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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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法
(摘自外商投資法第12-18條)
第十二條 接受外國投資的企業可以是合資企業,也可以是外商獨資企業。
外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禁止的形式以外,外資企業可以采用任何企業形式。
企業創辦由創辦者自行決定。如果創辦者之一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國有企業或社會組織所屬企業,則設立前須征得相關產權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同意。
有關外資銀行設立事宜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銀行及其活動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重大工程或大規模改造項目中引入外資設立企業時,須事先進行相關論證。必要時,引入外資創辦企業須進行環境、衛生及生態方面的鑒定。一切鑒定方式和許可頒發辦法均按在塔吉克斯坦境內生效的相應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l.外資企業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出具的財務鑒定在國家公證處辦理注冊登記。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附屬單位以及代表處等,在提交申請報告后兩周內在授權機構辦理登記注冊。外資企業在國家公證機構辦理國家注冊登記后獲得相應的注冊證書。自登記注冊之日起,企業即獲得法人資格。
2.外資企業申請注冊時須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a) 由創辦者之一簽署的請求企業注冊的書面申請
b) 如果創辦者不止一方,則應提交創辦協議;
c) 企業章程
d) 證明合伙者有償付能力和保證繳入法定基金相應份額的銀行證明(證明須用國語并經公證);
e)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出具的創立文件法律鑒定
f) 統計機關分類編碼;
g) 企業所在地證明;
h) 注冊費繳納收據;
i)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出具的財務鑒定。
3.企業分支機構、附屬單位以及代表處等申請注冊時提交下列文件:
a)國家注冊申請;
b)企業總部關于建立分支機構的決定;
c)企業總部最高機構通過的章程;
d)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出具的法律鑒定;
e)統計機關分類編碼;
f)企業所在地證明;
g) 注冊費繳納收據;
h)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出具的財務鑒定。
如果創立外資企業違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現行法律,或者提交的注冊文件與要求不符,則不予以注冊。注冊遭拒絕時,申請者可向法院申訴。
創立文件的修改和補充根據本條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注冊費數額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現行法規執行。
外資企業登記機關自企業登記之日起10天內將企業登記情況通知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境內、也可以在國外建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處等。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可以合并組建公司、集團或其他聯合體等。但這些合并活動不得違反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合資企業創辦文件中應規定合資各方投入法定基金的投資期限、數額及辦法。如某合資方以財產方式投入法定基金,其財產作價由合資各方共同商定。
合資方在企業登記注冊后一年內繳付創立文件規定的在企業法定基金中的份額。如果合資企業在獲得登記注冊之后的一年之內其合資方未按規定繳付份額,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將請求法院依法取消該企業的注冊資格。法院作出的此項裁決送交企業原登記機構并在報刊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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