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款 聯邦國家權力機構、俄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構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實施
1、在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
1)為國家規劃的實施承擔責任。
2)協同俄聯邦主體實施國家規劃措施和農業發展領域其他措施。
3)通過組織和實施采購干預、商品干預及借助于其他現行聯邦法規定的國家農業政策,維持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價格水平。
2、在俄聯邦主體實施的國家規劃措施中,聯邦主體授權的執行權力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十六款 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1、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規范法律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農產品生產、加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農業商品生產者、以農業為主要副業的個人、農戶(農場)、農業消費合作社為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礎上組成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2、參與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議)的生產者(聯盟)數量超過以獨立形式在俄羅斯境內進行農產品、原料、食品生產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生產者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該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方可參與國家農業政策制定和實施。
3、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的形式:
1)參與規范的法律條例、專用規劃、國家報告草案擬定。
2)在農業發展領域參與科學、技術成果以及俄羅斯和國外經驗的總結和推廣。
3)為制定和實施國家農業政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4)為國家權力機構提供編制建議。
5)根據俄聯邦法律以其他形式參與。
第十七款 農業領域國家信息保障體系
1、根據俄聯邦政府規定,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負責實施在農業領域建立國家信息保障體系,并保障其運行。
2、農業領域國家信息保障體系的基礎是其發展狀況和趨勢的信息,信息體系分置在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行使建立官方統計信息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在海關領域行使檢查和監督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俄聯邦主體的授權國家權力機構、地方自治機構。
3、農業領域國家信息保障體系必須包括下列信息:
1)關于聯邦和部門專用規劃的實施。
2)關于作物(植物)栽培和畜牧業部門的發展狀況。
3)關于農業設備數量和狀況,燃料和能源消費。
4)關于農業中土壤改良和化學化。
5)關于農業用地用途的監控。
6)關于農業機構的財務經濟情況。
7)關于俄聯邦境內植物防疫和動物流行病防治情況,為發現、消滅和預告動植物病、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植物病蟲害擴散而采取的措施。
8)關于農業機構人數和編制。
9)關于食品和食品加工業的情況。
10)關于狩獵用地資源及其使用情況。
11)關于在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上實施的基本食品和農業機構購買的工業原料價格的監測結果。提交信息的程序由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確定。
4、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必須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并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以下信息,同時在俄聯邦主體授權的國家權力機構也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以下信息:
1)關于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通過的決議。
2)關于聯邦執行權力機構、俄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構制定的實施國家支持農業發展方法的規范法律條例的出版物。
3)關于海關關稅水平、關稅配額的數量和主要品種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的進出口數量配額的使用。
4)關于整個俄羅斯和俄聯邦主體主要種類農產品、原料和食品預測和實際生產指標(關于每月農作物播種的報告、收成、牲畜總頭數、牛奶和其他農產品的生產數量)。
5)關于農業商品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的平均價格,自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獲得的工業產品的平均價格及個別食品的價格。
6)關于全俄羅斯區域水平農業普查結果的總結。
7)關于年底(每年)聯邦農產品干預基金和實施國家采購干預、商品干預結果的情況。
8)關于整個俄羅斯聯邦年底(每年)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儲備數量。
9)關于為了供應國家的需要,而進行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招標。
10)關于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制定的其他信息。
5、本款第4部分規定的信息將免費提供。并保證所有相關人員的以平等的條件使用。
第十八款 本聯邦法生效
1、本聯邦法自政府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聯邦法第十一款2和3部分規定,提供用于補助支付利息的部分費用的補助金方法,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普及到俄貸款機構和農業消費合作社辦理的信貸(貸款)手續中。
俄聯邦總統
弗拉季米爾.普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