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文傳9月17日阿斯塔納訊,9月17日召開的哈議會下議院全體會議上,通過了關于修改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關于政府法案”的最終稿。此次修改草案的實施旨在劃分政府與中央部門、中央執行部門和地方執行部門之間的職權。
根據文件精神,將劃給政府以下職權:制定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基本方向,包括國防、安全、保障社會秩序和實施組織職能;編制國家實施對外政策的措施;保障在形成以及使用國家資金、撥款和資源時的合法性監管;設定勞動工資、公民社會保障、國家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的系統和條件;制定和實施關于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確保合法性和秩序性、哈薩克斯坦的安全和國防、保護國家邊界等領域的措施。
中央機構的職權包括完成戰略、調控、實施和監管職能,實施戰略計劃和規劃。(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