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貝加爾湖水資源簡況
貝加爾湖湖區面積在世界上排名第三(34179.9平方公里),是世界最大淡水湖,地處俄東西伯利亞地區,位于北緯51.29度和55.50度,東經121.25和127.32之間。湖區海拔484米,最深處近1637米。環湖岸沿線總長1749公里,共有336條河流匯入湖中,其中,99%系長度低于100公里的小河流,色楞格河、巴爾古津河、上安加拉河等三條大河占入湖水量的90%,其中,色楞格河就獨占60%。安加拉河是唯一出湖河流,流經伊爾庫茨克州、克拉斯諾亞爾斯克邊疆區等地,匯入葉尼塞河,全長1779公里,流域面積104萬平方公里。
據俄專業部門統計,目前,貝加爾湖水凈流入量約71.16立方公里,總蓄水量23.6萬億立方米,占全球淡水總量的20%。貝湖及支流流域面積廣博,囊括大小河流31359條,湖泊18469個,蓄水總面積達588092平方公里。
貝湖及相關流域水質純凈,純凈度等指標均居世界前列,極適飲用,因此,吸引了眾多灌裝水廠商的目光。
二、俄對貝加爾湖水資源管轄及周邊環保有關規定
(一)貝加爾湖水資源使用法律基礎及管理部門
俄聯邦水法典、俄聯邦土地法典、貝加爾湖環保法(1999年4月22日經俄國家杜馬審議通過,同年5月1日實施)、俄政府關于明確在貝加爾湖自然生態中心區違禁活動清單的政府令(2001年8月30日頒布)、俄政府關于水資源使用協議準備及簽訂規范的政府令(2008年3月12日頒布)等共同構成貝加爾湖流域水資源商業經營、使用的法律基礎和行為準則。
根據上述法律,貝加爾湖(以下簡稱貝湖)湖區、各匯入支流,以及沿岸200公里范圍內專設自然保護區。俄聯邦水資源署葉尼塞流域管理局伊爾庫茨克州區域處、伊爾庫茨克州政府檢驗局、環保部、土地管理局等部門負責保護區內水資源商業開發的審批、許可證發放、土地劃撥、項目環保鑒定。
(二)貝加爾湖水資源商業開發有關限制及環保標準
上述法律規定,俄國內企業或個人可以投資對貝湖保護區水資源進行商業開發,禁止外國企業或個人直接投資經營項目。同時,允許外資與俄企業或個人合資開發,但在項目中占股比例不得超過50%。
此外,規定有關商業開發應符合以下環保標準:
1.開發項目應通過俄國家環境保護鑒定,具備相應鑒定證書。
2.應對維護保護區內生態環境穩定無負面影響。
3.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化工產品、放射性物質等高危污染品,同時,禁止從事任何影響生態環境、易污染的工業、農業生產活動。
4.未經國家相應環保、質檢機構對具體項目就環保問題進行檢測、評估以及相應審批,禁止在區內改建或新建生產或商業經營設施。
5.禁止采伐區內林地,如因商業性開發需要,諸如建設灌裝水廠工程用地所需,應按采伐面積擇另一地塊復種。如項目涉及林地有珍貴樹種,則嚴禁采伐并禁止將所在林地轉為其他用途。
6.禁止在保護區內跨行業經營,如飲用水灌裝企業禁止從事旅游、賓館服務等業務。有關項目應單獨立項,專報俄相關部門審批,單獨進行環保測評。
7.嚴禁在區內各分屬林業保護區、生態保護區、水生態特區、沿岸特定環保區域、各條河流入湖及安加拉河出湖交匯處建設各類建筑物及相關設施。
8.貝湖水資源使用實行配額管理,每個灌裝水項目單獨設取水配額,最高取水年限不得超過20年。
9.按俄法律規定格式與俄相關政府部門簽訂水資源使用協議。
三、俄對外國公民、外商在貝加爾湖區使用土地有關規定
1.俄法律明文禁止外國人或企業購買農業用地、自然保護區、林區、礦區等土地,以及俄中小農戶聯盟、退役老兵俱樂部等社會團體名下土地、邊境地區所轄領地、國家或地方政府所有土地。
2.允許外國人或企業租賃農業用地、商業用地,租期為49年。
3.貝湖保護區內禁止外國人及企業購買任何類型土地。
4.如保護區內合資企業外商所占股份超過50%,該企業無權購買所轄用地,并取消區內經營資格。
5.保護區內林業用地禁止外國人或企業進行商業性開發。
6.俄聯邦劃定大型旅游開發項目,諸如貝加爾湖綜合旅游開發區用地可允許外國企業參與開發,但土地所有權不能持有。同時,允許外資以同俄方合資企業的名義部分購買,但外資在合資企業中占股不得超過50%,所購土地規模不得超過園區內土地的10%。
7.外國人或企業可購買保護區內既有房產,但在房產所處區域不得登記永久居住權,只能根據入境簽證或項目實施期限登記臨時居住權。
四、俄對貝加爾湖區水資源商業開發項目審批程序及稅收規定
(一)貝加爾湖區水資源商業開發項目審批程序
1.俄水質、環保監測部門就項目所在地水源質量、項目實施對周邊環保等進行檢疫、檢測,認定合格后向項目方頒發鑒定證書。
2.項目方向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項目用地。
3.項目用地通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申請,審批。
4.由俄指定機構制定項目規劃,并報俄相關部門進行鑒定。
5.鑒定通過后,辦理項目開工建設許可證。
6.辦理項目采水及生產設施建設、安裝許可證。
7.項目開工建設。
8.主體設施建成后一方面進行灌裝水企業專項登記,同時可投產使用。
9.項目投資方與政府有關部門正式簽訂水資源使用協議。
(二)項目納稅規定
1.利潤稅—20%(13%納入地方財政,其余納入聯邦預算),起征點以企業凈利潤額為準按月繳納。
2.社會、醫療等保險—30%,起征點以企業應繳納的各種保險總額為準按月繳納。
3.資源開發稅—5%,起征點以水資源使用總量為準按月繳納。
4.土地稅—1.5%,起征點以項目開發用地總價值為準按季度繳納。
5.個人所得稅—13%,起征點以管理人員、雇工工資總額為準按月繳納。
6.財產稅—2.2%,起征點以企業登記財產總額為準按季度繳納。
7.除上述外,還應繳納諸如交通稅、環境污染擔保稅等,但稅率較低(一般不超過企業年利潤的1%),對項目實施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