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耳他稅收簡介
(一)馬稅收的主要內容
馬耳他稅收收入主要來源于間接稅收、直接稅收和社會保險貢獻三個方面。其中,間接稅收的主要來源是與產品和進口有關的稅收,包括增值稅(VAT)、進口稅、服務稅和金融資本交易稅。其中增值稅又在間接稅中居于首位。直接稅是對收入和財富征收的稅種。社會保險貢獻是雇主和雇員,包括自雇人士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馬主要稅種包括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上稅的最高限額為35%)、增值稅、印花稅、關稅和消費稅。馬耳他擁有良好的稅收效率(tax-efficient),使納稅人將其投資的應交稅金保持在最低水平。
馬耳他的居民或居住在馬耳他的人士均有納稅義務,如為馬居民但并未在馬居住,則只需對在馬境內發生或者獲得的收入和資本收益(capital gains)交納所得稅,非馬居民也需就在馬獲得的收入和資本收益繳納所得稅。1992年頒布的《所得稅法》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房產、商標、無形資產等產生資本收益的活動,應征收所得稅。在資產轉移時需征收資產價值12%的所得稅。在馬經營的公司或企業,納稅時也被視為是在馬居住的個人,同樣需交納所得稅,需對在馬境內發生或者獲得的收入和資本收益納稅。
馬耳他進口關稅法案闡明了稅種和各種貨物的進口關稅,使用的是世界海關組織術語。馬對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大部分商品征收進口關稅,并在此基礎上征收15%的增值稅。有些特殊商品如煙、酒還要征收消費稅和保護關稅。進口關稅按到岸價計算,由進口商在清關時全部支付。對歐盟國家產品免征進口稅,稅率根據不同商品而定。某些進口后需經過加工、組裝或包裝后再出口的商品,可免稅或退稅。任何在保稅倉庫的進口商品再出口均無需支付關稅。對于再出口,沒有附加值的規定。但對于某些對歐盟國家出口需要配額的進口商品,如鞋類和紡織品,以及在馬耳他加工后再對歐盟出口的產品,需有一定的增值比例才能獲得當地的產地證書,最高比例可達60%。后馬政府又重新實施增值稅制度,無論是進口還是當地生產的產品,均需在流通中繳納15%的增值稅。目前馬對來自非歐盟國家的主要進口產品所征進口關稅的稅率如下(不包括在此基礎上征收的15%增值稅):
動物及動物產品、動植物油、紙張、印刷品、紡織品:0-10%
酒:8.1%,另加消費稅(大部分約為每升9美元)
煙草:8.1%,另加消費稅和保護稅
礦產品、化工產品、塑料和橡膠制品、皮革制品、旅游品、手袋、木材、草編制品、日用消費品、金屬、石材、水泥、珍珠、寶石、稀有金屬、機電產品、膠卷、電影膠片、鐘表、樂器、家具、玩具、體育用品、工藝品等:8.1%
汽車、飛機等運輸工具:12%左右
植物:15%左右
食品、飲料:25%左右。
馬耳他居民個人納稅比例
現有納稅比例 |
修訂后納稅比例 (從2009稅收年度征收) | ||
收入 |
納稅比例 |
收入 |
納稅比例 |
0~3250馬鎊 |
0 |
0~3498馬鎊 |
0 |
3251~5500馬鎊 |
15% |
3499~6010馬鎊 |
15% |
5501~6750馬鎊 |
25% |
6011~8156馬鎊 |
25% |
6750馬鎊以上 |
35% |
8156馬鎊以上 |
35% |
夫婦共同申報納稅比例
現有納稅比例 |
修訂后納稅比例 (從2009稅收年度征收) | ||
收入 |
納稅比例 |
收入 |
納稅比例 |
0~4500馬鎊 |
0 |
0~4894馬鎊 |
0 |
4501~8000馬鎊 |
15% |
4895~8800馬鎊 |
15% |
8001~10000馬鎊 |
25% |
8801~12020馬鎊 |
25% |
10000馬鎊以上 |
35% |
12020馬鎊以上 |
35% |
馬稅收體系的最大特點就是實行完全歸集抵免制(full imputation system)。它是指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潤已納的公司所得稅的全部,可以從股東收到的股息應納的所得稅額中抵扣掉;如果公司已納的那部分所得稅超過股東(包括公司股東)對那部分股息應納的個人或公司所得稅額,則要退稅給股東。該方法要求各成員國對公司的已分配利潤和未分配利潤實行統一的稅率。馬對上市證券的買方免征印花稅,對從上市證券中的獲利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非上市證券的買方征收2%的印花稅。
(二)馬利用稅收政策作為推動經濟發展的杠桿
(1)所得稅減免
一般情況下,在馬耳他注冊的公司所得稅率為35%。為吸引外國投資,鼓勵企業增值,政府規定的所得稅減免期為:營業頭7年,所得稅率為5%;接下來6年,所得稅率為10%;再接下來5年,所得稅率為15%。另外,利潤再投資,所得稅率為19.25%。
(2)投資抵扣政策
設備投資總額的50%和廠房投資總額的20%可從應繳稅款中扣除。
(3)關稅減免
設備進口免關稅,原材料從歐盟國家進口免關稅(注:從非歐盟國家進口仍需繳納關稅)。
新規定還對優先吸引外資的產業部門做了若干調整,其中包括:
--電子和通訊設備,半導體及其它元器件和產品
--軟件開發,包括安裝、使用、支持和培訓
--機械和工程
--特定金屬產品
--橡膠和塑料產品
--藥物和藥品
--醫學、精密及光學儀器和設備
--影音制品的生產,包括電影、廣告節目、商業廣告和記錄片
--珠寶和相關商品
--飛機、游艇、摩托艇、汽輪機、橋吊及其設備的修理、改進和維護
--生物技術
--水產
--垃圾處理和再循環
--研究和開發
今年2月,印度跨國制藥公司阿羅賓度(Aurobindo)投資1000萬歐元在馬建立工廠,預計可為馬提供100至120個工作機會。阿羅賓度公司在印度同行業中排前5名,業務遍及許多國家。該公司副總裁馬拉里德·馬蘭就表示馬實行稅收等財政激勵措施是其選擇在馬投資辦廠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馬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所謂雙重征稅,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重復征稅。例如,一家公司的利潤被征稅,而公司股東收到從稅后利潤中發放的股息后又被征了一道稅,從而加重了總的稅收負擔,這就發生了雙重征稅。雙重征稅既可能發生在一國范圍以內,也可能發生在國際領域。由于各國為避免經濟性雙重征稅所制定的政策不一致,這就給跨國公司的跨國經營活動帶來了一些問題。例如,已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的稅率不一致;再如,對已分配利潤是全部免稅還是部分免稅,也不一致。
目前,歐盟成員國一致認為,必須采用完全歸集抵免制(full imputation system)的方法來解決經濟性雙重征稅的問題。馬耳他已與46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另有15個國家在談判簽署過程中。在馬經營的所有企業都能享受到這些稅收協定優惠待遇。而這些稅收協定的簽署遵循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范本(the OECD Model Convention)。其目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系,簽訂國際稅收雙邊協定的示范文本,是當代具有廣泛影響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之一。它的主要內容包括:
1、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
2、避免和防止稅收歧視和防止跨國偷漏稅等幾個方面。
已簽署的協定基本框架是:
第一章, 協定范圍。包括兩條,說明協定所適用的納稅人、稅種的范圍。
第二章, 定義。
第三章, 對所得征稅。分別對各種所得的征稅權給予確定。
第四章, 對財產的征稅。
第五章, 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指出締約國雙方對對方已征稅款,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可以選擇免稅法和抵免法,并對如何使用這兩種方法作了說明。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七章, 最后規定。是關于協定生效和終止的規定。
與馬耳他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中國、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埃及、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冰島、印度、意大利、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黎巴嫩、利比亞、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摩納哥、荷蘭、挪威、巴基斯坦、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圣馬力諾、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沙特、突尼斯、英國、美國等。
馬耳他與簽署協議的部分國家所達成的預提稅比例一覽表
國家 |
股息 |
合資格 股份 比例 |
利息 |
特許權 使用費 | |
次要持股人 |
主要持股人 | ||||
澳大利亞 |
15 |
15 |
|
15 |
10 |
奧地利 |
15 |
15 |
|
5 |
10 |
比利時 |
15 |
15 |
|
10 |
10 |
保加利亞 |
0 |
0 |
|
15 |
10 |
加拿大 |
15 |
15 |
|
15 |
10 |
中國 |
10 |
10 |
|
10 |
10 |
塞浦路斯 |
15 |
15 |
|
10 |
10 |
捷克 |
5 |
5 |
|
0 |
5 |
丹麥 |
15 |
0 |
25 |
0 |
0 |
芬蘭 |
15 |
5 |
25 |
10 |
10 |
法國 |
15 |
5 |
10 |
10 |
10 |
德國 |
15 |
5 |
25 |
10 |
10 |
匈牙利 |
15 |
5 |
25 |
10 |
10 |
印度 |
15 |
10 |
25 |
10 |
15 |
意大利 |
15 |
15 |
|
10 |
10 |
韓國 |
15 |
5 |
25 |
10 |
0 |
利比亞 |
15 |
15 |
|
15 |
15 |
盧森堡 |
15 |
5 |
25 |
0 |
10 |
馬來西亞 |
|
|
|
15 |
15 |
荷蘭 |
15 |
5 |
25 |
10 |
10 |
挪威 |
15 |
15 |
|
10 |
10 |
巴基斯坦 |
15 |
15 |
20 |
10 |
10 |
波蘭 |
15 |
5 |
20 |
10 |
10 |
羅馬尼亞 |
5 |
5 |
|
5 |
5 |
南非 |
15 |
5 |
|
10 |
10 |
瑞典 |
15 |
0 |
10 |
0 |
0 |
英國 |
0 |
0 |
|
10 |
10 |
備注:預提稅(Withholding Tax)是一個主權國家對外國資金的一種管理方式,可分為紅利預提稅(Dividend Withholding)和利息預提稅(Interest Withholding Tax)。
三、馬耳他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1、降低稅率,拓寬稅基。
馬耳他為適應經濟發展變化,對其稅收體制也進行了改革,呈現出了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特點。這一做法并沒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所得稅的收入,因為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增加了應稅的所得項目,減少了準扣項目。在過去的十年中,馬耳他的稅收負擔水平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馬稅收負擔增長幅度名列第二,從27.3%增長到35.3%。僅次于增長幅度最高的塞浦路斯,為26.7%增長到35.6%。
勞動力稅收負擔穩定在高水平,而消費和資本的稅收負擔有所增加。 2005年馬耳他勞動力的隱性稅率為22.1%。僅2007年頭7個月,馬所得稅收入就增加1880萬馬鎊,社會保險和增值稅分別增加570萬和270萬馬鎊。
2、加大與歐盟稅務協調力度。
通過與歐盟的協調,使馬稅收政策、稅負水平、稅基確定方法、稅收優惠性質與歐盟趨同性增強。
馬耳他在加入歐盟、歐元區、申根協議后,必須為商品、資本和勞動力在歐盟境內自由流動排除所有障礙,其中自然也包括稅收方面的障礙。但傳統上一國稅收政策的制定都是立足于本國的財政利益基礎上的,要全盤接受歐盟內部統一的稅收政策難以被各成員國所接受。于是,歐盟要求把成員國的法律引導為相互間能比較的形式,也就是使各成員國的稅收制度服從于歐洲一體化的共同任務。
作為馬耳他加入歐盟的后續工作,如在當時達成的為期7年的過渡期問題上達不成協議,馬將不得不自2010年1月開始對食品和藥品征收5%的增值稅。根據約定,在7年過渡期中,馬可在2010年1月前不對食品和藥品征收增值稅。但根據歐盟現行法律,需至少對上述兩者征收5%的增值稅。自1995年引入增值稅以來,馬一直未對食品和藥品征收。目前來看馬歐就此達成協議的希望較渺茫,政府已表示一旦對食品藥品征收增值稅,將對民眾生活成本予以補償。
馬耳他在與歐盟的稅務協調中遵循以下目標:
(1)撤消稅收邊界,為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條件;
(2)建立歐盟內部共同市場,并將其作為區域內部一體化進程的主要推動力;
(3)整頓國內主要稅種的征管,使其與歐盟稅收制度的結構保持一致。
協調的內容包括:(1)減少稅率的差距;(2)統一稅基;(3)避免經濟性雙重征稅;(4)給予歐洲公司專門的地位;(5)歐洲聯盟成員國之間在公司所得稅征管方面的相互協作。
3、通過稅制改革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馬政府在其長期發展目標中把稅收制度改革看作是刺激經濟發展、保持物價穩定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馬耳他政府所做的《2008年預算報告》中,對稅收方面進行的調整具體內容包括:所得稅啟征點上調35%。實行新的所得稅征收辦法后,個人申報每年可節約230馬鎊,聯合申報可節約341馬鎊。這一惠民措施將耗資1200萬馬鎊,連同去年的支出,近兩年政府在所得稅上就需補貼2400萬馬鎊。將年收入低于6萬歐元者的最高稅率由35%降至25%,35%的最高稅率僅適用于年收入超過6萬歐元者;繼續擴大稅階、總體稅率控制在15%至25%,對重返工作崗位母親提供免稅一年待遇;取消姻親住房遺產稅;已減半離境稅至10馬鎊,并將完全取消離境稅;取消信用卡7馬鎊年稅費;取消對每臺電視征收15馬鎊稅;以誰污染多誰多付費方式替代車輛注冊稅;將餐館增值稅由18%降至5%,并降低照料老人、替代能源增值稅,堅持免征食品藥品增值稅等。這些減稅措施旨在刺激更多經濟活動,吸引投資和酬勞工作,到2010年實現公共財政盈余。