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的意見(試行)
鹽辦發〔2010〕55號
(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充分利用海外人才智力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按照建設創新型城市的要求,適應加快提升傳統產業、推進特色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的需要,計劃用5年時間,引進50名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50個引進海外人才智力項目。
第二條在國(境)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
1、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鹽創業的;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且能產業化的;
3、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好的科研成果的;
4、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從事技術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含2年)的;
5、其他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海外高層次人才除享受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有關政策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根據本人需要租賃人才公寓,租金由同級財政承擔;在我市工作滿一年以上,簽訂5年以上服務合同,退租人才公寓而購買商品房的,由同級財政一次性給予20萬元-50萬元的補助。
2、到事業單位工作可使用事業編制;到企業單位工作,可按隸屬關系掛靠市、縣(市、區)人才儲備機構,參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核定檔案工資、繳納社會保險。
3、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崗位職數限制;在海外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材料直接確認或提請省職稱部門確認;在國外獲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的,可直接認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可直接認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后,可優先推薦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對其專業技術職務可以高聘;在國外取得與我國互認的執業資格的,可直接辦理相應的注冊手續。
4、隨遷配偶的工作原則上由聘用單位及主管部門協調安排;隨遷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學校,隨遷子女在本市參加中考可享受歸僑子女的同等待遇。
5、在我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給繳納人。
6、實施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由同級財政按國家、省資助額1:1的比例提供資助經費;實施市級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由同級財政提供每一項目2萬元-5萬元資助經費。
7、對持有“Z”字(工作類)簽證、在鹽城長期居留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可辦理《外國專家證》,憑證辦理相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8、在我市從事科學技術創新工作,經審定后,2年內同級財政提供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貼;攜高新技術、定形的產業化項目及資金在我市創業的,同級財政可提供50萬元-100萬元的創業引導資金或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市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
9、優先申報省“企業博士集聚計劃”、“六大人才高峰”資助項目、蘇北發展急需人才引進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優先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納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優先引薦風險投資機構與之合作。
10、創新創業有突出貢獻的,優先推薦申報政府特殊津貼,優先推薦參評省、市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對象”、“市111高層次人才培養對象”及各類表彰。
第四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加快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按照信息發布、材料申報、資格認定、項目初審、專家評審、項目對接與立項等六個步驟,實施引進工作。
第五條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納入人才工作年度考核。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引進計劃,要對計劃完成結果負責。
第六條加快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載體建設。以產業發展為導向,以優勢企業為重點,加快建設各級各類技術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依托各類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業服務中心、高等院校等載體,集聚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第七條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引進綠色通道,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多種形式的海外人才智力交流活動。
第八條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專項資金1000萬元,用于本意見所列大市區海外高層次人才智力引進的各項費用。該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鹽城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