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波蘭《環境保護法》,經濟主體有責任消除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經濟主體必須登記排放物質的種類和數量并每年向省督提交環境影響報告;省督可以責成經濟主體向環保基金交納有關環境保護費。
根據2001年修訂的《廢料法》,年產生廢料在1-10萬噸的企業,必須于生產前2個月通知所在地鄉長;年產生廢料在10萬噸以上的企業,必須于生產前2個月通知所在地縣長;對在生產中產生危險廢料的項目,需要獲得縣長頒發的許可;對環境特別有害的項目,需要獲得省長頒發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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