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第285-1號《“烏茲別克斯坦引進和使用外籍勞務規(guī)定”實施細則的修改和補充》法令,自9月30日起,烏將實施更為嚴格的外籍勞務準入制度。根據該法令,外籍勞務引進使用許可證將由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外勞務和移民局頒發(fā)。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清單不變,申請表和外國專家表格采用新格式。審批程序和許可證頒發(fā)將在企業(yè)主提交所需材料后30天(之前是15天)內完成。
新規(guī)定實施后,外籍專家獲得在烏工作資格證明需提交以下材料:2張照片(3*4cm);護照復印件(注明簽證期限);與用人單位在申請中所提交職位相對應的教育程度、技能或專業(yè)水平;領事機構出具的關于外籍工人赴烏工作合理性的證明信;有效的外籍勞務引進使用許可證復印件(尚未獲得許可證的機構除外);資格證明辦理費用支付確認;更新的申請表格和領導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