況,履約方將受到一次限期撤銷合同的警告。履約方在限期內向國有部門提出申訴,在此期限內履約方仍承擔履約責任。國有部門必須在收到申訴后十五天內對申訴做出決定。

(三)如履約方在警告期限內提供了保質保量履約的足夠保證,且未將執行該合同的命令授予新的履約方,行政長官有權放棄撤銷合同警告。

行政長官在撤銷合同義務或當履約方退出后,有權通過下列方式來繼續合同的執行,費用由原履約方承擔:

1、一般情況下通過招標或要求報價;

2、在招標或要求報價失敗的情況下,或者應技術或管理原因必須通過非招標方式來完成工作的情況下,采用議標或提供擔保方式;

國有部門將上述程序通知原履約方;

如通過上述1、2方法執行合同義務,費用出現了節省,節省的費用歸國有部門。

  六、對違約方的懲罰(列入黑名單)

(一)根據部長決議,違約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五年)不得同該國有部門簽署合同。并根據部長建議,由總理決定,不得同所有國有部門簽署合同。

(二)對上述決議,時過一年后,總理可以重新審核;

  七、 解除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被解除:

(一)履約方去世,在簽署合同時其為履約方法人;如不為法人,可不解除合同,除非國有部門認為其繼承者沒有足夠擔保能保證其有能力保質保量地履約。在此情況下解除合同,對簽約雙方均不予補償。在履約方未有其它義務的情況下,國有部門將保函退回給繼承者;

(二)履約方破產;

(三)法院清算,除非法院允許,國有部門有權同意履約方繼續執行合同;

(四)在確鑿證明履約方有違反本合同法關于抵制以色列的有關規定情況下,解除合同,沒收保函,國有部門有權向履約方就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提出索賠。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須對合同執行進行調整,行政長官有權解除合同,或命令臨時中止合同;

(六)如臨時中止合同超過一年,履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七)根據(五)、(六)規定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約方有權對此產生的損失要求合理賠償,該賠償金額由法院審定。

  第 五 章 其它規定

  一、關于驗收(接收)的規定

(一)合同規定的貨物或服務或工程接收由國有部門組成的驗收委員會負責。關于如何成立委員會和委員會如何開展工作在標書中均有規定;

(二)接收(驗收)分為兩個階段:初步接收和最終接收;

  二、關于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增加或減少合同量的規定

(一)在合同執行期間,行政長官可以增加或減少合同量,但合同中的每一條或每一物品不得超過30%,增加部分的條件和價格同合同中的相同,不需要另簽合同,但增加或減少部分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5%。

(二)在增加合同量的情況下,相應增加履約方履約期限。

  三、關于漲價或跌價的規定

(一)在報價后或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漲價,漲價幅度總額不超過15%,由履約方承擔;如超過15%,履約方承擔15%,其余由國有部門承擔;

(二)如報價后發生跌價,國有部門享有上述履約方在漲價時享有的相同權利。

  四、關于解決合同產生的爭議機制

(一)因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的裁判權歸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的行政法院;

(二)可能在標書和合同中規定因合同產生的糾紛由裁判委員會依照應遵循的法律和規則,在敘行政法院面前予以裁判,裁判委員會由國家委員會顧問任主席、國有部門一名代表和履約方一名代表為成員。

(三)在國際招標的對外合同中,經國有部門主管部長同意,可以不按上述兩條規定,指定專門的裁判機構。

(四)敘利亞阿拉伯憲法為解釋合同正確性、合同條款、實施合同以及執行合同中產生的所有爭議的唯一依據;

  五、(一)所有在招標、要求報價或議標合同和專門標書(法律、技術和財務)、總標書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量和價格清單中未有規定的內容,履約者應按本合同制執行;

(二)履約者提供的報價及附帶的所有文件和材料被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當履約者簽署合同,則被認為其已閱讀并理解了上述所有文件和材料;

(三)如合同所附文件中的規定相互矛盾,則按下列先后排序來執行這些規定,(即按順序排在前的規定為準):

1、合同;

2、專門標書(法律、技術和財務);

3、總標書;

4、技術規格;

5、價格清單;

6、被國有部門接受的履約者提供的報價及相應修改。

  六、履約者對國有部門或其代表發出的書面命令和通知必須立即執行,如履約者認為國有部門發出的命令超出了合同義務范圍,應在收到通知15天內提出其反駁和保留意見。

  七、關于稅和費用

(一)履約方承擔在履約過程是產生的稅、印花稅、宣傳廣告費、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稅費等的所有費用;

(二)對從境外供貨合同,合同中包含以下相關條件的,可對部分國有部門免收上述稅:

1、合同一方負擔進口關稅、港口稅、對進口許可征收的稅、對貨物入境或清關征收的稅;

2、合同一方承擔上段中所述的稅產生的后果或其它新的稅產生的后果;

3、1、2規定不適用于議標合同。

(三)在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中可能會規定如下:

1、國有部門負擔所有或部分對承包商或履約方征收的稅和費;

2、國有部門承擔廣告宣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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