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雇用烏茲別克當地員工程序
一、勞動體系
烏茲別克及外國公民就業程序由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由集體協議及個人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合同應符合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要求。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必須履行,且應該規定具體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具體期限,如5年、更短期限或以一定量工作完成為期限。
雇主應在勞動合同有效期滿前一周向雇員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否則,該合同被視為無限延期。雇員不會被非法解雇,除非發生酗酒、偷盜及“不道德”行為。雇員由于其他原因,如因為無知違反勞動紀律并至少受到三次紀律處分的可以被解雇。建議雇主提前讓全體雇員熟悉企業制定的勞動規則。
外國和本地企業(公司)可以直接雇用工人,無需利用就業署的服務。
二、勞動手冊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公民就業時向雇主提交勞動手冊,其中包含該公民所有的個人資料及以前工作地點的工齡信息。發放勞動手冊是為了在員工以后臨時生病或無勞動能力時由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確定補償金及獲得退休金的權利。如果員工沒有勞動手冊,雇主應在雇用該員工之日起5日內為其辦理勞動手冊。
三、試用期
勞動合同簽訂時應規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應超過3個月。在試用期滿前任何一方都有權毫無原因終止勞動合同。
四、工作時間
雇員連續正常的工作時間一周不應超過40小時。加班須征得雇員同意。有許多工種不允許加班。持續加班時間連續兩天內不應超過4小時,一年內不應超過120小時。加班費支付雙倍以上工錢。
五、勞動支付
烏茲別克企業向雇員支付本國貨幣—蘇姆。最低工資不應低于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規定的數額。
六、平均工資
按照社會學家的評述,截至2006年末,烏茲別克斯坦平均工資為18.5萬蘇姆,即將近150美元。
七、烏茲別克斯坦的外國勞工
引進外國公民到烏茲別克斯坦工作的企業必須在涉外勞務移民問題署獲得勞務輸入許可證。還應為每一名外國工人辦理勞動證明。
勞務輸入許可證自雇主將全部必需文件遞交涉外勞務移民問題署之日起30日內頒發。
辦理外國勞工勞動證明的程序與辦理勞務輸入許可證類似。
勞務輸入許可證及勞動證明的有效期不應超過1年。每張勞務輸入許可證須繳納10倍于最低工資的****費。勞動證明免費。
上述程序不適用于外國商業組織代表處的外國員工。因此,外國商業組織代表處的每一位外國員工應獲得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外經貿部發放的外交卡。
八、《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勞動法》摘錄
第10條 國際協定、條約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勞動法的關系
如果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國際協定或烏茲別克斯坦批準的國際勞動組織的條約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有關勞動的法律及其他標準文件相比向員工提供了更為優惠的權利,則以國際協定或條約為準。國際協定或條約在本國法律無法直接調節的情況下采用。
第11條 勞動法適用非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公民
勞動法適用于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境內按照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的外國公民及無國籍人員。
第12條 勞動法適用于外國企業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勞動法適用于位于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法人或自然人的企業。
九、烏茲別克斯坦對外籍勞務準入制度趨嚴
2011年9月20日,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第285-1號《“烏茲別克斯坦引進和使用外籍勞務規定”實施細則的修改和補充》法令,自9月30日起,烏將實施更為嚴格的外籍勞務準入制度。根據該法令,外籍勞務引進使用許可證將由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外勞務和移民局頒發。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清單不變,申請表和外國專家表格采用新格式。審批程序和許可證頒發將在企業主提交所需材料后30天(之前是15天)內完成。
新規定實施后,外籍專家獲得在烏工作資格證明需提交以下材料:2張照片(3*4cm);護照復印件(注明簽證期限);與用人單位在申請中所提交職位相對應的教育程度、技能或專業水平;領事機構出具的關于外籍工人赴烏工作合理性的證明信;有效的外籍勞務引進使用許可證復印件(尚未獲得許可證的機構除外);資格證明辦理費用支付確認;更新的申請表格和領導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