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對外資進入無限制,但公司并購與收購要遵守有關競爭法律。
一、愛爾蘭競爭局
愛爾蘭競爭局負責執行愛競爭法。競爭局于1991年成立,隸屬于愛企業、貿易與就業部。2002年5月13日,愛爾蘭通過《2002年競爭法案》,對1991年競爭法案進行了修改。修改要點是:
1、提高競爭局的獨立性。
競爭局將由原企貿部下屬司局轉變為相對獨立的政府機構,專門管理競爭方面的業務。
2、擴大了競爭局的職責。
除競爭局原有的業務,包括管理卡特爾、壟斷、限制性商業行為外,原由企貿部其他司局主管的企業合并與收購業務也劃歸其管理范圍。
3、加大了對嚴重違反競爭行為的懲處力度。
經濟處罰最高額度可達400萬歐元或年度違法金額的10%(取兩者中高限),最重刑事處罰長達5年監禁,且兩者可并用。
4、加強了愛競爭局的執法權力。
賦予其在調查案件方面更大的自主權,如突擊查處、證據保全等。
愛競爭法案制定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賦予愛競爭局調查處理反競爭案件并相應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的職權。此次修改競爭法的主要目的是賦予競爭局真正的權威,使其能更有效地規范競爭行為,以維護市場秩序,充分保護消費者和商家的合法權益。
二、有關并購與收購的通報程序
根據2002年愛競爭法,有關并購與收購事宜須報競爭局批準。
(一)強制性通報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并購與收購必須向愛競爭局通報申請,由競爭局審批。
1、涉及并購或收購的每一企業其全球銷售額達4000萬歐元;
2、涉及并購或收購的每一企業在愛有經營行為;
3、涉及并購或收購的每一企業在愛銷售額達4000萬歐元;
符合上述條件的并購或收購必須在協議訂立后1個月內向愛競爭局書面通報有關細節。對于傳媒業及其他特殊業務合并,不受銷售額限制,必須通報。競爭局在收到通報申請后1個月內進行有關調查工作,確定這一行為是否在相關市場中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并相應做出是否同意該并購或收購協議的決定。如不服競爭局的不同意決定,有關企業可以在2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二)自愿性通報
其他在銷售額上未達到規定數量的企業間并購或收購,由企業間自由締約,不必向競爭局通報申請。但企業可自愿向競爭局通報申請,競爭局在收到申請后予以審查,認定企業是否違反競爭法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