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獨立初期吸引外資的政策比較寬松,如,1萬美元法定資本即可注冊外資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不低于10%)。隨著外國資本的不斷涌入,1996年11月烏曾頒布《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及鼓勵的總統令》,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注冊外資企業法定資本不低于30萬美元,外資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同時對外資企業的調匯額度進行嚴格控制。客觀上由于受調匯政策的影響,直接外資的流入有所減少,但利用貸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烏政府對1996年11月烏頒布的《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及鼓勵的總統令》進行了修訂,稱“為了鼓勵創辦中小型外商投資企業,從1998年4月1日起,凡在烏司法部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企業的法定資本不低于15萬美元,企業投資一方必須是外國法人,其投資比例不低于法定資本的30%,否則不被列入外商投資企業的范疇”,該政策沿用至今未變。1996年底,烏開始實行嚴格的調匯政策,導致許多中小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慘淡或被迫暫時停業。2001年底上述調匯政策才有所松動,到2003年10月,烏才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自由兌換。
投資法律體系
現有涉及在烏投資的法律主要有《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者活動保障法》、《企業、公司及組織納稅法》、《土地稅法》、《車輛和交通工具稅法》、《土地法》。但在實際操作中,常以總統令、政府規定等文件,調節外商和外國投資在烏的活動。這些文件主要有《關于鼓勵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于深化經濟改革、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企業經營活動總統令》、《關于加強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本國貨幣內部競爭能力總統令》、《關于刺激和鼓勵私營經濟總統令》、《關于鼓勵創建外資企業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于發展有價證券市場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于鼓勵外國私人直接投資的補充措施的總統令》、《內閣關于進一步完善和放寬對外經濟活動的規定》、《內閣關于進口關稅制度的規定》、《內閣關于國家扶持輕工業和地方工業的措施的規定》、《內閣關于規范進出口業務的補充措施》等。
投資管理體制
烏茲別克經濟部、外經部、財政部是烏引進外資的最主要的管理機構。從這三大部的設置和職能劃分的關系來看,經濟部主要負責制定國家經濟的總體發展戰略;外經部主要負責對外貿易和引進外資;財政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的財力來評估計劃和項目的可實施性。烏茲別克工商會也參與外資引進,但只是作為一個咨詢機構發揮中介作用。
烏茲別克投資管理體制的一大特點是:由國家提供擔保還款的外國投資或者貸款的項目必須經過烏內閣和總統同意,并納入國家的引資規劃,以維護國家的還貸信譽。
以利用外國貸款的投資項目為例,主管部門為外經部、經濟部和財政部。項目所在的政府職能部門(如農業部)提出申請后,外經部重點審查所提項目的商務條件(設備價格、市場需求等),經濟部重點從國家的宏觀經濟戰略考慮是否有引進外資的必要,財政部重點從國家財政資金的償還能力、所需貸款資金的規模審查項目。所有上述政府機構僅對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具體工作負責,最后均需報告內閣,最終由內閣上報總統批準。
吸引外資政策的特點
烏外資政策的特點是:
(1)歡迎建立較大規模的外資企業,允許建立100%的外國獨資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定資本金額越大,外商投資所占比例越大,烏在稅收方面提供的優惠政策越多,政府給予各種“特別優惠待遇”的可能性越大;
(2)鼓勵建立生產型外資企業。利用當地原料生產烏國內緊缺商品、進口替代和出口創匯產品。
(3)鼓勵外國投資者在原料深加工領域、高新技術、節能、通訊、交通、能源、公共基礎設施等領域的投資。烏政府將優先考慮向被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項目提供便利,如降低稅收、利潤返還等方面均可優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
(4)鼓勵外商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投資。烏對向中小企業投資的外商將提供稅收和進出口關稅等方面的諸多優惠政策。
(5)對外資逐步實行“國民待遇”。根據烏茲別克政府令,自2006年6月1日起,烏政府對部分外資企業取消無限期優惠政策。為此,烏內閣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對所涉及企業無限期的稅收和關稅優惠進行重新核查,并確定具體優惠期限,其中,“烏稅收法典”中規定的優惠條件保留,如外資企業紅利免征利潤稅;外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免征增值稅等。此次政策變化所涉及的外資企業約30家,其中包括烏美黃金公司、烏土客車公司、烏英、烏瑞(士)合資企業及一系列紡織企業。
烏給予外資企業的現行優惠政策有:
(1)利潤稅優惠:
烏2006年起實行的企業法人利潤稅率為12%(2007年可能改為10%)。
▲ 被列入烏國家投資計劃中的外資項目頭7年可享受免征利潤稅的優惠(原免稅優惠期為5年),7年后,利潤稅減半征收。
▲ 合資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從事農產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飲料)、日用品、建筑材料、醫療設備、輕工產品、食品生產和加工或從事再生資源及生活廢料的處理和加工,自注冊起2年內免征利潤稅。
▲ 如果合資企業生產的兒童產品產量達到25%以上的、自生產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征利潤稅的優惠,5年后減半征收。
▲ 外資占50%或50%以上的生產型合資企業,投產后2年內免征利潤稅。
▲ 在偏遠農村建立的生產民用消費品的深加工外資企業可享受3年免征利潤稅的優惠。
▲ 輕工領域的合資企業,如果注冊資金中外資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將企業利潤用來再投資,發展和擴大民用產品、特別是兒童用品的生產,可享受免征利潤稅的優惠。
▲ 生產加工出口和進口替代產品的外資企業可享受2年的免交利潤稅的優惠,而增值稅可暫緩上交給國家財政。 對兩年免稅期后的出口型企業,根據出口創匯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利潤稅:如出口比例占銷售總額比例的15%-30%,利潤稅減免30%;如出口比例占30%以上,利潤稅減免50%。
(2)增值稅優惠:
烏茲別克現行的增值稅率為20%。
▲ 作為投資運入烏茲別克的技術設備免征增值稅。包括:
- 被列入優先投資項目的設備;
- 實施政府擔保下的外國貸款投資項目運入的設備;
- 外國投資者為新建和改造生產民用消費品所投入的設備;
- 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運入的設備以及為開發國家石油天然氣領域的項目運入設備;
- 烏本國企業為外資企業供應的材料和提供的服務。
▲ 童鞋專業生產企業生產所用的原材料免征增值稅。
▲ 2009年1月1日前,國家發展本地化生產綱要項目中列名的企業及綱要項目中標企業進口的設備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稅。
▲ 紡織工業2005-2008年引資規劃中列名的企業進口的設備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稅。
▲ 由政府擔保的外國貸款項下的引資項目,外資在企業注冊資金中的股金,以及按照法律規定程序由授權銀行確認的對現有生產企業進行更新改造的項目免征增值稅。
(3)進口關稅優惠:
烏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海關進口稅率為5-30%。
▲ 外資企業生產所需物資(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等,但車輛除外)及企業工作人員生活所需物資免征海關稅;
▲ 在烏直接投資超過5千萬美元的外國企業法人從其本國進口自身所需產品,免征進口關稅。
▲ 輕工協會的紡織企業至2007年1月1日之前免征進口關稅,生產成衣、襪類及鞋類產品的企業至2009年1月1日之前免征除增值稅以外的所有稅費。
▲ 自2006年1月1日起的2年內對“烏茲別克建材工業協會”下屬的生產新型建筑材料的企業免征海關稅。
(4)財產稅優惠:
烏現行財產稅稅率為3.5%。
▲ 合資企業,其注冊資金中外資超過50萬美元的免征財產稅。新成立的油氣開采合資企業自登記注冊之日起2年內免交財產稅。利用外國貸款購買的油氣開采設備,在還貸期中免交財產稅,但此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 對出口型企業,根據出口創匯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財產稅:如出口占到銷售總額的15%-30%,財產稅減免30%;如出口比例到30%以上,財產稅減半征收。
(5)外匯收入:
▲ 外資企業由出口自身產品而獲得的外匯收入,納稅后全部由企業支配。
▲ 合資企業在國家交易所享有優先換匯權。
▲ 外國投資者可自由將合法經營所得利潤及其它資金以外幣形式匯往境外。
(6)其他:
▲ 根據合資項目的投資規模、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烏內閣于2005年9月授權外經貿部可以向外國投資者提供法律許可范圍內的各種保障和優惠。這些保障和優惠包括:提供政府擔保,制定特別關稅、稅收和支付優惠,實行國家對引資項目的實施進程的監控,將投資項目列入國家投資項目計劃,協助解決國家撥款問題等等。
新的政府決議規定:烏茲別克政府將根據每一個外資項目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與之簽訂提供保障和優惠的協議。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有:投資項目是否屬于能夠保障經濟穩定增長的優先發展領域,是否能夠大幅度地改善國家的經濟結構,是否能夠加強和擴大國家的生產能力和出口潛力,是否屬于能夠促進原材料加工、消費品生產和服務、增加居民就業的中小企業發展項目。
▲ 外資企業有權自由進出口自身產品并進口生產所需商品,無需申領許可證。
▲ 在烏境內的外國投資者有權通過競買的形式購買生產廠房、設備和住宅,也可長期租賃土地。
▲ 如果烏茲別克未來出臺的法律惡化投資條件,外國投資者可遵循投資時實行的法律。但該規定不包括為保衛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環境保護而進行的法律變更。
▲ 2005年4月11日總統令《吸引外商投資補充措施》中規定:從2005年7月1日起,如外商在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吉扎克州、卡什卡達里亞州、 錫爾河州、蘇爾漢河州、花拉子模州、納沃伊州、安集延州、納曼干州和費爾干納州的農業居民區投資辦企業,則免繳利潤稅、財產稅、社會基礎設施及美化設施發展稅、環保稅、小公司小企業統一稅及道路基金費。稅收優惠幅度根據外資規模確定:
30-300萬美元: 免3年;
300-1000萬美元:免5年;
1000萬美元以上:免7年。
該總統令所涵蓋的工業領域有:
l 無線電工業品制造及電腦和計算機配件生產
l 輕工業
l 絲綢工業
l 建材工業
l 食品工業及禽蛋生產
l 肉類奶制品加工工業
l 化學制藥工業
為進一步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力度,特別是吸引私人外商投資,以實施私有化改造、生產設備的技術更新和現代化、解決勞動力人口過剩地區的就業問題,2005年4月11日烏通過《關于鼓勵吸引私人外商直接投資的補充措施》的總統令。主要內容如下:
投資障礙
由美國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聯合評定的“2005年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排行榜中,烏茲別克位于第147位,屬于“經濟最不自由”的國家或經濟體之一,在總數155個國家中位于倒數第九位。
在中亞五國中,烏茲別克在各國自獨立以來至2004年的人均引資排名中位于中游,大約為587.4美元,低于哈薩克和土庫曼,但高于吉爾吉斯和塔吉克。
烏茲別克擁有較為豐富的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也制定了一系列優惠引資政策,但引資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機構管理方式落后,社會體制突出“人治”而不是“法治”。換言之,其投資障礙主要表現為:高度集權、尚存在“計劃經濟”時期的影響,目前的政治、經濟管理體制不能與要求開放、自由、法制的市場經濟法則相適應。體現在:
1,總統集權,高度控制,官僚體制,政企不分,長官意志高于經濟規律,計劃經濟色彩難以消除。
2,行政和司法部門權力尋租、索賄受賄現象相當嚴重。由此導致企業運行不暢,經營成本加大,發展前景難以預見。
3,法律多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說的是一回事,執行起來是另一回事。
4,一些行政機關和企業的領導尚未真正理解吸引外國投資是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切實執行國家和政府頒布的有關吸引和保護外資的法律法規,見不得“外人” 賺錢等“紅眼病”在外資企業中表現尤為明顯。
據全球知名的反腐敗機構、總部設在柏林的“透明國際”組織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清廉指數排行榜》,烏茲別克斯坦位于第155位,屬于腐敗比較嚴重、清廉度最低的國家或經濟體之一,在總數163個國家中位于倒數第九位,列在中亞五國最后一名,顯示其在反腐敗方面還要做更大的努力。
2005年6月底,世界銀行在一份提交給烏茲別克當地媒體刊發的評價烏國家資金支出政策的文件中對烏茲別克的投資狀況進行了批評,指出,雖然2001-2003年度烏平均投資效益有所改善,但用國際標準來衡量還是很低的。根據世行的數據,1996-2003年間烏國家投資總量平均占GDP的12%,其中5%為烏茲別克政府承諾給予國家擔保的對外債務。這部分債務幾乎占到了投資總額的一半,而且并沒有在國家預算中得到反映。2003年,國家投資額占GDP的比重縮減到了8%左右。用投資系數(一定時期內總投資與新增國內生產總值之比)來衡量,1996-2003年烏經濟總體的投資相對效益為7.2。其中,農業、商業和公共飲食業的投資效益最高,建筑業次之。投資效益最差的是工業,盡管工業在政府的投資政策中處于優先地位,并且將大約30%的資金都投入到了該領域。
世界銀行認為,投資效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烏政府推行的進口替代戰略。1996-2003年,烏政府將資金主要投在了重工業、動力、化工和石化工業項目上,這些項目基本上都是面向國內市場,而且其生產能力遠未達到應有的水平。與此同時,從1996年開始,對農業的投入卻僅占國家總投資的12%,與這個國家60%的人口為農業人口、70%的貧困人群都生活在農村地區的狀況很不相稱。
除此之外,烏政府制定的投資計劃常常是為期一年的短期計劃,很少考慮中、長期的發展方向,也不同更廣泛的各領域的發展規劃相結合。
世行的專家們認為,烏茲別克政府要提高國家投資的效益,必須完善投資項目的篩選程序,首先要考慮的是項目的市場效益。另外,規劃項目時亂估算成本,實施項目時又追加投資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評述文件中還指出,項目的實際投入遠遠高于其預算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在多數情況下,均與以下原因有關:制定項目階段人為提高工程量和造價,編制可研報告時依據的經濟數據不可靠,建設工程招標缺乏競爭性和透明性……等等。
世行建議烏茲別克政府應該恢復長期國家投資計劃的制定工作,篩選項目時應充分考慮國家的中長期發展需要和各個經濟領域的發展規劃,并由財政部統一協調。
綜上所述,烏茲別克的貿易和投資環境雖在不斷得到改善,但尚未根本好轉。特別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腐敗,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烏經濟的發展和外商的投資熱情,阻礙著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